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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五章 人口控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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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2732
颗粒名称:
第五章 人口控制
分类号:
C923
页数:
5
页码:
206-21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内丘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2000年人口控制概况。
关键词:
内丘县
人口控制
概况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内丘县人口生育完全处于无控制状态。1953年,县人民委员会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始提出节制生育,但未付诸实施。1957年,毛泽东主席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提出:“人类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计划地增长。”之后,内丘县做了宣传发动,未抓具体落实,故无节育效果。1963年,内丘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同年6月,中共内丘县委批转了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1963年计划生育工作安排意见》,并提出十年内把人口出生率控制在24‰以内。但“文化大革命”的开始又使计划生育工作停滞不前。1972年,恢复了计划生育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此后,这项工作纳入了议事日程。当时县委倡导“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基本政策,人口出生逐步得到控制,到1979年,人口出生率逐渐由1971年的28.1‰降为19.7‰。
20世纪80年代初,政府大力倡导“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格控制计划外二胎和多胎生育。此后,每年都开展一、二次计划生育突击活动,每次活动县委、县政府都安排大批县直干部下乡支援乡镇计划生育工作。
1989年3月14日,省颁布了《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使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走向有章可循的轨道。同年,县委根据内丘实际情况提出了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意见,并在实施中取得了显著效果。之后此经验在全地区范围内进行了推广。
1994年,县委、政府调整充实各乡镇计生专职队伍,重新建立高标准计划生育“账卡”,组织育龄妇女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科普知识,县领导班子成员分包各乡镇,并实行目标责任制,严格奖惩。同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以落实节育为重点的计划生育突击活动。经过一年的努力,使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全县人口出生得到了全面控制,并跨入了省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县行列。此后,内丘县计划生育主要由依靠突击活动和行政干预的工作方法逐渐转为“三为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工作方法。
1995—2000年,全县人口出生率稳定在4.86~10.92‰之间,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了-0.62~5.24‰之间。
第一节晚婚1964年,县政府根据省委54号文件规定,在婚姻登记中开始进行晚婚教育,但不搞强迫命令。1966年,开始提倡晚婚,年龄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同时号召广大青年实行晚婚。当年有124名青年报名实行晚婚。至1972年5月,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成立后,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县委再次提倡晚婚,规定国家干部职工实行晚婚的年龄为男27周岁、女25周岁;农村青年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不响应县委号召而办理结婚手续进行结婚的干部职工,不仅要对其提出批评,还要拉出其名单上墙公布于众。到1980年,男性晚婚率由1973年的23%升为95.3%,女性由21%升为93.8%。
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规定结婚年龄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晚婚虽然继续提倡,但用反面典型进行批评促使晚婚的方法,已逐渐改变为以奖励、表扬为主的方法。1988年底,晚婚率下降至7.5%左右。
由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放松了晚婚教育工作,致使农村中违反法定结婚年龄而早婚私婚的现象有所抬头。1988年上半年,开展了计划生育“六查”(查早婚私婚、查超计划生育、查计划外怀孕、查节育措施落实、查超生罚款兑现、查婚育不实)活动,在此活动中对查出的早婚私婚现象都分别予以收回结婚证、罚款等处理,基本刹住了早婚私婚之风。
20世纪90年代后,国家干部职工中在二十五六岁左右结婚的青年已较为普遍。而在农村中,绝大多数青年依法结婚,也有实行晚婚者。
第二节节育绝育
20世纪50年代后期,政府开始宣传和提倡避孕、节育,育龄夫妇大多采用安全期避孕法。60年代初,开始推广使用避孕套、节育环和做人工流产。1963年,县医院做计划生育手术120例。1964—1966年6月,全县做节育手术1622例。20世纪70年代,避孕药具逐渐增多,常用的有避孕套、避孕环、子宫帽、避孕膜、避孕针剂等一系列避孕药具。全县各公社均有专人负责避孕药具的发放,县城各药店、百货公司等均设避孕药具专柜,向广大群众免费发放,到70年代末,避孕药具得到了广泛应用。
