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图书馆
邢台市图书馆
机构用户
邢台市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第三节 工商行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72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工商行政
分类号:
F203.9
页数:
7
页码:
342-34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集市贸易管理、市场管理、合同、商标、广告管理。
关键词:
邢台县
工商行政
管理
内容
一、管理机构
民国前期,县设建设科,兼理工商管理。
抗日战争时期,日伪县公署设建设科。并设立“物资对策委员会”、“贩卖专制委员会”,严禁工农业产品运往抗日根据地。还在各交通路口设“检问所”20处。专管查禁运往抗日根据地的物资。
1945年3月,县政府设立了工商科。
新中国建立后,县政府先设工商科,后改为工商局。1958年11月,改称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主管工商行政、市场、物价。1961年5月,市场物价委员会同县财政贸易委员会合署办公,1962年又同县经济计划委员会合署办公。“文化大革命”中,撤销机构,成立邢台县税务市场“三结合”领导小组,负责市场管理。1974年4月,恢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共有工作人员17名。到1988年末,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有县直分局及东汪、高庄桥、羊范、南石门、会宁、皇寺、西黄村、龙泉寺、路罗、浆水、将军墓、宋家庄等12个工商行政管理所,共有干部职工142名,固定资产总值75万元,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工商行政管理体系。
二、集市贸易管理
1.集市
清光绪年间,全县有八处集市,即南大树、皇寺、宋家庄、潭沱、庞马、白岸、城南关、城关。
民国前期,本县发展到12处集镇,即:城关、皇寺镇,石井镇、长信镇、东汪镇、营头镇、路罗镇、浆水镇、将军墓镇、宋家庄镇、马河镇、羊范镇。
抗日战争时期,本县沦陷区的集市,除县城及日军、警备队驻地外,全部禁止开放。但在抗日根据地里,县政府积极恢复集市,抗日战争前有宋家庄、浆水、路罗、营头、马河、白岸等七处,1940年新辟崇水峪集市,共为八处。之后,由于敌人的“蚕食”,根据地缩小,到1942年仅保持路罗、浆水、将军墓、宋家庄四处。
1946年8月,本县集市有羊范、庞马、皇寺、南大树、苏村、宋家庄、路罗、将军墓、马河、浆水、营头、羊村共12处。
新中国建立后,集市贸易时起时落。1979年后,虽经多方努力,仍未达到建国前的数量。1988年末,本县六处集市贸易的集址和集期是:予让桥,一、六;羊范,三、六、九;会宁,南石门、南小部、将军墓均为每日一集。
2.物资交流会
本县物资交流会,由旧时庙会改造而成,遍布乡间,多在春季举行,且有戏班、社火、武术助兴。会日,附近男女老幼,竞相“赶会”,四方商客,相聚交易,形成了不同类型的传统物资交流市场。规模较大的有三月初八的张果老山大会,三月十五的小西天奶奶庙大会,四月初四白云山奶奶庙大会等。到抗日战争前(包括城关),还保留着庙会99个。
抗日战争时期,沦陷区由于物资缺乏及日军多方限制,庙会冷落。据日伪顺德道尹公署1941年7月统计,庙会有24处。
在抗日根据地,政府积极宣传破除迷信,群众起来捣毁偶像,将庙宇改作学校。同时利用旧庙会场地,时间,进行抗日宣传,文娱活动,并开展物资交流,庙会由敬神改为物资交流大会。
新中国建立后,继续利用物资交流会,活跃了农村经济。
1974年4月,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后,为疏通商品流通渠道,活跃城乡物资交流,在全县范围内,恢复和新辟传统的物资交流会。截止1988年末,不同类型的物资交流会达103个。但是,也有一些庙会出现了重修庙宇、烧香敬神等迷信活动。
三、市场管理
抗日战争时期,日本侵略军对沦陷区的粮食、棉花等控制很严。强令按分配亩数种植,棉花分派收购数量,强迫农民按低价交售。对粮食通过征收、派收方法掠夺,并以“专卖”为由,垄断市场,强制收买粮食或屯粮“贯仓”,控制粮食。在销售上,市场上的棉花、面粉、煤炭、食盐等物资,实行“配给制”,除指定商之外,禁止他人经营。凡“良民”购买物品,须到贩卖专制委员会领取物品购买许可证。同时,须受经济警察之检查。日军还规定重要物资实行搬运许可证、贩卖证、出入城门证。日用品、食品、军需品等,严禁运往抗日根据地,因而市场萧条。
在抗日根据地,工商管理的重点是开展以粮食、贸易与货币相结合的对敌经济斗争。根据政府之有关规定,实行出入境货物税制,寓禁于征;从1942年开始,禁止粮食出口敌占区;在主要集镇设立山货行店,所有出口货物由行店收购,统一出口;一度禁止市布、纸张入口,以发展根据地纺织和造纸工业。在县境内实行贸易自由并免税;群众可自由出售粮食;领有营业证之粮贩,可在县境内自由购买,到指定之粮食调济所或集市出卖;一度实行粮食专卖等。
在根据地,还积极组织集市贸易,活跃经济。动员军民,广泛利用代用品,如以火镰代替火柴,土布代替市布,硝盐代替海盐,植物油代替煤油,中草药代替西药等,渡过了极其严重的财政经济困难。
