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常住人口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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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272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常住人口管理
分类号: C923
页数: 2
页码: 204-20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内丘县人口普查为常住人口管理概况。
关键词: 内丘县 人口管理 常住人口

内容

汉代时就有对人口和户籍的管理。明代实行里甲制,110户编为一里,按里将户籍分为军户、民户、杂役户3类,定期逐户登记造册,一式4份,分级存档管理。每隔十年重新编审一次。至清代,将十年一审改为五年一审。乾隆三十七年(1772),取消五年一审的规定,改为不定期编审,届时颁诏通知。民国初期,重行保甲制度,以保为单位审核户籍,进行造册登记管理。
  民国31年(1942)9月28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边区户口暂行条例》后,县抗日根据地各自然村设立户籍室,按25—30户设一户籍员,一般由村治安员担任,对户口进行管理。以防汉奸特务混入根据地。民国35年(1946),户籍分为普通户、宗教寺庙户、公共户(包括机关、学校、工厂等)。由村单位的户籍员、登记员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按户口性质分别进行登记。户主按规定内容填报户主姓名、人口数、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宗教信仰、团体活动、受教育程度等,并由户主、登记员作保人按上手印,报公安部门备案。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发《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和《户口违警暂行罚则》后,逐户逐人进行登记核查,并发户籍簿。1954年,首次进行人口普查。次年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随变动随登记。1958年,户口分为住家户(后称家庭户)和公共户(后称集体户)两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居民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住宿的户口,由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住家户口由各公社秘书和村会计按要求进行登记。1989年9月,县成立居民身份证办公室,开始对成年人颁发居民身份证,其内容有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签发日期、有效期限、编号并附本人照片。流动人员可办理临时身份证。1990年,实行家庭户口本,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农业户口登记项目有户主姓名、性别、住址、编号、签发机关、本户住址变动登记和常住人口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其他、籍贯、文化程度、民族、兵役状况、身高、血型、宗教信仰、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身份证号码等。非农业户口登记项目大体与农业户口相同。
  1991年,各乡镇派出所设户证员,接管农业户口。1999年底,对户口实行微机化管理,由各乡镇派出所户籍室将辖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及各村居民情况逐一输入微机,并与县公安局户政科联网。2000年的第五次人口普查,为人口管理提供了可靠的数据和便利条件。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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