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骨、角、牙器卜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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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粮库遗址》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2084
颗粒名称: (四)骨、角、牙器卜骨
分类号: K876.1
页数: 9
页码: 216-22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市晚商时期遗存的骨、角、牙器。
关键词: 晚商时期 文化遗物 骨器

内容

从目前该遗址发掘的资料来看,只有卜骨不见卜甲。这是值得注意的现象。
  卜骨多数使用牛的肩胛骨,因块较大,发掘出土时多已破碎,但接近骨臼处的修整方式和钻灼特征均与骨版处不同。因此,我们把带骨臼的卜骨作为A型,仅有骨版的卜骨作为B型分别叙述。
  A型带骨臼的卜骨。依据钻、灼、凿的特征分Aa和Ab两亚型。Ab型为较特殊的一类,只施灼,不施钻、凿。
  Aa型依据有无钻、灼、凿及其特征分为四式。
  Aa I式:只有一件,ⅡH30:1。仅见于中商时期的文化层中。
  AaⅡ式:骨臼处被切去上半部,经修整,臼以下修出一平面。平面上留有圆形钻坑,钻坑排列基本有序,并留有灼痕。标本I T79③:3,背面出现明显兆纹。残长9.2厘米(图一八七,1;图版一五,3);ⅢT8③:1,残长13.5厘米(图一八七,8;图版一五,4);Ⅰ H1 12:7,灼痕不在钻坑内,而是灼在钻坑边缘。残长17厘米(图一八七,2)。
  AaⅣ式:不但臼部上半部被切除,而且臼角也被切去,钻、灼、凿兼施,尤其明显的特征是用长方形凿。标本ⅡH35:5,残长11.5厘米(图一八七,6)。
  Ab型只施灼,而不施钻、凿。仅有一例。标本I H4:10,经整修,无钻无凿,只留灼痕,背面显示明确的兆纹。残长9.5厘米(图一八七,3)。
  B型依据钻、灼、凿的不同方式分为三式。
  B I式:只有钻、灼而不凿。标本ⅢT41④:9,骨版的双面都有钻坑,部分钻坑内留有灼痕,背面兆纹清晰可见。残长13.2厘米(图一八七,7);Ⅰ T77②:1,残长13.5厘米(图一八七,9)。
  BⅡ式:双面钻、灼兼施,部分施凿。标本ⅢT8③:3,背面有明显的兆纹。残长14.3厘米(图一八七,5)。
  BⅢ式:骨版经整修,钻坑排列规整有序,且钻、灼、凿兼施。标本I H68:5,残长19厘米(图一八七,4)。
  另外,还有10余件,破损严重。皆为钻、灼兼施,少有施凿者。
  骨匕型式单一,匕身皆呈扁平状,匕首为圆弧形。多数此类器物,都是用牛肋骨纵剖开后,精致加工而成。在殷墟的商代遗址中也常见此类遗物,多数匕头都有长期使用的磨损痕迹,有的雕制精美,匕尾端刻有复杂的花纹。
  标本I T93③:5,仅存匕首部,残长5.7厘米,宽3.5厘米,厚仅有0.25厘米(图一九〇,9)。
  骨笄依笄尾部形态之不同分为A、B、C、D型。
  A型笄尾较粗,呈钉帽状。
  标本I T78②:1,质地坚硬,磨制光滑。尖部残失。残长6.9厘米(图一八八,1);I T93③:1,骨质较好,细长。长13.2厘米(图一八八,3)。
  B型笄尾部穿孔。
  标本I H59:1,骨质粗松,略有弯曲变形。圆柱形,尾部为单面钻圆穿。尖部残失。残长9.2厘米(图一八八,5);I H4:11,前部残失。残长12.3厘米(图一八八,7)。
  C型凤鸟形笄尾。标本I T93③:3,笄尾为鸟形,鸟首部略有残失。通长13.5厘米,鸟形饰残长2厘米(图一八八,4;图版一五,5)。这类鸟形笄尾的骨笄出现时代较晚,在先商和早商遗址中不见,目前所知最早的应是安阳洹北商城花园庄晚期地层所出。①D型笄尾无特殊加工,整个笄体为圆柱状,惟尾端略粗,首部尖锐。
  标本ⅡH31:1,尖部残失。残长6.4厘米(图一八八,8);I H48:3,尖部残失。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工作队:《1998年-1999年安阳洹北商城花园庄东地发掘报告》,《考古学集刊》第15集——纪念殷墟发掘七十周年论文专集,文物出版社,2004年。
