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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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2731
颗粒名称: 计划生育
分类号: C923
页数: 13
页码: 206-21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内丘县计划生育概况,其中包括人口控制,晚婚,节育,绝育,政策,措施,生殖健康服务,机构管理。
关键词: 内丘县 计划生育

内容

第五章 人口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内丘县人口生育完全处于无控制状态。1953年,县人民委员会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始提出节制生育,但未付诸实施。1957年,毛泽东主席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提出:“人类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计划地增长。”之后,内丘县做了宣传发动,未抓具体落实,故无节育效果。1963年,内丘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同年6月,中共内丘县委批转了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1963年计划生育工作安排意见》,并提出十年内把人口出生率控制在24‰以内。但“文化大革命”的开始又使计划生育工作停滞不前。1972年,恢复了计划生育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此后,这项工作纳入了议事日程。当时县委倡导“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基本政策,人口出生逐步得到控制,到1979年,人口出生率逐渐由1971年的28.1‰降为19.7‰。
  20世纪80年代初,政府大力倡导“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格控制计划外二胎和多胎生育。此后,每年都开展一、二次计划生育突击活动,每次活动县委、县政府都安排大批县直干部下乡支援乡镇计划生育工作。
  1989年3月14日,省颁布了《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使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走向有章可循的轨道。同年,县委根据内丘实际情况提出了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意见,并在实施中取得了显著效果。之后此经验在全地区范围内进行了推广。
  1994年,县委、政府调整充实各乡镇计生专职队伍,重新建立高标准计划生育“账卡”,组织育龄妇女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科普知识,县领导班子成员分包各乡镇,并实行目标责任制,严格奖惩。同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以落实节育为重点的计划生育突击活动。经过一年的努力,使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全县人口出生得到了全面控制,并跨入了省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县行列。此后,内丘县计划生育主要由依靠突击活动和行政干预的工作方法逐渐转为“三为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工作方法。
  1995—2000年,全县人口出生率稳定在4.86~10.92‰之间,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了-0.62~5.24‰之间。
  第一节 晚婚
  1964年,县政府根据省委54号文件规定,在婚姻登记中开始进行晚婚教育,但不搞强迫命令。1966年,开始提倡晚婚,年龄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同时号召广大青年实行晚婚。当年有124名青年报名实行晚婚。至1972年5月,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成立后,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县委再次提倡晚婚,规定国家干部职工实行晚婚的年龄为男27周岁、女25周岁;农村青年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不响应县委号召而办理结婚手续进行结婚的干部职工,不仅要对其提出批评,还要拉出其名单上墙公布于众。到1980年,男性晚婚率由1973年的23%升为95.3%,女性由21%升为93.8%。
  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规定结婚年龄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晚婚虽然继续提倡,但用反面典型进行批评促使晚婚的方法,已逐渐改变为以奖励、表扬为主的方法。1988年底,晚婚率下降至7.5%左右。
  由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放松了晚婚教育工作,致使农村中违反法定结婚年龄而早婚私婚的现象有所抬头。1988年上半年,开展了计划生育“六查”(查早婚私婚、查超计划生育、查计划外怀孕、查节育措施落实、查超生罚款兑现、查婚育不实)活动,在此活动中对查出的早婚私婚现象都分别予以收回结婚证、罚款等处理,基本刹住了早婚私婚之风。
