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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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935
颗粒名称: 第四十五章 审判
分类号: D927.22
页数: 4
页码: 480-483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审判工作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关键词: 邢台县 审判 工作

内容

第一节 机构沿革
  一、建国前的审判机构
  清代,案件审判与执行均由知县亲自执掌。县衙内设有刑房。
  民国初期,县公署设裁判所,负责案件审判。1936年,始设法院,院长由推事担任。院内设民事、刑事两审判庭,负责一般民事、刑事案件审判。当时,国民党军事、特务机关时常插手司法工作。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政府一成立,即设立司法科,负责审判工作。邢台解放后,县人民政府仍设司法科,有科长1名,副科长1名,书记员1名,司法警察7名,科长由县长兼任,负责本县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审。司法科下设看守所,主要负责看守犯人,并协助维护审判秩序和对民事当事人及刑事案犯的送达、执行。是年11月,司法科增设审判员1名,与科长、书记员共同负责案件的审理。
  二、建国后的审判机构
  1949年11月,本县成立人民法院,编制12人。其中,院长1人,秘书1人,审判员1人,书记员1人。法院下设看守所,有所长1人,法警7人。1951年初,看守所交县公安局接管。“文化大革命”中,本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实行军事管制,成立了邢台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审判工作由军管小组责成专人负责。1969年1月,改称邢台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下设审判组、民事组、破案组、政保组。同年,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保卫部。法院的职能全部被“军管会”和保卫部取代。1973年3月1日,恢复县人民法院。其内部机构几经调整,到1988年,设有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申诉告诉庭,全院工作人员61人。
  1955年以后,县人民法院先后在南石门、西黄村、祝村、会宁、晏家屯、路罗、将军墓设7个人民法庭,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民事、经济及轻微刑事案件的审理。
  第二节 审判制度
  一、两审终审制度
  县法院成立后,一直执行两审终审制度。在案件审判中,县法院负有一审裁判权。如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可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1987—1988年,经县法院裁决的各类案件共1,562件,其中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49件;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护原判的45件,改判2件,发还重审2件。
  二、公开审判制度
  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除按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外,通常采取公开审理和宣判,允许群众旁听。1985年,县法院建成可容旁听群众150人的审判厅。此外,对部分民事、经济案件,还根据方便群众的原则,采取下厂、下乡办案,就地公开审理。
  三、合议制度
  1955年后,本县审判较重大案件,均实行合议制度。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若干人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定性、量刑进行评议。如果合议庭成员的意见有分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作出处理结论。但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要记录在卷。
  四、独任制度
  县人民法院对一些案情简单的普通案件,一般可委派一名审判员独自进行审判。自建院以来,县法院采用独任方式审判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50%以上。
  五、回避制度
  县人民法院自成立之日起,即实行回避制度。在案件审判中,办案人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法医等)如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向院长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院长决定。
  六、辩护制度
  在案件审判时,经法院许可,当事人有权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没有剥夺政治权力的亲属及其他公民进行辩护。1987年以后,县法院所判的刑事案件,均有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加辩护。
  七、陪审制度
  1955年后,实行陪审员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案件审判时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力。1988年,全县共有人民陪审员69名。
  八、调解制度
  县人民法院对民事、经济、轻微刑事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审理,多采取调解方式。即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着重进行调解。尽可能引导当事人互让互谅,促成问题解决。仅1986年,县法院就调解经济案件60件,民事案件331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88%和76%。
  九、审判监督制度
  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接受本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法院的法律监督。1987年,县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刑事、民事申诉案60件,经审判监督,有51件维持原判,9件改判。
  第三节案件审判
  新中国成立前,历代司法机关均以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天职,以治民为本能。在量刑时,将抗粮抗租、“犯上作乱”者课以重刑,甚至祸及全家,株连九族。在案件审判中,以权代法、以钱赎罪者屡见不鲜。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县政府,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夺取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条例、法令,把镇压汉奸、反动派,保卫抗日政权和人民权益做为司法工作的重点。
  新中国成立后,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以镇压地主恶霸,肃清反革命分子,取缔反动党团、反动会道门、封建迷信组织和特务组织,惩治贪污盗窃,禁烟禁毒、虐待妇女案件为主,开展了审判工作。1950—1960年,县法院依法判决、处决匪首、反动道首、汉奸、反革命分子129名。1956年,县法院被评为全国红旗法院,荣获最高人民法院奖励。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砸烂公检法”的浪潮中,法院被撤销,评案量刑多由名曰“群众”实为造反派组织定论,出现大批冤、假、错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案件审判又走上了正常轨道。1983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决定》,县法院会同其他政法部门,“从重从快”严惩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1983—1988年,共审结各种案件3685余件,其中刑事案件445件,民事案件2878件,经济案件289件,共挽回经济损失1200多万元。
  在案件审判中,县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通过受理申诉案件,适时地复查纠正了一些错案。1979年以后对“文化大革命”前和“文化大革命”中的142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经复查,撤销原判宣告无罪4件,改判34件,维护原判104件。
  第四节 案件执行
  1985年,县法院设执行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行政法规,负责执行民事、经济、刑事附带轻微民事案的判决、裁定,负责调解书和其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及受公证机关委托的、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的执行等。自执行庭建立到1988年底,共执行各类法律文书362件,其中采取强制执行的13件。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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