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章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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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950
颗粒名称: 第四十七章 人事
分类号: D630.3
页数: 8
页码: 485-492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的人事,分别概述了机构沿革、干部队伍、干部管理和工资福利等。
关键词: 邢台县 人事 人事管理

内容

第一节机构沿革
  1946年1月,县政府明确人事工作归县民政科兼管。1951年12月15日,县政府设立了人事科;1954年8月人事科被撤消,人事工作由县人委办公室设专人管理。1956年7月恢复人事科,1963年5月,人事科又改为人事监察科。
  “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后,人事监察科被“砸烂”。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人事工作归政治部管理,一直到1979年11月1日,邢台县革命委员会才成立了人事局。
  1984年1月7日,县劳动局、人事局合并,称邢台县劳动人事局,负责全县劳动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节干部队伍
  一、干部来源
  本县干部,除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外地调入者外,其来源主要有以下3种渠
  道:
  1、由社会上招录。新中国成立后,从农村基层干部和各条战线的积极分子中选拔了一批干部。60年代中期,又录用了一批“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涌现出来的农村积极分子,做为半脱产干部充实到人民公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实行能力考核与文化考试相结合的招干制度,一般不再从文化程度较低的工人、农民中招干。1985至1988年,采取自下而上推荐,人事部门组织统一考试的方法,先后择优录用统计助理员36人、计划生育助理员30人、财政助理员26人、农机助理员32人、林业技术员32人,共156人。
  1984年,本县作为省、地整顿“以工代干”的试点单位,对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以工代干”进行整顿,为906名“以工代干”人员办理了转干手续,占“以工代干”总数的68.4%。
  1987年以后,开始实行干部招聘合同制,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广招人才。到1988年底,全县共招聘干部141名。
  2、大、中专毕业生分配:1950年,北京市私立北手高级助产学校毕业生张素莲,做为分配到本县的第一名中专毕业生,派到县医院工作。之后,有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医药、机械等10余个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相继分配到本县。到1960年,全县共接受大、中专毕业生128名。
  70年代后,大批“工农兵”被保送入学。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本县的数量骤增。这类学员,除部分采取“社来社去”的方式安置外,其余被安置到干部岗位。1984年,为29名“文化大革命”期间毕业的“社来社去”和安置在工人岗位上的大、中专毕业生,补办了转干手续。到1988年,全县累计接收大、中专毕业生3857人,其中,大专1070人,中专2787人。
  3、军转干部安置:1954年,本县首次接受安置军队转业干部38人(其中女1人)。60年代以前,军转干部主要充实基层领导班子和财贸部门。1960年后,主要是到那些缺额大、骨干力量弱而又急需的部门。1969至1975年全县共接受安置军转干部110人,其中有39名按复员安置。1984年,又为上述39名按复员安置的军转干部补办转业手续,恢复干部待遇。1976年后,分配到本县的军转干部逐年增多,营、团职干部比例上升。1976至1988年,共接收安置军转干部388人。
  二、干部结构
  1949年,全县干部475人。1958年达到2819人。1960年增至3872人。1962年,全县干部减为1419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管理制度被破坏,由于突击提干,致使干部数量骤然增加,1976年全县共有干部3109人。
  1978年以后,由于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和军转干部逐年增多,加之落实干部政策、引进科技人才和“以工代干”转干等原因,到1988年底,全县干部队伍发展到6279人。
  随着干部队伍的发展壮大,其结构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新中国成立初期,干部队伍主
  要由工农干部组成。其特点一是年龄较轻:1956年全县1270名干部中,25—35岁的939名,占干部总数的73.9%;36岁以上者331名,占干部总数的26.1%。二是文化程度偏低。1956年,干部队伍中,中专9名、高中18名、初中10名,3项之和仅占干部总数的11.26%;小学以下1127名,占干部总数的88.74%。
  从50年代中期开始,党和政府把调整干部队伍结构,做为干部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注重提高干部队伍的文化素质。1978年,全县3277名干部中,高中以上者1695名,初中以下者1582名,分别占干部总数的52%和48%。由于受“干部终身制”的影响,干部队伍平均年龄逐年增高。1978年,35岁以下者1308名,36—55岁1740名,56岁以上的229名,分别占干部总数的39.9%,53.1%和7%。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县认真贯彻党中央提出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标准,使干部队伍文化素质明显提高,年龄结构日趋合理。1989年,全县6279名干部中,大专1070人,中专2787人,高中707人,3项之和占干部总数的72.69%;初中1715名,占干部总数的27.31%;1986年,全县5725名干部中,35岁以下2334名,36—55岁3046名,56岁以上者345名,分别占干部总数的40.8%、53.2%和5.2%。