  20世纪90年代后,国家干部职工中在二十五六岁左右结婚的青年已较为普遍。而在农村中,绝大多数青年依法结婚,也有实行晚婚者。
  第二节 节育绝育
  20世纪50年代后期,政府开始宣传和提倡避孕、节育,育龄夫妇大多采用安全期避孕法。60年代初,开始推广使用避孕套、节育环和做人工流产。1963年,县医院做计划生育手术120例。1964—1966年6月,全县做节育手术1622例。20世纪70年代,避孕药具逐渐增多,常用的有避孕套、避孕环、子宫帽、避孕膜、避孕针剂等一系列避孕药具。全县各公社均有专人负责避孕药具的发放,县城各药店、百货公司等均设避孕药具专柜,向广大群众免费发放,到70年代末,避孕药具得到了广泛应用。
  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开信》后,县委、县革委号召全县广大党员干部积极响应,同时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并由文教、卫生部门组织的计划生育宣传队到各村进行巡回演出。1982年,全县做计划生育手术4036例,上环(避孕环)1106例,女扎(结扎输卵管)14例,男扎(结扎输精管)10例。为把计划生育工作引向深入,从1988年起,开展了“三化”(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与计划生育“六查”活动。使全县计划生育工作达到了高潮,在全区也处在了领先位置。
  在1994年开展的以落实节育为重点的计划生育突击活动中,又有大批计划外怀孕和计划外生育的人员接受了计划生育手术。
  20世纪90年代后,“一胎上环、二胎结扎”,已被广大群众逐步认识接受。
  第三节 政策 措施
  为了搞好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内丘县根据上级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结合实际,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措施:
  生育政策
  1973年3月,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生育要间隔四年以上。
  1977年10月,对继婚者双方已够两个孩子的不再照顾生育三胎。
  1979年8月,鼓励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不得超过两个,杜绝生三胎和三胎以上。
  1981年4月,生育二胎条件是: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的;再婚夫妇双方只有一个孩子,要求再生一个的;原发性不孕(结婚5年以上)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
  1982年,对要求生二胎的夫妇,经卫生、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准生二胎。
  同年5月,对生育一个孩子的明确规定一律上环。生育两个以上孩子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夫妇,除双方均有禁忌症并已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外,其中一方必须结扎。
  1984年9月,在内丘县山区獐獏、侯家庄、白鹿角三乡实行允许生育二胎、杜绝三胎的规定。
  同年,据省有关精神补充规定,可再生二胎的条件为:再婚夫妇一方如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夫妇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夫妇双方均系归国华侨的;其他需要照顾生育二胎的特殊情况,由市、县批准。在农村深山区生产生活上确实困难的农牧民;男到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两个女儿以上的
  无儿家庭,只照顾其中一对夫妇);两代单传的;兄弟中只有一个孩子,其他均无生育条件的;夫妇一方为二等残废军人或相当二等残废的其他非遗传性残废者,也可照顾生育二胎。但以上条例必须是杜绝计划外生育的村庄,才可参照执行。
  1986年县委规定:凡不经批准,没有准生证的,一律视为计划外生育。
  1987年县委补充规定:对于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的超过40周岁的夫妇,1984年以来又计划外生育的,也要结扎。
  同年还规定:各医疗单位结扎手术证明,一律使用县计生委印制的结扎证明二联单,结扎证明必须有两名以上医生签字,并加盖专用章,否则一律无效。用外地手术证明的也一律无效。
  1989年《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后,生育条件按省“条例”规定执行。
  奖励规定
  奖励独生子女家庭及晚婚者1980年起,对终身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妇,经本人申请,落实节育措施,所在单位核实,发给独生子女光荣证后,执行奖励规定。在产假期间报名终身只要一个孩子的,奖励产假两个月,享受正常待遇。从领证之日起,到小孩14周岁止,由夫妇所在单位发给儿童保健费(后改为独生子女奖金),干部、职工每月2~2.6元,或一次性发给夫妇双方每人200元,农村可根据生产责任制的形式、多包责任田、减少承担集体提留。
  1981年4月,据省有关精神对实行晚婚的,发给晚婚光荣证,奖励婚假半个月。实行晚育的也奖励产假半个月,所增加的婚假、产假均不影响生产奖和全勤奖。安排产假有困难的单位,可由单位采取其他变通办法给予奖励。
  1988年、1990年和1992年,县委、县政府又分别颁布文件,明确制定了一系列奖励办法。其中规定:实行晚婚的干部、职工,奖励婚假半个月。农村村民一次性奖励20~40元,每推迟一年,增加奖金20元,或按奖励天数,抵顶劳动积累工或以提留余额等方法变通;凡实行晚育的干部职工,奖励产假一个半月,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奖。农村村民一次性奖励50~
