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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机构沿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93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沿革
分类号:
D927.22
页数:
2
页码:
480-481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建国前的审判机构、建国后的审判机构发展与现状。
关键词:
邢台县
审判
机构
内容
一、建国前的审判机构
清代,案件审判与执行均由知县亲自执掌。县衙内设有刑房。
民国初期,县公署设裁判所,负责案件审判。1936年,始设法院,院长由推事担任。院内设民事、刑事两审判庭,负责一般民事、刑事案件审判。当时,国民党军事、特务机关时常插手司法工作。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政府一成立,即设立司法科,负责审判工作。邢台解放后,县人民政府仍设司法科,有科长1名,副科长1名,书记员1名,司法警察7名,科长由县长兼任,负责本县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审。司法科下设看守所,主要负责看守犯人,并协助维护审判秩序和对民事当事人及刑事案犯的送达、执行。是年11月,司法科增设审判员1名,与科长、书记员共同负责案件的审理。
二、建国后的审判机构
1949年11月,本县成立人民法院,编制12人。其中,院长1人,秘书1人,审判员1人,书记员1人。法院下设看守所,有所长1人,法警7人。1951年初,看守所交县公安局接管。“文化大革命”中,本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实行军事管制,成立了邢台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审判工作由军管小组责成专人负责。1969年1月,改称邢台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下设审判组、民事组、破案组、政保组。同年,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保卫部。法院的职能全部被“军管会”和保卫部取代。1973年3月1日,恢复县人民法院。其内部机构几经调整,到1988年,设有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申诉告诉庭,全院工作人员61人。
1955年以后,县人民法院先后在南石门、西黄村、祝村、会宁、晏家屯、路罗、将军墓设7个人民法庭,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民事、经济及轻微刑事案件的审理。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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