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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七节 公费医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1171
颗粒名称:
第七节 公费医疗
分类号:
R2
页数:
1
页码:
59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1939年7月至1984年的公费医疗。
关键词:
邢台县
卫生
公费医疗
内容
1939年7月,冀南主任行政公署规定,在每月160元(旧币)公杂旅政费中包括医药费用。1941年3月30日,冀南太行太岳行政联合办事处规定,县政府(公安局在内)每月医药费50元(冀钞),超过者须经专门批准,始得开支。
1948年,太行行署供给制度规定,不论干杂人员,每人每月医药费小米5市斤,由机关掌握。
1949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其经费管理先后实行“实报实销制”和“包干制”两种办法。
实报实销制:1953年前,享受公费医疗者先使用“公费医疗证”,后改为使用全县统一制的“二联单”,到指定医院就医。1954—1979年,实行“公费医疗证”,享受公费医疗者持证到定点医院就医。
包干制:1980—1983年,县财政局规定,享受公费医疗者平均每人每年为30元。按系统、按单位包干结余留用办法。
1984年,改革了公费医疗管理,实行住院费用按比例分担(个人10%,单位20%、公费70%),门诊费用按享受公费医疗者参加工作的年限,分为60元、48元、36元、24元四个档次,分配到各单位管理使用。离休干部、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仍实行实报实销。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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