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群众优待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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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977
颗粒名称: 三、群众优待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页码: 499-50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的群众优待,分别概述了群众代耕、优待劳动日、现金优待等。
关键词: 邢台县 群众优待 拥军优属

内容

群众代耕:1953年前,农村群众优待以劳力代耕为主,结合财力补助。具体方式为临时援工和固定代耕。1949年,全县代耕户6033户,代耕土地60541亩。1951年,全县享受代耕烈军属5956户,代耕土地58006亩。1953年实行了组、户固定代耕。当年享受代耕8309户,代耕土地26760亩。
  优待劳动日:1955年,农村的优待形式由代耕土地变为优待劳动日。其办法是:①在土地不分红的合作社,烈军属入社后,全年除自己参加的劳动日分红外,生活不足部分,由合作社补助劳动日。②在土地分红的合作社,烈军属的土地入社后,由社内统一耕作,结帐时参加劳力分红。③在劳动分配方面和生产分工方面均有特殊照顾。
  1979年—1983年,在集体统一分红的生产队,仍采取工分优待。按照县政府[1984]9号文件精神,采取走1个兵优待一定数量的劳动日,即120、240、360三个界线,最少不低于120个工。
  对实行大包干的生产队,采取实物优待的办法。1983年,有优待任务的593个大队,其中优待工分的403个大队,优待实物的184个大队,实行代耕的6个大队,享受优待的3663户,共优待现金95919元,粮食56017公斤,代耕土地6亩。
  现金优待: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优待形式改为发现金,由乡(镇)统筹资金,对军属实行普优,即统一集中资金、统一标准、统一兑现。全县160名前线将士家属,优待金增发20%。对烈属、残废军人、带病回乡复员军人则采取补差优待。1985—1988年,有10896户,43700人共享受优待金1150元。城镇战士家属同样享受现金优待。
  对于前线将士家属的特殊困难,还给予特殊优待。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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