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判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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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93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审判制度
分类号: D927.22
页数: 2
页码: 481-482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两审终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合议制度、独任制度、回避制度、辩护制度、陪审制度、调解制度、审判监督制度。
关键词: 邢台县 审判 制度

内容

一、两审终审制度
  县法院成立后,一直执行两审终审制度。在案件审判中,县法院负有一审裁判权。如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可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1987—1988年,经县法院裁决的各类案件共1,562件,其中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49件;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护原判的45件,改判2件,发还重审2件。
  二、公开审判制度
  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除按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外,通常采取公开审理和宣判,允许群众旁听。1985年,县法院建成可容旁听群众150人的审判厅。此外,对部分民事、经济案件,还根据方便群众的原则,采取下厂、下乡办案,就地公开审理。
  三、合议制度
  1955年后,本县审判较重大案件,均实行合议制度。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若干人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定性、量刑进行评议。如果合议庭成员的意见有分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作出处理结论。但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要记录在卷。
  四、独任制度
  县人民法院对一些案情简单的普通案件,一般可委派一名审判员独自进行审判。自建院以来,县法院采用独任方式审判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50%以上。
  五、回避制度
  县人民法院自成立之日起,即实行回避制度。在案件审判中,办案人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法医等)如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向院长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院长决定。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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