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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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72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工商行政
分类号: F203.9
页数: 7
页码: 342-34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集市贸易管理、市场管理、合同、商标、广告管理。
关键词: 邢台县 工商行政 管理

内容

一、管理机构
  民国前期,县设建设科,兼理工商管理。
  抗日战争时期,日伪县公署设建设科。并设立“物资对策委员会”、“贩卖专制委员会”,严禁工农业产品运往抗日根据地。还在各交通路口设“检问所”20处。专管查禁运往抗日根据地的物资。
  1945年3月,县政府设立了工商科。
  新中国建立后,县政府先设工商科,后改为工商局。1958年11月,改称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主管工商行政、市场、物价。1961年5月,市场物价委员会同县财政贸易委员会合署办公,1962年又同县经济计划委员会合署办公。“文化大革命”中,撤销机构,成立邢台县税务市场“三结合”领导小组,负责市场管理。1974年4月,恢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共有工作人员17名。到1988年末,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有县直分局及东汪、高庄桥、羊范、南石门、会宁、皇寺、西黄村、龙泉寺、路罗、浆水、将军墓、宋家庄等12个工商行政管理所,共有干部职工142名,固定资产总值75万元,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工商行政管理体系。
  二、集市贸易管理
  1.集市
  清光绪年间,全县有八处集市,即南大树、皇寺、宋家庄、潭沱、庞马、白岸、城南关、城关。
  民国前期,本县发展到12处集镇,即:城关、皇寺镇,石井镇、长信镇、东汪镇、营头镇、路罗镇、浆水镇、将军墓镇、宋家庄镇、马河镇、羊范镇。
  抗日战争时期,本县沦陷区的集市,除县城及日军、警备队驻地外,全部禁止开放。但在抗日根据地里,县政府积极恢复集市,抗日战争前有宋家庄、浆水、路罗、营头、马河、白岸等七处,1940年新辟崇水峪集市,共为八处。之后,由于敌人的“蚕食”,根据地缩小,到1942年仅保持路罗、浆水、将军墓、宋家庄四处。
  1946年8月,本县集市有羊范、庞马、皇寺、南大树、苏村、宋家庄、路罗、将军墓、马河、浆水、营头、羊村共12处。
  新中国建立后,集市贸易时起时落。1979年后,虽经多方努力,仍未达到建国前的数量。1988年末,本县六处集市贸易的集址和集期是:予让桥,一、六;羊范,三、六、九;会宁,南石门、南小部、将军墓均为每日一集。
  2.物资交流会
  本县物资交流会,由旧时庙会改造而成,遍布乡间,多在春季举行,且有戏班、社火、武术助兴。会日,附近男女老幼,竞相“赶会”,四方商客,相聚交易,形成了不同类型的传统物资交流市场。规模较大的有三月初八的张果老山大会,三月十五的小西天奶奶庙大会,四月初四白云山奶奶庙大会等。到抗日战争前(包括城关),还保留着庙会99个。
  抗日战争时期,沦陷区由于物资缺乏及日军多方限制,庙会冷落。据日伪顺德道尹公署1941年7月统计,庙会有24处。
  在抗日根据地,政府积极宣传破除迷信,群众起来捣毁偶像,将庙宇改作学校。同时利用旧庙会场地,时间,进行抗日宣传,文娱活动,并开展物资交流,庙会由敬神改为物资交流大会。
  新中国建立后,继续利用物资交流会,活跃了农村经济。
  1974年4月,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后,为疏通商品流通渠道,活跃城乡物资交流,在全县范围内,恢复和新辟传统的物资交流会。截止1988年末,不同类型的物资交流会达103个。但是,也有一些庙会出现了重修庙宇、烧香敬神等迷信活动。
  三、市场管理
  抗日战争时期,日本侵略军对沦陷区的粮食、棉花等控制很严。强令按分配亩数种植,棉花分派收购数量,强迫农民按低价交售。对粮食通过征收、派收方法掠夺,并以“专卖”为由,垄断市场,强制收买粮食或屯粮“贯仓”,控制粮食。在销售上,市场上的棉花、面粉、煤炭、食盐等物资,实行“配给制”,除指定商之外,禁止他人经营。凡“良民”购买物品,须到贩卖专制委员会领取物品购买许可证。同时,须受经济警察之检查。日军还规定重要物资实行搬运许可证、贩卖证、出入城门证。日用品、食品、军需品等,严禁运往抗日根据地,因而市场萧条。
  在抗日根据地,工商管理的重点是开展以粮食、贸易与货币相结合的对敌经济斗争。根据政府之有关规定,实行出入境货物税制,寓禁于征;从1942年开始,禁止粮食出口敌占区;在主要集镇设立山货行店,所有出口货物由行店收购,统一出口;一度禁止市布、纸张入口,以发展根据地纺织和造纸工业。在县境内实行贸易自由并免税;群众可自由出售粮食;领有营业证之粮贩,可在县境内自由购买,到指定之粮食调济所或集市出卖;一度实行粮食专卖等。
  在根据地,还积极组织集市贸易,活跃经济。动员军民,广泛利用代用品,如以火镰代替火柴,土布代替市布,硝盐代替海盐,植物油代替煤油,中草药代替西药等,渡过了极其严重的财政经济困难。
  新中国建立初期,市场管理的主要对象是私营工商业户。
