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干部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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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95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干部管理
分类号: D630.3
页数: 3
页码: 488-49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的干部管理,分别记述了分级管理、审查干部、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编制管理等。
关键词: 邢台县 人事 干部管理

内容

一、分级管理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政权干部由县委统一管理。这种管理体制一直沿用到建国初期。
  50年代中期,开始实行在县委统一领导下的干部分级管理制度:正、副县级由省委管理;正、副科级由地委管理;县委主要从考察、教育、监督、鉴定等方面协助省、地委实施管理。对于上述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等均由县委组织部提出建议,由省、地委审批。股级以下干部由县委管理,各有关部门党委协助县委做好管理工作。
  1956年以后,县级干部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地委,科级干部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县委,政府各系统一般干部由人事科管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具体负责干部管理的职能部门——县委组织部和县政府人事科被撤销,干部管理一度混乱。
  1974年,恢复县委组织部,全县人事工作统一由组织部管理。1979年11月5日建立县革命委员会人事局,全县一般干部管理,由组织部划归人事局。
  1980年,县革命委员会转发县人事局《关于干部管理、调配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此时各类干部管理权限:县人事局负责管理县革命委员会机关、县行政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一般干部,负责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干部的录用(招干转干)转正定级、干部进修、出县的商调和军转干部的安置(除营职以上领导干部);县建委、县经委、县供销社和各系统内的调整者,由主管委、局负责,文教局所属的学校教员,除工作需要跨口调动由人事局负责外,不跨口的进出县调动由文教局负责。并定期向人事局汇报备案,副科级以上干部仍由县委组织部管理。
  1984年,干部管理本着“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实行了“简政放权”。是年1月,县委下发了《关于改革企业干部管理制度的几项规定》,提出了在党委领导下,实行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和分级、分系统管理相结合的干部管理办法,扩大了县经委、县联社、县外贸公司、县交通局、县乡镇工业局、县供电局、县商业局、县粮食局、县税务局、县工商局、县财政局、县二轻总公司、县物资总公司、县城乡建设总公有等14个系统所属干部的任免权和机构设置权。除正副科级干部由县委管理外,其余干部均由本部门管理。企业的正职采取选举招聘的方法产生,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县委、政府备案。企业副职及其中层干部由企业正职任免,报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局备案。同年选举厂(矿)长27名,中层干部325名。是年12月,县委又决定将已建立党委、党总支的28个行政部门的一般干部均下放到主管部门管理,实现了进一步简政放权。
  二、审查干部
  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共河北省委指示,于1955年4月到1956年秋,1958年4月到8月,先后两次进行了审查干部(简称审干)工作。
  第一次审干的方法步骤:第一步建立组织,贯彻政策。县委建立审干委员会和办公室,同时,召开全体干部会议,贯彻中央审干政策,动员干部主动向党交代问题。第二步分类排队,内查外调。按照审干政策界限和先审档、后调查的原则,将干部分为应审、免审两类。对应审干部先查档,列出问题,然后组织外调。在调查的基础上,写出结论意见。第三步复查和组织处理。为作到审干不错不漏,将应审干部的结论意见,逐个审查,并与本人见面,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当时,全县共有干部职工1544人,企业的营业员、业务员、技术员以及起义投诚人员704名不予审查,其余840名干部中历史清楚、历史有问题已作结论的696名免予审查,列入审查对象的只144名。经过内查外调,查清问题作出结论的92名,写出调查报告的39名,未查清的13名。处理结果,受各种处分22名,其中开除党籍4名,留党察看5名,撤职1名。
  第二次审干,根据中央和省委扩大审干范围的精神,审干与肃反、整风、反右派斗争结合进行,采取“跃进”方法,四个月完成任务。
  这次审干,根据中央指示,“主要从政治上审查”。在实际工作中,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动员工作,进一步说明审干的方针、政策和目的,启发交代问题;调查和个别谈话相结合,在结论和处理上,认真贯彻执行“交代从宽,隐瞒从严”的原则,正确进行结论和处理。
  全县列入审干范围的2413人,其中无问题1895人,有轻微问题或非政治性问题、免予审查266人;列为审查对象252人,占总数的10.8%。对列审干部,在审查清楚后,经过细致的分析研究,分别作出结论和调查报告,进行妥善处理。全县列审252人(其中党员40名,非党212名)中,定为右派分子交整风反右办公室处理的20人,交肃反办公室处理的12人,由审干办公室作出结论的133人,写出调查报告的86人;未弄清问题需长期考察的1人;受各种处分的12人,其中党纪处分3人,行政处分9人。
  三、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
  1984年,县委、县政府联合发了《在县党政机关实行岗位责任制的意见》。本着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在全县党政机关实行了岗位责任制。根据工作任务和性质,岗位责任制大体分为三类:对县直党政机关干部实行“百分考核”评比制度。将德、能、勤、绩共定为100分,进行逐项考核;各乡镇机关实行“联职联责,任务包干到人责任制”;经济部门实行的是经济承包责任制。1986年,“岗位责任制”得到进一步充实、完善。县级干部也都按其分工制定了任务承包责任书。
  1987年,“岗位责任制”变为“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全县有103个单位制定了全年奋斗目标和相应的奖惩办法,把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的完成情况作为年终奖评的重要内容。经年终总结评比,有63个单位超额完成任务,受到县委、县政府的奖励。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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