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邢台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30720020220000941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案件审判 |
分类号: | D927.22 |
页数: | 2 |
页码: | 482-483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案件审判新中国成立前,历代司法机关均以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天职,以治民为本能。在量刑时,将抗粮抗租、“犯上作乱”者课以重刑,甚至祸及全家,株连九族。在案件审判中,以权代法、以钱赎罪者屡见不鲜。“文化大革命”期间,在“砸烂公检法”的浪潮中,法院被撤销,评案量刑多由名曰“群众”实为造反派组织定论,出现大批冤、假、错案。在案件审判中,县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通过受理申诉案件,适时地复查纠正了一些错案。1979年以后对“文化大革命”前和“文化大革命”中的142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经复查,撤销原判宣告无罪4件,改判34件,维护原判104件。 |
关键词: | 邢台县 案件 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