  残长5.8厘米(图一八八,2)。
  另外,还有很多残断不能分型的骨笄。
  骨镞依镞锋形态可分A、B两型。
  A型镞锋断面呈三棱形。依镞铤部形态,可分Aa、Ab两亚型。
  Aa型铤部上粗下细,不出棱台,我们称此类铤为“单铤”。
  标本I T83④:2,圆扁形铤。镞头部残断。残长6.6厘米,锋残长3.3厘米,铤长2.9厘米(图一八八,10);ⅢT16③:2,铤尾部残断。残长7.7厘米,锋长6.1厘米,铤残长1.7厘米(图一八八,11);ⅢH4:4,骨质较好,保存完好。通长9.3厘米,锋长6.5厘米,铤长3厘米(图一八八,12)。
  Ab型铤部上粗下细,中部偏上处出棱台。我们称此类镞铤为“双铤”,靠近锋部的为“前铤”,余下为“后铤”。双铤镞的装把方式可能与单铤不同。
  标本I T93③:4,保存完整。长9.8厘米,锋长5.9厘米,前铤长1.9厘米,后铤长1.2厘米(图一八八,14;图版一五,6)。
  B型镞锋断面呈扁菱形。依铤部差异,可分Ba、Bb亚型。
  Ba型单铤。仅见于先商文化层中。
  Bb型双铤。标本I T16③:1,镞首部似有磨损,骨质略疏松。通长9.3厘米,锋长4.6厘米,前铤长1.2厘米,后铤长3.5厘米(图一八八,13)。
  骨铲依其选材之不同分为A、B型。
  A型用猪下颌骨加工而成的。依骨铲上钻孔位置的变化,分为三式:I式:标本I H16:1,呈不规则长方形,质地坚硬,磨制光滑。单面弧刃,双面行钻的圆穿接近刃部。长10.2厘米,宽7.5厘米(图一八九,2;图版一六,1)。
  Ⅱ式:标本ⅢT41③:1,基本形制与A I式相同,只是双面行钻的圆穿向上移至铲中部。刃部残失。残长9厘米,宽6.7厘米(图一八九,3)。
  Ⅲ式:标本I H103:1,形制同前,单面行钻的圆穿更向上移,接近骨铲上端的凹窝处。刃部有明显使用痕迹,略残失。长12厘米,宽7厘米(图一八九,1)。
  B型标本I H10:1,单面刃,刃部略残。整体器形小巧精致。这件骨铲不是用猪下颌骨而是用一段牛肋骨加工而成的。残长4厘米,宽2厘米(图一九〇,6)。
  骨锥依加工方式不同分为A、B两型。
  A型用自然骨纵剖后,对尖锋部稍做加工而成,往往保留骨骼原来特征,显得粗糙。
  标本I H68:4,也是一段动物腿骨修整而成,仅尖锋部经磨制,尾端留有平齐锯痕。长14.9厘米(图一八八,9);I H48:4,系一段动物腿骨改制而成,尾部呈管状三角形,前部为圆锥状尖锋。尖首略残断。残长10. 2厘米(图一八八,6)。
  B型标本Ⅰ H4∶8,扁平形,尖锋亦呈扁平体。通体磨光。残长4. 3厘米(图一八八,15)。
  穿孔骨管ⅠH71∶1,断面呈等腰三角形的长柱体骨管,系一动物肢骨的中部截取成的。在中部横向钻一通孔。骨质光滑坚硬。柱体通长4. 5厘米(图一九〇, 7;图版一六,2)。
  管状骨料 ⅠT79③∶1,为动物腿骨截取而成,两端留有明显的切割痕迹。长6厘米,直径约4. 5厘米(图一九〇, 3)。这类管状骨料在殷墟的商代文化堆积层中也常有发现,通常被纵剖多瓣,用来制作骨锥子、笄子、骨镞等。
  猪下颌骨ⅢT41④∶8,未见人工加工痕迹(图一九〇, 4)。
  角锥多数用鹿角加工而成,是商文化居民常用的一种生活用具。
  标本I H40:1,尖部有修整痕,根部亦有明显的锯割痕迹。长6.5厘米(图一九〇,2);ⅡT65③:2,应是鹿角被切割后的下脚料,其上余有鹿角分叉处和一小支带尖角,此带尖角正是此锥可利用之处。长11厘米(图一九〇,1;图版一六,3);I T70④:1,根部有规整的切割痕迹,尖部稍有残失。长25.5厘米(图一九〇,8)。此器比一般角锥长得多,其用途值得进一步考究。
  牛角标本I H48:1,弧形自然牛角,尖部略残失。残长20.5厘米(图一九〇,5)。应是一般北方常见的黄牛角,在本次发掘中不见水牛角的遗物。

知识出处

邢台粮库遗址

《邢台粮库遗址》

出版者:科学出版社

本书系统分布了邢台粮库遗址的发掘成果,客观全面地综述了该遗址先商、中商、晚商时期的遗迹、遗物。对于研究邢台地区商文明提供了新的有价值的资料,此外还介绍了该遗址发现的汉、唐、宋、元至明清各阶段墓葬的发掘新收获。这批科学发掘资料的系统整理和初步研究,将有利于解决豫北冀南地区考古学中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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