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章 经济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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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715
颗粒名称: 第三十三章 经济综合管理
分类号: F292
页数: 21
页码: 340-36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经济综合管理,建国前,本县经济自然发展,无统一的经济管理机构。建国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管理机构的扩大和进一步完善,为保证、协调各个经济部门有计划、有重点地发展,达到宏观控制。逐步形成了经济综合管理体系。
关键词: 邢台县 经济 综合管理

内容

建国前,本县经济自然发展,无统一的经济管理机构。
  建国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管理机构的扩大和进一步完善,为保证、协调各个经济部门有计划、有重点地发展,达到宏观控制。逐步形成了经济综合管理体系。
  第一节 统计
  统计工作涉及各个领域,凡是有生产、建设、分配、流通、消费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以及居民等都有统计活动,它具有广泛的社会性,高度的统一性、集中性、时效性和连续性。
  一、统计机构
  民国时,县政府先后在财政科、主计处内设统计室。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3年4月县政府成立了统计科;1964年12月,统计科改为统计局,“文化大革命”中县统计局被撤销,统计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服务组设专人负责;1976年6月28日,县计委设计统组负责统计工作;1979年1月,恢复县统计局,有人员7名;1984年6月4日,局内设农业股、工业股、秘书股、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1984年12月10日——20日,西黄村、将军墓、路罗3个工委和33个乡镇,配备了专职统计员;1985年10月,全县33个乡镇建立了联合型统计站,人员3——5人;1986年12月13日,县统计局增设综合股,设统计检查员;1989年1月20日,县统计局的各股改为科室,有人员17名。
  二、统计的范围
  早在秦时,计数就很普遍,《汉书》等史籍中,都有一些本县社会情况的统计资料。元代,已有较系统的统计数据。当时对人口、土地、粮食、牲畜等方面都进行了统计。民国时,统计工作进一步发展,国家制订了《中华民国统计法》(1932)、《统计法施行细则》(1934)、《户口普查法施行细则》(1924)、《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1944)、《户口普查法》(1947)等,并开展对人口、户籍、保甲、婚姻、征兵、农户、土地、积谷、灾情、赈济财赋等方面的调查、统计。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统计机构的建立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统计的范围逐步扩大。1988年,本县已建起一套比较全面、系统的统计报表体系。主要包括:综合平衡统计、社会统计、农业统计、工业统计、商业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建筑业统计、物资供应、交通运输、邮电统计等。
  三、统计资料的整理和利用
  每年年报结束后,全县各级统计机构,都把上年的统计资料整理成卷,存史资政。
  建立统计台帐。从1950年到1980年,全县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厂矿都建立比较完整、齐全、规范的统计台帐。主要统计台帐有“农业、工业、商业、劳动工资、物资、基本建设、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农村经济、农村住户调查等。1986年,整理了妇949—1985年统计资料历史台帐》,并建立了《1986—2000年统计资料历史台帐》。
  编印《统计年鉴》。从县建立统计科以来,每年编印《邢台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汇编》一册。
  编印《国民经济统计历史资料汇编》。1964年,编印了《1952—1962年邢台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汇编》;1972年6月编印了《1963—1970年邢台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汇编》;是年7月,又编印了《1949—1965年邢台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汇编》;1981年编印了《1949—1979年邢台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汇编》;1982年编印了《1982年邢台县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1985年编印了《1949—1984年邢台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提要》等。
