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计量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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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736
颗粒名称: 二、计量制度
分类号: F222.1
页数: 2
页码: 357-35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计量制度的历史及现状。
关键词: 邢台县 计量制度

内容

本县使用度量衡器具计量,历史悠久。秦统一了全国度量衡后,汉承秦制。据史料记载,本县当时使用的计量单位是:度制:名称为分、寸、尺、丈、引,均为十进制。即10分=1寸,10寸=1尺,10尺=1丈,10丈=1引。
  量制:名称为龠、合、升、斗、斛。除2龠=1合外,其余均为十进制。即10合=1升,10升=1斗,10斗=1斛。
  衡制:名称为铢、两、斤、钧、石,进制不等。24铢=1两,16两=1斤,30斤=1钧,4钧=1石。
  秦汉时期,度量衡三大单位的量值折合现行公制是:1尺约折合23.1厘米,1斤折合250克,1升折合约200毫升。
  历经唐、宋、元、明、至清代,度量衡制度基本未变,只是分得更细。衡制两下又分钱、分毫、丝等。
  在计量器具上,本县还有1市两、1市斤等戥秤和天平,多为称银两、售药使用。量器有半升子(5合)、小升子(2合半、1合)等。还有用铁片、葫芦制成的1市两、2市两、半斤等提吊,用于售食油、煤油、酱油等液体。
  由于帝国主义入侵,英制、俄制、法制、日制等相继传入我国,造名繁多。计量器具杂乱,量值相差很大。因此,清廷重定划一度量衡制度。确定度以营造尺(32公分或32米)为标准,量以曹斛为标准,衡以库平(37.3克)为标准。但是,民间计量器具仍很杂乱。
  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确定标准制、市制并用。标准制:长度以1公尺,容量以1公升,重量以1公斤为标准,市制:长度以标准尺的三分之一为一市尺,容量以标准升为一升,重量以标准斤的二分之一为1市斤,一市斤为16两。
  由于本县城关为冀南物资重要集散地,河南、山东等地修秤工人流入修秤、制秤,造成衡器不一。当时通用的杆秤除16两为1斤外,还有14两、18两、22两、32两为一斤的秤。
  所以,政府在执行权衡法,改革衡制时,曾派检定员走乡串村推销新秤,收缴旧秤集中到县,统一烧掉。至此,旧杂秤消失。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对计量制度进行过多次改革。
  1950年,本县商业部门使用台秤。1953年以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获和分配,国家收售粮食、油脂油料等,均使用杆秤、案秤、台秤计量。
  1958年,根据国家规定,在量值不变的前提下,把16两改为10两秤。本县组织修秤工人,分赴各村宣传和改制旧秤。此后,16两秤消失。
  1959年7月,国务院颁发《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规定公制为基本计量单位。本县推行使用公制,改革市制。但在民间仍有使用市制的,实际形成公制、市制长期并存。
  1984年5月16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本县计量所组织实施。1986年7月1日,计量法施行,县政府连续发出相应的实施文件,县标准计量局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深入基层,开展法定计量单位改制工作,从此,法制计量单位,代替了市制计量单位。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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