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教育经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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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1110
颗粒名称: 第九节 教育经费
分类号: G467.2
页数: 2
页码: 568-569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清朝以前至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教育经费。
关键词: 邢台县 教育 教育经费

内容

清朝以前,县儒学经费由学田课银供给。清初,学田60顷,征银300两,地22亩5分,租银1两5钱7分5厘。清末,儒学经费银296两5钱零8厘。义学、村塾或书院经费由村、族公产负担或由学生均摊。家塾、私校经费由校方筹措。经费形式或银两或钱,或柴、米、油、盐、布匹等实物。民国初年。国办学校经费由县地方财政开支,每年约3600元(银元),其中学田租285元,其余部分由商行大户捐资补充。县办8所高小经费由城区羊市街皮毛商行负担。1937年,教育经费减为2400元。民办学校如旧制。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高小经费由县地方经费统筹,不足部分由学校勤工俭学补充,小学经费由村筹款或群众捐资供给。据《新华日报》(1942年,太行版)载:本县根据地每年高小经费472元,初小262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县执行“两条脚走路”方针,多渠道集资办学。1950年,公办学校经费由县随国家公粮征收地方附加公粮解决1958年后,教育经费主要由国家财政拨款,不足部分靠社队集资和勤工俭学解决。
  教育经费的使用。清以前私校用于教师薪俸和饮馔杂用,县儒学用于教授束修、廪生补助和科举盘费。民国时期的经费用于教师工资及县立高小的公务开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拨款教育经费用于公办教师的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及离休、退休教师生活费、民办教师补助费、县办学校公用费、农村中小学公用费补助和学生助学金等项。乡村集资用于民办教师工资及所属中学、小学公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拨教育经费逐年增加,公用部分所占经费比例却逐年递增,教育经费开支一直紧张。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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