  100元或按照奖励45天抵顶劳动积累工或减少提留金额等方法变通。凡坚持晚育的,同等条件优先分配住房和宅基地。
  1992年规定,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独生子女的父母每年奖金不低于120元,或抵顶相应数量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
  独生子女可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酌情减免费用。在县办初中、高中升学考试时,可照顾10分。招工时优先录用独生子女或其父母,优先分配住房和宅基地,优先传播致富信息,优先参加各类实用技术培训,优先提供贷款,优先供应生产物资,优先承包荒山、果园、责任田。对独生子女免费防疫保健,农村独生子女保险费用由乡、镇、村补助50%,个人拿50%。此后随着独生子女的增多,独生子女家庭的各种优先待遇逐渐淡化。
  奖励实行节育手术者1966年,对凡实行节育手术者一律免费。1973年,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干部职工工资照发,农村社员工分照记。1977年起,对自愿接受节育手术的照顾假期为:上环的2天;取环的1天;男扎的7天;女扎的21天;产后结扎输卵管的另加14天。对主动要求实行结扎、流产等手术者,根据家庭和身体情况,由所在单位或村给予适当的营养补助。
  1979年8月起,对因做节育手术造成并发症和后遗症的,予以免费治疗;造成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生活困难的,采取集体补助为主、国家社会救济资助相结合的办法,适当解决困难。干部职工半年不能恢复健康的,按工伤待遇;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予以调整轻工种。
  1989年《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后,以上奖励和优待政策按“条例”规定执行。
  第六章 生殖健康服务
  内丘县生殖健康服务主要是在20世纪90年代普及开展起来的。服务单位主要有县计生技术服务站、各乡镇计生技术服务站及县妇幼保健站。服务对象主要为全县广大育龄妇女。
  第一节 婚前服务
  由于封建观念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前,青年男女在婚前都不愿做婚前检查和接受性卫生知识培训等生殖健康服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宣传,广大青年男女逐渐认识到婚前生殖健康服务的重要性。
  1996年6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内丘县妇幼保健站在全市率先于本县范围内开展医学检查及婚育知识培训等服务,其主要内容有:
  婚前卫生咨询与指导重点讲述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疾病的预防以及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建议。
  婚育知识培训采取观看VCD光碟和图片、学习书本知识与课堂讲解相结合培训方法,对其进行全面的婚育知识培训。每个接受培训学员及培训时间不能低于三个小时。
  婚前医学检查主要对可能患影响婚后生活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检查项目主要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并由妇幼保健站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凭检查证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自1996年6月至2000年底,共对14579人进行了婚前检查,其中患病777人,异常2100人;可以结婚11659人,暂缓结婚50人。
  第二节 婚后服务
  县计生技术服务站和各乡镇计生服务站的生殖健康服务对象主要是婚后育龄妇女,其服务内容主要是由以“四术”(结扎、上环、人流、引产)为主,为生殖健康服务的。
  1994—1996年,县计生技术服务站随着医疗设备的更新及购置,服务项目逐渐增加,由原来以“四术”为主的服务扩展为生殖健康系列服务。该站把季度普查与诊病、防病、治病相互结合,同时开展婚育知识咨询,并下乡到村进行生殖健康服务,对部分患者实行追踪回访。1999—2000年,共开展生殖健康服务28000例,其中住院分娩450例,剖宫产68例;普查中查出疾病15781例,治疗13246例;妇科肿瘤切除手术38例;实行结扎手术892例,占全县
  结扎手术总量的96.5%。
  各乡镇技术服务站面向该乡镇,主要开展季度生殖健康服务。第一、三季度对本乡镇全部育龄妇女开展服务,第二、四季度对本乡镇零胎、一胎育龄妇女开展服务。在服务项目上主要有B超透视、上环取环、人工流产、发放避孕药具、开展婚育知识培训等。
  第七章 机构管理
  第一节 组织机构
  1963年7月,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为科(局)级单位。1964年9月改为计划生育办公室。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该单位失去了工作职能。1972年5月,又恢复了计划生育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1984年1月,根据上级有关精神,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改建为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县计划生育工作。同年,计划生育委员会增设宣传指导站、技术服务站、药具管理站。1989年3月,内丘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立,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委员会在该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1989年,县直工委增设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县直各单位计划生育工作,1995年,县直计划生育办公室撤销,在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增设县直计划生育股,县直计划生育工作也随之交由该股负责。
