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判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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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93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审判制度
分类号: D927.22
页数: 2
页码: 481-482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两审终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合议制度、独任制度、回避制度、辩护制度、陪审制度、调解制度、审判监督制度。
关键词: 邢台县 审判 制度

内容

一、两审终审制度
  县法院成立后,一直执行两审终审制度。在案件审判中,县法院负有一审裁判权。如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可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1987—1988年,经县法院裁决的各类案件共1,562件,其中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49件;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护原判的45件,改判2件,发还重审2件。
  二、公开审判制度
  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除按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外,通常采取公开审理和宣判,允许群众旁听。1985年,县法院建成可容旁听群众150人的审判厅。此外,对部分民事、经济案件,还根据方便群众的原则,采取下厂、下乡办案,就地公开审理。
  三、合议制度
  1955年后,本县审判较重大案件,均实行合议制度。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若干人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定性、量刑进行评议。如果合议庭成员的意见有分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作出处理结论。但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要记录在卷。
  四、独任制度
  县人民法院对一些案情简单的普通案件,一般可委派一名审判员独自进行审判。自建院以来,县法院采用独任方式审判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50%以上。
  五、回避制度
  县人民法院自成立之日起,即实行回避制度。在案件审判中,办案人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法医等)如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向院长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院长决定。
  六、辩护制度
  在案件审判时,经法院许可,当事人有权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没有剥夺政治权力的亲属及其他公民进行辩护。1987年以后,县法院所判的刑事案件,均有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加辩护。
  七、陪审制度
  1955年后,实行陪审员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案件审判时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力。1988年,全县共有人民陪审员69名。
  八、调解制度
  县人民法院对民事、经济、轻微刑事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审理,多采取调解方式。即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着重进行调解。尽可能引导当事人互让互谅,促成问题解决。仅1986年,县法院就调解经济案件60件,民事案件331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88%和76%。
  九、审判监督制度
  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接受本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法院的法律监督。1987年,县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刑事、民事申诉案60件,经审判监督,有51件维持原判,9件改判。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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