新中国建立初期,市场管理的主要对象是私营工商业户。
1951年、1952年间,针对一些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投机倒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不法分子,开展了“三反”、“五反”运动。
自1953年起,国家对粮、棉、油实行统购统销,粮票、布票,絮棉票开始使用。
1957年1月,邢台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当前开放粮食自由市场的指标》,全县很快恢复起集市七处,建立合作货栈、交易所九处,集市贸易开始活跃。
1959年,由于“大跃进”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市场商品奇缺,供需矛盾突出,物价上涨,投机倒把活动猖獗。市场管理部门同商业、供销、粮食、税务等部门紧密合作,又开展了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加强生活必需品的采购供应;一些紧俏的日用工业品,首次实行高价出售.从而缓和了供需矛盾,稳定了市场的物价。
“文化大革命”期间,关死粮、棉、油市场,1975年推广“社会主义大集”经验,使集体和群众的正常交易受到很大限制,农村集市贸易再次冷落。
1979年以后,纠正了经济工作中“左”的错误,集市贸易和物资交流会转上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轨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建立信息服务站15个,同省内外58个单位进行信息交流;建筑室内市场59064平方米,搭建顶棚980平方米。截至1988年末,全县集市贸易上市商品由1975年的六大类增至15大类;成交总额由1975年的99万元增至6896万元,增长69.6倍。
同时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对国家规定的违禁商品,禁止上市;对缺尺短秤,以次充好等不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对倒卖国家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以及走私贩私,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活动,依法处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保护合法经营和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1975——1978年,共查处投机倒把、制造或出售假冒商品等案件21517起,罚没款额54.88万元。
附:豫让桥贸易市场简介
豫让桥贸易市场,位于邢台市北郊,交通方便。在县直各有关部门支持下,1984年4月动工。11月,第一期主体工程告成。所需资金大部分为经商群众所集。市场占地面积91820平方米,由商业门市区、货摊市场区、牲畜市场区、豫让门广场、管理服务区五部分组成。
豫让桥贸易市场,自1984年11月开业以来,坚持文明经商.批零兼营,达到了购销两旺。1988年与1985年比较,开业户数由79户增至213户,从业人员由237人增到1075人,经营品种由13大类增至15大类;经营金额由470万元增至4748万元,已经成为水电设备齐全、市政建设配套的本县最大贸易中心。1986——1988年连续三年被评为河北省“文明集贸市场”,1988年进入全国“文明集贸市场”的行列。
四、工商企业管理
1.营业执照管理
自抗日战争以来,人民政府进行的工商业户的普查、登记和发证工作有:
1942年起,按照《商人登记办法》,两年内发放营业证750户。
1946年,统一换发工商业户的营业证3500户。
1950年4月,对全县工商业户进行普查、登记和发证工作。当时发证的工业、手工业1280户;座商1101户;饮食、服务业563户,共计2944户。
1952年底,登记的全县工商业的情况是:私营商业1044户,从业1140人,有资金
9.74万元。
1976年经登记,全县工商企业1114户,从业6672人。其中发证的943户,从业5949人。
1985年,经登记的全县工商企业711户,从业32674人,资金18737.5万元。其中工业350户,从业25473人,资金14574.6万元;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物资供销298户;从业5460人,资金3603.7万元;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23户,从业375人,资金198.3万元;建筑业16户,从业1772人,房产公共事业咨询服务业、教育文化广播电视业、科学文化服务业以及其他16户,从业208人,资金121.6万元。
1988年底,全县全民、集体、联营工商企业941户,从业43130人,资金27541万元。
2、对国营、集体工商企业的监督管理
新中国建立后,本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国营、集体企业的监督管理,着重在监督企业及时办理开业、转业、歇业、注销登记。通过登记工作,及时掌握全县工商企业变化情况及对国家政策的反馈情况,为执行或调整政策以及企业的关、停、并、转提供依据。1979年以后,允许企业合理的跨行兼营,只要与国家政策不抵触,有利于发展生产活跃经济的,就给予变更手续,使其合法生产或经营。