  1951年、1952年间,针对一些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投机倒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不法分子,开展了“三反”、“五反”运动。
  自1953年起,国家对粮、棉、油实行统购统销,粮票、布票,絮棉票开始使用。
  1957年1月,邢台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当前开放粮食自由市场的指标》,全县很快恢复起集市七处,建立合作货栈、交易所九处,集市贸易开始活跃。
  1959年,由于“大跃进”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市场商品奇缺,供需矛盾突出,物价上涨,投机倒把活动猖獗。市场管理部门同商业、供销、粮食、税务等部门紧密合作,又开展了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加强生活必需品的采购供应;一些紧俏的日用工业品,首次实行高价出售.从而缓和了供需矛盾,稳定了市场的物价。
  “文化大革命”期间,关死粮、棉、油市场,1975年推广“社会主义大集”经验,使集体和群众的正常交易受到很大限制,农村集市贸易再次冷落。
  1979年以后,纠正了经济工作中“左”的错误,集市贸易和物资交流会转上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轨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建立信息服务站15个,同省内外58个单位进行信息交流;建筑室内市场59064平方米,搭建顶棚980平方米。截至1988年末,全县集市贸易上市商品由1975年的六大类增至15大类;成交总额由1975年的99万元增至6896万元,增长69.6倍。
  同时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对国家规定的违禁商品,禁止上市;对缺尺短秤,以次充好等不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对倒卖国家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以及走私贩私,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活动,依法处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保护合法经营和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1975——1978年,共查处投机倒把、制造或出售假冒商品等案件21517起,罚没款额54.88万元。
  附:豫让桥贸易市场简介
  豫让桥贸易市场,位于邢台市北郊,交通方便。在县直各有关部门支持下,1984年4月动工。11月,第一期主体工程告成。所需资金大部分为经商群众所集。市场占地面积91820平方米,由商业门市区、货摊市场区、牲畜市场区、豫让门广场、管理服务区五部分组成。
  豫让桥贸易市场,自1984年11月开业以来,坚持文明经商.批零兼营,达到了购销两旺。1988年与1985年比较,开业户数由79户增至213户,从业人员由237人增到1075人,经营品种由13大类增至15大类;经营金额由470万元增至4748万元,已经成为水电设备齐全、市政建设配套的本县最大贸易中心。1986——1988年连续三年被评为河北省“文明集贸市场”,1988年进入全国“文明集贸市场”的行列。
  四、工商企业管理
  1.营业执照管理
  自抗日战争以来,人民政府进行的工商业户的普查、登记和发证工作有:
  1942年起,按照《商人登记办法》,两年内发放营业证750户。
  1946年,统一换发工商业户的营业证3500户。
  1950年4月,对全县工商业户进行普查、登记和发证工作。当时发证的工业、手工业1280户;座商1101户;饮食、服务业563户,共计2944户。
  1952年底,登记的全县工商业的情况是:私营商业1044户,从业1140人,有资金
  9.74万元。
  1976年经登记,全县工商企业1114户,从业6672人。其中发证的943户,从业5949人。
  1985年,经登记的全县工商企业711户,从业32674人,资金18737.5万元。其中工业350户,从业25473人,资金14574.6万元;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物资供销298户;从业5460人,资金3603.7万元;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23户,从业375人,资金198.3万元;建筑业16户,从业1772人,房产公共事业咨询服务业、教育文化广播电视业、科学文化服务业以及其他16户,从业208人,资金121.6万元。
  1988年底,全县全民、集体、联营工商企业941户,从业43130人,资金27541万元。
  2、对国营、集体工商企业的监督管理
  新中国建立后,本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国营、集体企业的监督管理,着重在监督企业及时办理开业、转业、歇业、注销登记。通过登记工作,及时掌握全县工商企业变化情况及对国家政策的反馈情况,为执行或调整政策以及企业的关、停、并、转提供依据。1979年以后,允许企业合理的跨行兼营,只要与国家政策不抵触,有利于发展生产活跃经济的,就给予变更手续,使其合法生产或经营。