  1996年,在县直机构改革中,计划生育委员会改为计划生育局。
  各乡镇在1987年都先后成立了计划生育办公室。各村也相应建立了计划生育福利委员会(后改为计划生育办公室)。1993年,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升格为计划生育委员会。
  1996年,15个乡镇计生委随乡镇机构改革合并为9个乡镇计生委。
  2000年,计划生育局下设办公室、县直计划生育股、基层组织股、规划统计股、政策法规股及政策宣传站、药具管理站、技术服务站。各乡镇均设有计划生育委员会。并配设基层组织员、规划统计员、政策法规员、政策宣传员及药具管理站和技术服务站。
  第二节 计划生育协会详见《党派·团体》编。
  第三节 管理队伍
  1984年后,县、乡(镇)、村计划生育机构逐渐得到加强,发挥的服务管理作用也日趋完善。
  1987年随着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成立,相应调配了专职人员。各乡镇计划生育主任由本乡镇主抓计划生育工作的副职兼任,副主任由乡镇任命。计划生育办公室直属乡镇领导,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镇计生工作在业务上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1988年各乡镇计生办公室及县“三站”给临时聘用人员办理了聘用合同制手续。
  1989年,按照地委、行署的要求,县、乡镇又聘任了计划生育助理,专职抓计划生育工作。县委副书记助理和副县长助理享受副县级待遇,乡镇副书记和副乡镇长助理享受副乡级待遇。并明确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由乡镇主管副书记或副乡镇长任主任,设正股级专职副主任1名、助理员1名、宣传统计员1人、四术员(指导结扎、上环、人流、引产四种手术的人员)2—3人。
  同时,乡镇建立了计划生育服务站,并配备了B超机等医疗器械。
  1991年,各乡镇又配备了专职副乡镇长。
  1994年,县委组织部选配58名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计生委工作,提高了乡镇计生队伍的整体素质。2000年底,计划生育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有工作人员73名。9个乡镇共有计生专职人员158名。
  第四节 经费
  1964年,县财政开始拨付计划生育事业费,当时此项经费由卫生事业费中列支。是年拔付事业费3000元,随后逐年增加。
  1978年,计划生育事业费不再由卫生事业费中列支,改由县财政直接拨付。1989年,根据内发(1989)31号文件规定,县财政按全县干部、职工人均0.5元安排计划生育事业费。各乡镇按人均1元
  附:调研报告标准由乡财政统一筹集人口投资经费,主要用于乡村计划生育干部的报酬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开支。1994年,县计划生育事业费按人均1.56元安排;各乡镇经费仍按人均1元筹集。
  2000年,计划生育事业费县直按人均2.8元安排,乡镇按其乡统筹9~12%的比例筹集。
  生育观念与生育行为
  通过走访调查平原、丘陵、山区和县城内居民共3000多人,并结合内丘县计划生育统计报表,现将情况分析如下。
  一、传统生育观念的主要表现
  (1)多子多福。内丘县60岁以上老人中流传着“多生一个孩子多加一双筷子”、“多一个孩子只不过在做饭时多加一瓢水”等诸多说法,说明生孩子是低成本高效用。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情况下,社会对劳动者素质要求不高,子女的抚养费用低,而收益大,形成的多子多福的生育观念根深蒂固。尤其在部分农村地区,多儿多女现象比比皆是,60岁以上的夫妇总和生育率为5.8,有个别夫妇多达八九个子女。这一代人年轻的时候孩子多、拖累多,而晚年子孙绕膝被视为荣耀。
  (2)传宗接代。从表一可以看出,改革开放前和现在想生孩子的原因调查中,改革开放前以传宗接代为生育目的占20%,目前持这一观点的人已下降到9%。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人们认为只有男孩才能传后,延续香火,传宗接代。目前在部分农村,一些家族大、子女多的家庭讲话气壮,办事力足,而“人丁不旺”的家庭,则时时小心,事事受制,这也是“传宗接代”、“生子壮势”观念长期存在的现实基础。
  (3)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是封建社会典型的一句话:把生子问题提到孝的首要地位加以强调,即无子是最大的不孝。从表一可以看出,在改革开放前,人们生育受“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或社会舆论影响占12%,而目前已下降为5%。
  (4)重男轻女。农业生产力水平不发达,机械化程度不高,以手工操作、体力劳动的生产劳动方式是以重男轻女思想存在的经济根源。再加上中华民族传统上信奉“惟有男子才能传宗接代”的古老信条,认为只有儿子才是自己和家庭的传人,而女儿终究是要成为人家的人,不算后代,更不能传宗接代。这是一种根深蒂固的落后传统生育观。从表一可看出,改革开放前持养儿防老或重男轻女人数占22%,目前下降为12%。
  (5)不重视优生和素质教育。目前,平原及城镇居民已重视优生和后代的素质教育。但在内丘县山区、丘陵区落后地区,因受经济条件限制和传统观念影响,不重视优生和素质教育的情况仍然存在。
