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章 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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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930
颗粒名称: 第四十四章 人民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2
页码: 478-479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1955年至1988年人民检查机关、检察制度、案件检察、监所检察概况。
关键词: 邢台县 人民检察

内容

第一节 检察机关
  1955年3月,建立邢台县人民检察院。1968年3月,县人民检察院、县法院、县公安局实行军事管制,成立邢台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1969年1月改称邢台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1978年,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建制,内设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办公室。1988年5月撤销刑事检察科,增设批捕检察科、检察科、控告申诉科。1988年底,全院共有干警46名,其中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2名,检察员22名,司法警察4名。
  历届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检察业务接受上级检察机关领导,并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第二节 检察制度
  县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在自侦经济、法纪案件时,在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行使批捕、起诉权力时,在对法院审判和监所活动实行监督检察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预。
  对于一般案件的检察,县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对于重大案件的处理,实行由检察长主持下的检察委员会集体负责制。检察委员会内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如果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提请县政法委员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三节 案件检察
  在案件检察中,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方针,严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定性准确、不枉不纵、不错不漏”的原则,努力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刑事、经济案件检察:1979年3月—1988年底,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669案,1,01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650案,976人,不批准逮捕的9案,18人。发还公安机关补充侦察的3案,3人;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来的审查起诉案件571案,939人,经审查,向法院起诉523案,830人,上呈中级检察院33案,88人,免诉10案,18人;本院自行侦察经济案件456案,483人,立案77案,256人,其中属大案要案8起,16人,共挽回经济损失278.83万元。
  法纪案件检察:是指对非法拘禁、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诬告陷害、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等16类案件的检察。自1955年3月—1988年底,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法纪案件125起,125人,立案37起,37人。其中,玩忽职守案15起,15人,非法拘禁案11起,11人,刑讯逼供案6起,6人,盗伐林木案5起,5人。挽回经济损失13,979元。
  第四节 监所检察
  县人民检察院建立后,对看守所进行了定期或不定期检察,对乱拘乱押现象进行了及时处理。1981年后,协同县公安局、县法院对“文化大革命”中造成的久押未决案犯进行了全部清理,确保执法工作的严肃性。1985年,监所检察科派员分别进驻县看守所和河北省第四劳改总队,与该所(队)共同研究制订了监所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依据“改造自新、重铸灵魂”的教育感化方针,对在押犯、劳改犯进行了及时的思想教育。同时,对监外服刑的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刑满释放和劳教人员等,每年进行2次定期考察。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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