  3.对个体工商业的监督管理
  新中国建立后,由工商管理、供销、税务等部门,并吸收个体工商业的代表参加,组成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
  1954年以后,个体工商户、饮食服务业等,分别由国营商业、供销商业、手工业社及其联合社归口管理。并按照国家政策,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1956年以后,个体商贩、饭店、旅店组成公私合营,统一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管理,个体手工业,组成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由县手工业社联合社统一管理。
  1979年以后,个体工商业统一归所在乡镇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所管理。1983年成立邢台县个体劳动者协会之后,全县相继建立14个分会。从此,他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气
  1988年末,全县个体工商户达5720户,从业24746人,分别比1979年增长110倍和418倍;资金3180万元,比1983年增长26倍。
  五、合同、商标、广告管理
  1.经济合同管理
  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交往中,一种信用协议凭证。解放后,.经济合同作为经济流通的法律形式在本县广泛采用。1953年,经县工商科监督验证,县供销、商业部门同农民签订了棉花、线麻预购合同,猪、禽、蛋购销合同,工商之间的加工、产销合同等共计172份,对促进生产发展,完成国家计划,改善人民生活等都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经济法规不健全,没有完整的管理制度,致使经济合同流于形式,没有坚持下来。在“文化大革命”中,经济合同制度被取消。
  1979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贯彻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城乡、工农、商农、商商之间经济联系的日益扩大,经济合同的作用愈来愈明显;而且,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和健全,又为经济合同的履行,提供了法律保证。
  1979年,本县试行经济合同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合同管理科。1981年,《经济合同法》颁布后,各工商所配备了合同管理干部。1982年开始,县工商局、所,除对工商、农商合同签证外,又对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借贷、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等合同,实行签证。
  1984年,县建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基层建立派出仲裁庭四处,仲裁合同纠纷61起。1985年开始,县工商局、所,均设置经济合同咨询服务处、站。
  1985年7月,县政府批转了县工商局制定的《关于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暂行规定》,全县七个业务主管部门、156个国营和集体企业建立起合同管理机构,305个单位配备了合同专职人员4170名,并建立了合同管理制度。
  2.商标管理
  本县最早注册商标是1960年报请国家工商管理局核准的“达活泉”牌酒和“荷花”牌肥皂。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注册受到批判,业务停止。
  1987年后,工商管理部门不断宣传商标法规,监督商品质量,查处假冒商标、商品案件,保护了商标专用权,维护了商标信誉。1986年,确定五家企业为本县商标定点印制单位,制定了商标管理制度,促进了商标注册事业的发展。
  1979年——1988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办了35户厂家,39种产品的商标注册。
  3.广告管理
  1979年始,本县工商企业,开始利用新闻传播媒介作广告,宣传产品或商品。1982年12月,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后,工商管理部门开始管理广告工作,多次进行宣传,并对全县广告进行清理整顿,查处虚伪广告。1985年,核准邢台县广播电视局为本县兼营广告业务单位。
  1987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条例》,工商管理部门,通过报刊、广播、会议等形式,再次进行宣传贯彻,至1988年底,全县大部分企业用广告宣传产品、商品。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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