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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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94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案件审判
分类号: D927.22
页数: 2
页码: 482-483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案件审判新中国成立前,历代司法机关均以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天职,以治民为本能。在量刑时,将抗粮抗租、“犯上作乱”者课以重刑,甚至祸及全家,株连九族。在案件审判中,以权代法、以钱赎罪者屡见不鲜。“文化大革命”期间,在“砸烂公检法”的浪潮中,法院被撤销,评案量刑多由名曰“群众”实为造反派组织定论,出现大批冤、假、错案。在案件审判中,县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通过受理申诉案件,适时地复查纠正了一些错案。1979年以后对“文化大革命”前和“文化大革命”中的142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经复查,撤销原判宣告无罪4件,改判34件,维护原判104件。
关键词: 邢台县 案件 审判

内容

新中国成立前,历代司法机关均以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天职,以治民为本能。在量刑时,将抗粮抗租、“犯上作乱”者课以重刑,甚至祸及全家,株连九族。在案件审判中,以权代法、以钱赎罪者屡见不鲜。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县政府,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夺取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条例、法令,把镇压汉奸、反动派,保卫抗日政权和人民权益做为司法工作的重点。
  新中国成立后,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以镇压地主恶霸,肃清反革命分子,取缔反动党团、反动会道门、封建迷信组织和特务组织,惩治贪污盗窃,禁烟禁毒、虐待妇女案件为主,开展了审判工作。1950—1960年,县法院依法判决、处决匪首、反动道首、汉奸、反革命分子129名。1956年,县法院被评为全国红旗法院,荣获最高人民法院奖励。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砸烂公检法”的浪潮中,法院被撤销,评案量刑多由名曰“群众”实为造反派组织定论,出现大批冤、假、错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案件审判又走上了正常轨道。1983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决定》,县法院会同其他政法部门,“从重从快”严惩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1983—1988年,共审结各种案件3685余件,其中刑事案件445件,民事案件2878件,经济案件289件,共挽回经济损失1200多万元。
  在案件审判中,县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通过受理申诉案件,适时地复查纠正了一些错案。1979年以后对“文化大革命”前和“文化大革命”中的142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经复查,撤销原判宣告无罪4件,改判34件,维护原判104件。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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