  第三节干部管理
  一、分级管理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政权干部由县委统一管理。这种管理体制一直沿用到建国初期。
  50年代中期,开始实行在县委统一领导下的干部分级管理制度:正、副县级由省委管理;正、副科级由地委管理;县委主要从考察、教育、监督、鉴定等方面协助省、地委实施管理。对于上述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等均由县委组织部提出建议,由省、地委审批。股级以下干部由县委管理,各有关部门党委协助县委做好管理工作。
  1956年以后,县级干部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地委,科级干部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县委,政府各系统一般干部由人事科管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具体负责干部管理的职能部门——县委组织部和县政府人事科被撤销,干部管理一度混乱。
  1974年,恢复县委组织部,全县人事工作统一由组织部管理。1979年11月5日建立县革命委员会人事局,全县一般干部管理,由组织部划归人事局。
  1980年,县革命委员会转发县人事局《关于干部管理、调配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此时各类干部管理权限:县人事局负责管理县革命委员会机关、县行政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一般干部,负责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干部的录用(招干转干)转正定级、干部进修、出县的商调和军转干部的安置(除营职以上领导干部);县建委、县经委、县供销社和各系统内的调整者,由主管委、局负责,文教局所属的学校教员,除工作需要跨口调动由人事局负责外,不跨口的进出县调动由文教局负责。并定期向人事局汇报备案,副科级以上干部仍由县委组织部管理。
  1984年,干部管理本着“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实行了“简政放权”。是年1月,县委下发了《关于改革企业干部管理制度的几项规定》,提出了在党委领导下,实行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和分级、分系统管理相结合的干部管理办法,扩大了县经委、县联社、县外贸公司、县交通局、县乡镇工业局、县供电局、县商业局、县粮食局、县税务局、县工商局、县财政局、县二轻总公司、县物资总公司、县城乡建设总公有等14个系统所属干部的任免权和机构设置权。除正副科级干部由县委管理外,其余干部均由本部门管理。企业的正职采取选举招聘的方法产生,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县委、政府备案。企业副职及其中层干部由企业正职任免,报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局备案。同年选举厂(矿)长27名,中层干部325名。是年12月,县委又决定将已建立党委、党总支的28个行政部门的一般干部均下放到主管部门管理,实现了进一步简政放权。
  二、审查干部
  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共河北省委指示,于1955年4月到1956年秋,1958年4月到8月,先后两次进行了审查干部(简称审干)工作。
  第一次审干的方法步骤:第一步建立组织,贯彻政策。县委建立审干委员会和办公室,同时,召开全体干部会议,贯彻中央审干政策,动员干部主动向党交代问题。第二步分类排队,内查外调。按照审干政策界限和先审档、后调查的原则,将干部分为应审、免审两类。对应审干部先查档,列出问题,然后组织外调。在调查的基础上,写出结论意见。第三步复查和组织处理。为作到审干不错不漏,将应审干部的结论意见,逐个审查,并与本人见面,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当时,全县共有干部职工1544人,企业的营业员、业务员、技术员以及起义投诚人员704名不予审查,其余840名干部中历史清楚、历史有问题已作结论的696名免予审查,列入审查对象的只144名。经过内查外调,查清问题作出结论的92名,写出调查报告的39名,未查清的13名。处理结果,受各种处分22名,其中开除党籍4名,留党察看5名,撤职1名。
  第二次审干,根据中央和省委扩大审干范围的精神,审干与肃反、整风、反右派斗争结合进行,采取“跃进”方法,四个月完成任务。
  这次审干,根据中央指示,“主要从政治上审查”。在实际工作中,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动员工作,进一步说明审干的方针、政策和目的,启发交代问题;调查和个别谈话相结合,在结论和处理上,认真贯彻执行“交代从宽,隐瞒从严”的原则,正确进行结论和处理。
  全县列入审干范围的2413人,其中无问题1895人,有轻微问题或非政治性问题、免予审查266人;列为审查对象252人,占总数的10.8%。对列审干部,在审查清楚后,经过细致的分析研究,分别作出结论和调查报告,进行妥善处理。全县列审252人(其中党员40名,非党212名)中,定为右派分子交整风反右办公室处理的20人,交肃反办公室处理的12人,由审干办公室作出结论的133人,写出调查报告的86人;未弄清问题需长期考察的1人;受各种处分的12人,其中党纪处分3人,行政处分9人。
  三、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
  1984年,县委、县政府联合发了《在县党政机关实行岗位责任制的意见》。本着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在全县党政机关实行了岗位责任制。根据工作任务和性质,岗位责任制大体分为三类:对县直党政机关干部实行“百分考核”评比制度。将德、能、勤、绩共定为100分,进行逐项考核;各乡镇机关实行“联职联责,任务包干到人责任制”;经济部门实行的是经济承包责任制。1986年,“岗位责任制”得到进一步充实、完善。县级干部也都按其分工制定了任务承包责任书。
  1987年,“岗位责任制”变为“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全县有103个单位制定了全年奋斗目标和相应的奖惩办法,把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的完成情况作为年终奖评的重要内容。经年终总结评比,有63个单位超额完成任务,受到县委、县政府的奖励。
  1984—1988年受县级奖励情况表
  四、编制管理