  二、现代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的萌芽及其特点
  我们对1000多名20~35岁妇女调查显示,想生一个孩子的占46%,想生两个孩子的占48%,只有6%左右的妇女想生三个及以上孩子。现代生育观念已初步形成,主要特点是:
  (1)少生优生观念。如今生孩子养孩子要付出较大的经济成本、机会成本和心理成本等,而孩子养老效用、经济效用、传宗接代效用却在降低。这种高成本低效用的矛盾,使人们开始追求“少生优生”。内丘县已婚育龄妇女一孩比率比20年前提高了22个百分点,多孩比率比20年前下降了26个百分点。人口出生率由1980年的23.3‰降到2003年的10‰。全县独生子女领证率为20%,县直单位领证率达到80%。从表二、三中可看出,响应党的号召只生一孩的家庭达到了34%,而为了有利于子女健康和教育放弃生二胎或推迟生二胎的家庭达到了45%。这充分说明近些年来群众的生育观念已发生了巨大转变。
  (2)生男生女一个样。从表五可看出,父母认为男孩可有可无的比例占72%,而非要生育男孩的仅占21%。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和医学知识的普及,人们逐渐认识到“女儿也是传后人”。随着宪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实施,逐步提高了妇女在政治、社会、家庭等方面的地位。与此同时人们普遍认为女孩听话、抚养省精力、孝敬父母等,许多家庭尤其是城镇家庭认为生男生女一个样或倾向于生育女孩。
  (3)重视孩子的素质教育。市场经济的建立,对劳动者技术、文化等素质的要求提高了,经济发展由主要依靠劳动者数量逐步转移到依靠劳动者质量。这样,促使家庭和父母的生育愿望由追求孩子的数量转变到追求孩子的质量,增加孩子的教育成本,重视孩子的素质教育。
  三、生育观念、生育行为变化的主要因素
  目前,内丘县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已降至1.5,人口出生率连续多年控制在12‰以下,巩固稳定了低生育水平。这是多种原因交互作用的结果。但最主要的是经济发展原因、计划生育政策原因、社会道德水平提高的原因和价值观念转变的原因。
  (1)经济发展原因。生育观念、生育行为的转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当社会生产力处于较低水平时,生产劳动主要靠简单劳动工具和人的体力。这时,生育好成为提供更多劳动力的主要源泉。当无任何避孕措施的情况下,生育率必然居高不下。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人们的需求在增长,需求的构成也发生了变化。人们的需求已不再是仅仅满足于吃饱穿暖。现代化的生活用品和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涌入人们的生活领域,在改变着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在改变着人们的生育观念。
  (2)计划生育政策原因。计划生育政策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完善,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人们的生育观念、生育行为的转变。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它要求人们的一切行为都以不违法为前提。对于计划生育工作,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将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政策措施、经济手段等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尽管少数人希望生育比政策规定更多一点的孩子,但大多数人由于政策限制,只能改变意愿按法律政策规定生孩子。同时,在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实施中,相当一部分人的生育观在潜移默化中发生了改变。
  (3)社会道德水平提高的原因。社会的进步,妇女自身价值提高,她们不再甘心让生儿育女、操持家务占据自己的大部分时间,生育率降低水到渠成。文化程度越高的妇女,越有较强的事业心,由于学习和工作的需要,她们势必晚育少育。同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传统落后的婚育观念已开始遭到人们耻笑。
  (4)价值观念转变的原因。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人口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尔认为,用于孩子基本生活费用和母亲怀孕、分娩期间的经济成本和机会成本,在一定时期内是一定的,可视为不变成本,而用于孩子健康、医疗、保健和文化教育方面的成本,是可变成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孩子的不变成本、可变成本越来越高。从表六、表七可以看出,农村小孩月消费在50~100元占半数以上,县城内居民小孩月消费在100~200元占半数。当孩子长大后,读大学、住房、结婚等需要大量资金。同时,由于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孩子的效用也在降低,持孩子的价值为“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等旧传统观念的人越来越少。这种高成本低效用的矛盾,必然引起群众价值观念的转变,最终追求“少生优生”。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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