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商企业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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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728
颗粒名称: 四、工商企业管理
分类号: F270
页数: 3
页码: 345-347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工商企业管理:营业执照管理、国营、集体工商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个体工商业的监督管理。
关键词: 邢台县 工商 企业管理

内容

1.营业执照管理
  自抗日战争以来,人民政府进行的工商业户的普查、登记和发证工作有:
  1942年起,按照《商人登记办法》,两年内发放营业证750户。
  1946年,统一换发工商业户的营业证3500户。
  1950年4月,对全县工商业户进行普查、登记和发证工作。当时发证的工业、手工业1280户;座商1101户;饮食、服务业563户,共计2944户。
  1952年底,登记的全县工商业的情况是:私营商业1044户,从业1140人,有资金
  9.74万元。
  1976年经登记,全县工商企业1114户,从业6672人。其中发证的943户,从业5949人。
  1985年,经登记的全县工商企业711户,从业32674人,资金18737.5万元。其中工业350户,从业25473人,资金14574.6万元;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物资供销298户;从业5460人,资金3603.7万元;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23户,从业375人,资金198.3万元;建筑业16户,从业1772人,房产公共事业咨询服务业、教育文化广播电视业、科学文化服务业以及其他16户,从业208人,资金121.6万元。
  1988年底,全县全民、集体、联营工商企业941户,从业43130人,资金27541万元。
  2、对国营、集体工商企业的监督管理
  新中国建立后,本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国营、集体企业的监督管理,着重在监督企业及时办理开业、转业、歇业、注销登记。通过登记工作,及时掌握全县工商企业变化情况及对国家政策的反馈情况,为执行或调整政策以及企业的关、停、并、转提供依据。1979年以后,允许企业合理的跨行兼营,只要与国家政策不抵触,有利于发展生产活跃经济的,就给予变更手续,使其合法生产或经营。
  3.对个体工商业的监督管理
  新中国建立后,由工商管理、供销、税务等部门,并吸收个体工商业的代表参加,组成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
  1954年以后,个体工商户、饮食服务业等,分别由国营商业、供销商业、手工业社及其联合社归口管理。并按照国家政策,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1956年以后,个体商贩、饭店、旅店组成公私合营,统一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管理,个体手工业,组成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由县手工业社联合社统一管理。
  1979年以后,个体工商业统一归所在乡镇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所管理。1983年成立邢台县个体劳动者协会之后,全县相继建立14个分会。从此,他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气
  1988年末,全县个体工商户达5720户,从业24746人,分别比1979年增长110倍和418倍;资金3180万元,比1983年增长26倍。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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