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公费医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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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1171
颗粒名称: 第七节 公费医疗
分类号: R2
页数: 1
页码: 59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1939年7月至1984年的公费医疗。
关键词: 邢台县 卫生 公费医疗

内容

1939年7月,冀南主任行政公署规定,在每月160元(旧币)公杂旅政费中包括医药费用。1941年3月30日,冀南太行太岳行政联合办事处规定,县政府(公安局在内)每月医药费50元(冀钞),超过者须经专门批准,始得开支。
  1948年,太行行署供给制度规定,不论干杂人员,每人每月医药费小米5市斤,由机关掌握。
  1949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其经费管理先后实行“实报实销制”和“包干制”两种办法。
  实报实销制:1953年前,享受公费医疗者先使用“公费医疗证”,后改为使用全县统一制的“二联单”,到指定医院就医。1954—1979年,实行“公费医疗证”,享受公费医疗者持证到定点医院就医。
  包干制:1980—1983年,县财政局规定,享受公费医疗者平均每人每年为30元。按系统、按单位包干结余留用办法。
  1984年,改革了公费医疗管理,实行住院费用按比例分担(个人10%,单位20%、公费70%),门诊费用按享受公费医疗者参加工作的年限,分为60元、48元、36元、24元四个档次,分配到各单位管理使用。离休干部、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仍实行实报实销。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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