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章 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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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998
颗粒名称: 第五十章 兵役
分类号: E125
页数: 2
页码: 510-511
摘要: 本章记述了邢台县的兵役,分别概括了志愿兵役制、义务兵役制、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制度和预备役制等。
关键词: 邢台县 军事 兵役

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本县先后实行志愿兵役制和义务兵役制。1978年后,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役制和志愿兵役制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一节志愿兵役制
  新中国成立初,实行志愿兵役制,由适龄青年自愿报名,经组织批准应征入伍。1951年4月,全县深入开展抗美援朝参军运动,11558名青年报名参军,其中1070名赴朝作战。1952年1月,全县9792名青年积极报名参军,有950名条件合格者应征入伍。其中共产党员196名,共青团员608名,父母送子参军者104名,妻送郎参军者31名,兄弟争相参军者310名。
  第二节义务兵役制
  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颁布后,实行义务兵役制。在新兵征集期间,由县委、县政府和人民武装部(兵役局)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新兵征集方法是:广泛动员,自愿报名,经过体检、政审合格后,由征集办公室批准,应征入伍。1955~1988年,本县先后进行了34次义务兵征集工作,累计征兵15000余人,其中,1968年征兵数量最多,达1400人。1976—1988年,本县先后5次被上级誉为征兵工作先进县。
  第三节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制度
  1978年以后,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将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与志愿兵役制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战士服役期满,经自愿申请,领导批准,可由义务兵转为志愿兵,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志愿兵政治、物质待遇。
  第四节预备役制
  从1955年开始,按照《兵役法》规定,本县结合征兵和民兵组织整顿,每年均进行预备役登记,对18~40岁的男性公民,14〜40岁有技术的女性公民,凡身体、政治合格者,均登记编入第二类预备役;每年由部队退出现役的军士和士兵,经县兵役局登记,身体、年龄符合服兵役条件者,编入第一类预备役。全县经过登记,列入预备役的复员退伍军人18781名。
  1957年9月,根据中央军委对预备役登记工作的新规定,停止了对第二类预备役的登记工作。
  1958年,吸收预备役军人编入基干民兵。
  1962年,对1950年〜1954年期间转业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和1955年〜1962年期间
  授予准尉以上军衔的转业干部,全部进行了预备役军官登记。
  1981年,对在部队服现役期满和服现役一年以上,年龄在28岁以下的退伍军人进行预备役登记。1984年,新《兵役法》规定,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明确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本县预备役分为2类:一类预备役含基干民兵(18〜28岁)和28岁以下进行了预备役登记的退伍军人;二类预备役为经登记的29~35岁的退伍军人,以及其他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一类预备役士兵29岁转入二类预备役;二类预备役士兵35岁退出预备役。1981年,登记在册的预备役人员共10778名。截至1987年,全县在册的预备役人员5023人。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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