  1958年3月13日,本县成立编制委员会,负责机构设置、干部控制等工作。1959年河北省分配给本县行政编制228人。1961年底,党政机关拟定编制数为376人,实有人数284人,缺编92人。人民公社拟定编制数为422人,实有数396人,缺编26人。1964年,上级下达我县行政编制数为486人,实有570人,超编84人。1988年,对全县行政机关进行定编,实行了编制管理卡片。1986年底,全县行政编制1537人,实有2035人。
  第四节工资福利
  一、干部离退休
  1955年,按照国务院规定,开始办理干部退休手续。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规定》。到1988年底,全县共办理干部退休1350人。
  1980年10月,开始实行干部离职休养制度。1988年底,全县已办理干部离休470人,其中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10人,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182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278人。离退休干部中享受地师级政治生活待遇的8人,享受县团级政治生活待遇的112人。
  二、福利
  1951年和1953年,国务院先后公布和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本县的保险福利主要用于:为职工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提供社会保障,包括生育待遇、养老待遇、疾病待遇、死亡待遇、伤残待遇等;为职工生活提供便利条件而举办的集体福利设施,如职工食堂、宿舍、托儿所、理发室等;在特殊情况下给予职工生活补贴,如生活困难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1986年10月,本县对离、退休职工的工资福利实行了社会统筹。
  三、工资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本县在行政机关干部职工中,实行供给制付酬形式。由于采取量入为出的原则,供给制度多变:1939年7月,冀南行政主任公署规定:从县长到通讯员,每人每月供给粮食37.5市斤,菜金1.5元(冀南币,下同);每人每月津贴费,县长4元,科长科员3元,通讯员2元。
  1945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通令》指出:“太行区民政系统人员供给标准,粮食,每人每日30两(含菜金,以旧制16两为一斤,下同);津贴(发小米),县长每月3.5市斤,科(区)长每月3市斤,科员、股长、区助理员等每月2市斤,侦察员、警卫员等每月1.5市斤,炊事员、公安队员等每月1斤。服装,每人每年发单衣2套,每套折布33平方尺。人均2年一套棉衣,每套折布65平方尺,棉花2斤4两;袜子每人每年2双;被子每人每年五分之一条。
  1948年,太行行署《通令》规定:党政群机关人员供给标准,不论干杂人员,县级以下每人每月发粮食22斤,菜金折米22两;津贴,每人每月按8市斤米价发款;干部每人每年发白土布单衣料38平方尺,手工染料、线钱共折米20斤;警卫员、炊事员、通讯员每人每年发白土布单衣料50平方尺,手工染料、线钱共折米36斤。其他干杂人员,每人每年发白土布衣料38平方尺,棉花1.4市斤,手工染料、线钱共折米30斤;每人每年发棉被五分之一条,折布12平方尺,棉花10两,手工染料、线钱共折米10市斤;干部每人每年发鞋子4双,内勤人员年发5双,外勤人员年发6双,每双折米25斤;每人年发袜子2双。
  新中国成立初期,从县长到勤杂人员,除菜金、服装、被褥等按规定折款发给外,津贴每人每月按6市斤小米价格折款发给。
  自1953年起,干部职工付酬形式改为半供给制(亦称小包干),除菜金外每人每月发30元(旧人民币),服装、被褥及其它日常用品均由个人负担。
  实行供给制半供给制时期,对干部职工的子女,均给予定量补助。
  1955年,进行了第一次工资改革,逐步地将供给制改为工资制,统一以“工资分”作为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规定了“工资分”所包含的实物的品种和数量。同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决定从7月份起,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包干制以及企事业单位中实行包干制的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结束了历史遗留下来的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的局面。是年,人均月工资33.63元,此后取消了子女补助。
  1956年,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实行直接货币工资标准,调整产业、地区、部门、企业之间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仍实行统一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国家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由高到低分为30个等级,330个工资标准。一职分为数级,级间上下交叉。本县有3257人列入范围。改革后,人均月工资总额增至40.08元,人均月工资增6.65元。
  1963年8月,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工资进行调整,并对各类津贴进行整顿。调整后,有1321人升级,占职工总数的41.2%,671人定级,690人调整了地区差,全县纯增工资115464元,人均增资3.43元。
  1977年,按照上级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实行40%调整的精神,为7170人调整工资。实调人数占干部职工总数的59.1%;其中全民单位实调3580人,占62%,集体单位实调660人,占47.2%。
  1985年7月,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废止近30年的等级工资制,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共有187个,其中行政机关95个,事业单位92个,共4779人参加了工资制度改革。月总增资额9.85万元,人均月增资20.6元。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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