3.对个体工商业的监督管理
新中国建立后,由工商管理、供销、税务等部门,并吸收个体工商业的代表参加,组成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
1954年以后,个体工商户、饮食服务业等,分别由国营商业、供销商业、手工业社及其联合社归口管理。并按照国家政策,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1956年以后,个体商贩、饭店、旅店组成公私合营,统一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管理,个体手工业,组成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由县手工业社联合社统一管理。
1979年以后,个体工商业统一归所在乡镇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所管理。1983年成立邢台县个体劳动者协会之后,全县相继建立14个分会。从此,他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气
1988年末,全县个体工商户达5720户,从业24746人,分别比1979年增长110倍和418倍;资金3180万元,比1983年增长26倍。
五、合同、商标、广告管理
1.经济合同管理
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交往中,一种信用协议凭证。解放后,.经济合同作为经济流通的法律形式在本县广泛采用。1953年,经县工商科监督验证,县供销、商业部门同农民签订了棉花、线麻预购合同,猪、禽、蛋购销合同,工商之间的加工、产销合同等共计172份,对促进生产发展,完成国家计划,改善人民生活等都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经济法规不健全,没有完整的管理制度,致使经济合同流于形式,没有坚持下来。在“文化大革命”中,经济合同制度被取消。
1979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贯彻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城乡、工农、商农、商商之间经济联系的日益扩大,经济合同的作用愈来愈明显;而且,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和健全,又为经济合同的履行,提供了法律保证。
1979年,本县试行经济合同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合同管理科。1981年,《经济合同法》颁布后,各工商所配备了合同管理干部。1982年开始,县工商局、所,除对工商、农商合同签证外,又对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借贷、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等合同,实行签证。
1984年,县建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基层建立派出仲裁庭四处,仲裁合同纠纷61起。1985年开始,县工商局、所,均设置经济合同咨询服务处、站。
1985年7月,县政府批转了县工商局制定的《关于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暂行规定》,全县七个业务主管部门、156个国营和集体企业建立起合同管理机构,305个单位配备了合同专职人员4170名,并建立了合同管理制度。
2.商标管理
本县最早注册商标是1960年报请国家工商管理局核准的“达活泉”牌酒和“荷花”牌肥皂。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注册受到批判,业务停止。
1987年后,工商管理部门不断宣传商标法规,监督商品质量,查处假冒商标、商品案件,保护了商标专用权,维护了商标信誉。1986年,确定五家企业为本县商标定点印制单位,制定了商标管理制度,促进了商标注册事业的发展。
1979年——1988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办了35户厂家,39种产品的商标注册。
3.广告管理
1979年始,本县工商企业,开始利用新闻传播媒介作广告,宣传产品或商品。1982年12月,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后,工商管理部门开始管理广告工作,多次进行宣传,并对全县广告进行清理整顿,查处虚伪广告。1985年,核准邢台县广播电视局为本县兼营广告业务单位。
1987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条例》,工商管理部门,通过报刊、广播、会议等形式,再次进行宣传贯彻,至1988年底,全县大部分企业用广告宣传产品、商品。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邢台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