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开信》后,县委、县革委号召全县广大党员干部积极响应,同时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并由文教、卫生部门组织的计划生育宣传队到各村进行巡回演出。1982年,全县做计划生育手术4036例,上环(避孕环)1106例,女扎(结扎输卵管)14例,男扎(结扎输精管)10例。为把计划生育工作引向深入,从1988年起,开展了“三化”(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与计划生育“六查”活动。使全县计划生育工作达到了高潮,在全区也处在了领先位置。
在1994年开展的以落实节育为重点的计划生育突击活动中,又有大批计划外怀孕和计划外生育的人员接受了计划生育手术。
20世纪90年代后,“一胎上环、二胎结扎”,已被广大群众逐步认识接受。
第三节政策措施
为了搞好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内丘县根据上级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结合实际,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措施:
生育政策
1973年3月,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生育要间隔四年以上。
1977年10月,对继婚者双方已够两个孩子的不再照顾生育三胎。
1979年8月,鼓励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不得超过两个,杜绝生三胎和三胎以上。
1981年4月,生育二胎条件是: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的;再婚夫妇双方只有一个孩子,要求再生一个的;原发性不孕(结婚5年以上)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
1982年,对要求生二胎的夫妇,经卫生、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准生二胎。
同年5月,对生育一个孩子的明确规定一律上环。生育两个以上孩子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夫妇,除双方均有禁忌症并已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外,其中一方必须结扎。
1984年9月,在内丘县山区獐獏、侯家庄、白鹿角三乡实行允许生育二胎、杜绝三胎的规定。
同年,据省有关精神补充规定,可再生二胎的条件为:再婚夫妇一方如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夫妇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夫妇双方均系归国华侨的;其他需要照顾生育二胎的特殊情况,由市、县批准。在农村深山区生产生活上确实困难的农牧民;男到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两个女儿以上的
无儿家庭,只照顾其中一对夫妇);两代单传的;兄弟中只有一个孩子,其他均无生育条件的;夫妇一方为二等残废军人或相当二等残废的其他非遗传性残废者,也可照顾生育二胎。但以上条例必须是杜绝计划外生育的村庄,才可参照执行。
1986年县委规定:凡不经批准,没有准生证的,一律视为计划外生育。
1987年县委补充规定:对于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的超过40周岁的夫妇,1984年以来又计划外生育的,也要结扎。
同年还规定:各医疗单位结扎手术证明,一律使用县计生委印制的结扎证明二联单,结扎证明必须有两名以上医生签字,并加盖专用章,否则一律无效。用外地手术证明的也一律无效。
1989年《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后,生育条件按省“条例”规定执行。
奖励规定
奖励独生子女家庭及晚婚者1980年起,对终身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妇,经本人申请,落实节育措施,所在单位核实,发给独生子女光荣证后,执行奖励规定。在产假期间报名终身只要一个孩子的,奖励产假两个月,享受正常待遇。从领证之日起,到小孩14周岁止,由夫妇所在单位发给儿童保健费(后改为独生子女奖金),干部、职工每月2~2.6元,或一次性发给夫妇双方每人200元,农村可根据生产责任制的形式、多包责任田、减少承担集体提留。
1981年4月,据省有关精神对实行晚婚的,发给晚婚光荣证,奖励婚假半个月。实行晚育的也奖励产假半个月,所增加的婚假、产假均不影响生产奖和全勤奖。安排产假有困难的单位,可由单位采取其他变通办法给予奖励。
1988年、1990年和1992年,县委、县政府又分别颁布文件,明确制定了一系列奖励办法。其中规定:实行晚婚的干部、职工,奖励婚假半个月。农村村民一次性奖励20~40元,每推迟一年,增加奖金20元,或按奖励天数,抵顶劳动积累工或以提留余额等方法变通;凡实行晚育的干部职工,奖励产假一个半月,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奖。农村村民一次性奖励50~
100元或按照奖励45天抵顶劳动积累工或减少提留金额等方法变通。凡坚持晚育的,同等条件优先分配住房和宅基地。
1992年规定,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独生子女的父母每年奖金不低于120元,或抵顶相应数量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
独生子女可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酌情减免费用。在县办初中、高中升学考试时,可照顾10分。招工时优先录用独生子女或其父母,优先分配住房和宅基地,优先传播致富信息,优先参加各类实用技术培训,优先提供贷款,优先供应生产物资,优先承包荒山、果园、责任田。对独生子女免费防疫保健,农村独生子女保险费用由乡、镇、村补助50%,个人拿50%。此后随着独生子女的增多,独生子女家庭的各种优先待遇逐渐淡化。
奖励实行节育手术者1966年,对凡实行节育手术者一律免费。1973年,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干部职工工资照发,农村社员工分照记。1977年起,对自愿接受节育手术的照顾假期为:上环的2天;取环的1天;男扎的7天;女扎的21天;产后结扎输卵管的另加14天。对主动要求实行结扎、流产等手术者,根据家庭和身体情况,由所在单位或村给予适当的营养补助。
1979年8月起,对因做节育手术造成并发症和后遗症的,予以免费治疗;造成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生活困难的,采取集体补助为主、国家社会救济资助相结合的办法,适当解决困难。干部职工半年不能恢复健康的,按工伤待遇;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予以调整轻工种。
1989年《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后,以上奖励和优待政策按“条例”规定执行。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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