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图书馆
邢台市图书馆
机构用户
邢台市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第四十四章 人民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930
颗粒名称:
第四十四章 人民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2
页码:
478-479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1955年至1988年人民检查机关、检察制度、案件检察、监所检察概况。
关键词:
邢台县
人民检察
内容
第一节 检察机关
1955年3月,建立邢台县人民检察院。1968年3月,县人民检察院、县法院、县公安局实行军事管制,成立邢台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1969年1月改称邢台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1978年,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建制,内设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办公室。1988年5月撤销刑事检察科,增设批捕检察科、检察科、控告申诉科。1988年底,全院共有干警46名,其中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2名,检察员22名,司法警察4名。
历届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检察业务接受上级检察机关领导,并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第二节 检察制度
县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在自侦经济、法纪案件时,在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行使批捕、起诉权力时,在对法院审判和监所活动实行监督检察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预。
对于一般案件的检察,县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对于重大案件的处理,实行由检察长主持下的检察委员会集体负责制。检察委员会内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如果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提请县政法委员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三节 案件检察
在案件检察中,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方针,严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定性准确、不枉不纵、不错不漏”的原则,努力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刑事、经济案件检察:1979年3月—1988年底,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669案,1,01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650案,976人,不批准逮捕的9案,18人。发还公安机关补充侦察的3案,3人;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来的审查起诉案件571案,939人,经审查,向法院起诉523案,830人,上呈中级检察院33案,88人,免诉10案,18人;本院自行侦察经济案件456案,483人,立案77案,256人,其中属大案要案8起,16人,共挽回经济损失278.83万元。
法纪案件检察:是指对非法拘禁、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诬告陷害、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等16类案件的检察。自1955年3月—1988年底,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法纪案件125起,125人,立案37起,37人。其中,玩忽职守案15起,15人,非法拘禁案11起,11人,刑讯逼供案6起,6人,盗伐林木案5起,5人。挽回经济损失13,979元。
第四节 监所检察
县人民检察院建立后,对看守所进行了定期或不定期检察,对乱拘乱押现象进行了及时处理。1981年后,协同县公安局、县法院对“文化大革命”中造成的久押未决案犯进行了全部清理,确保执法工作的严肃性。1985年,监所检察科派员分别进驻县看守所和河北省第四劳改总队,与该所(队)共同研究制订了监所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依据“改造自新、重铸灵魂”的教育感化方针,对在押犯、劳改犯进行了及时的思想教育。同时,对监外服刑的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刑满释放和劳教人员等,每年进行2次定期考察。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邢台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