  采取普查、专业调查、图表、统计资料分析等形式,向上级及县政府领导提供可靠数据。这些手段,为了解县情促进本县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第二节 计划
  一、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本县经济自然发展,建国后逐步形成了以计划管理为核心的经济综合管理体系。
  1956年11月25日,县成立计划委员会,1957年8月30日,计委与县财贸办公室合署办公,称“经济计划委员会”,1968年5月,此机构撤销,由县革委生产指挥部服务组设专人负责计划工作。1972年7月,恢复计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物价组、计划组、基建组,并负责综合物资局、统计局、劳动局的工作。
  二、计划编制
  编制国民经济计划,是计划部门的主要职责。每五年为一个计划期。县计委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指标,根据本县实际,编制发展计划。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X个五年计划》,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建国后到1988年,共经历了恢复(1950—1952),“一五”(1953—1957)、“二五”(1958—1962)、调整(1963—1965)、“三五”(1966—1970)“四五”(1971—1975)、“五五”(1976—1980)、“六五”(1981—1985)、“七五”(1986—1990)7个五年计划和恢复、调整两个时期。每年度,也编制计划并负责落实。
  三、计划管理的范围
  计划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农业计划管理、工业计划管理、商业计划管理、事业计划管理、基建计划管理、物资计划管理等。
  第三节 工商行政
  一、管理机构
  民国前期,县设建设科,兼理工商管理。
  抗日战争时期,日伪县公署设建设科。并设立“物资对策委员会”、“贩卖专制委员会”,严禁工农业产品运往抗日根据地。还在各交通路口设“检问所”20处。专管查禁运往抗日根据地的物资。
  1945年3月,县政府设立了工商科。
  新中国建立后,县政府先设工商科,后改为工商局。1958年11月,改称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主管工商行政、市场、物价。1961年5月,市场物价委员会同县财政贸易委员会合署办公,1962年又同县经济计划委员会合署办公。“文化大革命”中,撤销机构,成立邢台县税务市场“三结合”领导小组,负责市场管理。1974年4月,恢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共有工作人员17名。到1988年末,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有县直分局及东汪、高庄桥、羊范、南石门、会宁、皇寺、西黄村、龙泉寺、路罗、浆水、将军墓、宋家庄等12个工商行政管理所,共有干部职工142名,固定资产总值75万元,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工商行政管理体系。
  二、集市贸易管理
  1.集市
  清光绪年间,全县有八处集市,即南大树、皇寺、宋家庄、潭沱、庞马、白岸、城南关、城关。
  民国前期,本县发展到12处集镇,即:城关、皇寺镇,石井镇、长信镇、东汪镇、营头镇、路罗镇、浆水镇、将军墓镇、宋家庄镇、马河镇、羊范镇。
  抗日战争时期,本县沦陷区的集市,除县城及日军、警备队驻地外,全部禁止开放。但在抗日根据地里,县政府积极恢复集市,抗日战争前有宋家庄、浆水、路罗、营头、马河、白岸等七处,1940年新辟崇水峪集市,共为八处。之后,由于敌人的“蚕食”,根据地缩小,到1942年仅保持路罗、浆水、将军墓、宋家庄四处。
  1946年8月,本县集市有羊范、庞马、皇寺、南大树、苏村、宋家庄、路罗、将军墓、马河、浆水、营头、羊村共12处。
  新中国建立后,集市贸易时起时落。1979年后,虽经多方努力,仍未达到建国前的数量。1988年末,本县六处集市贸易的集址和集期是:予让桥,一、六;羊范,三、六、九;会宁,南石门、南小部、将军墓均为每日一集。
  2.物资交流会
  本县物资交流会,由旧时庙会改造而成,遍布乡间,多在春季举行,且有戏班、社火、武术助兴。会日,附近男女老幼,竞相“赶会”,四方商客,相聚交易,形成了不同类型的传统物资交流市场。规模较大的有三月初八的张果老山大会,三月十五的小西天奶奶庙大会,四月初四白云山奶奶庙大会等。到抗日战争前(包括城关),还保留着庙会99个。
  抗日战争时期,沦陷区由于物资缺乏及日军多方限制,庙会冷落。据日伪顺德道尹公署1941年7月统计,庙会有24处。
  在抗日根据地,政府积极宣传破除迷信,群众起来捣毁偶像,将庙宇改作学校。同时利用旧庙会场地,时间,进行抗日宣传,文娱活动,并开展物资交流,庙会由敬神改为物资交流大会。
  新中国建立后,继续利用物资交流会,活跃了农村经济。
  1974年4月,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后,为疏通商品流通渠道,活跃城乡物资交流,在全县范围内,恢复和新辟传统的物资交流会。截止1988年末,不同类型的物资交流会达103个。但是,也有一些庙会出现了重修庙宇、烧香敬神等迷信活动。
  三、市场管理
  抗日战争时期,日本侵略军对沦陷区的粮食、棉花等控制很严。强令按分配亩数种植,棉花分派收购数量,强迫农民按低价交售。对粮食通过征收、派收方法掠夺,并以“专卖”为由,垄断市场,强制收买粮食或屯粮“贯仓”,控制粮食。在销售上,市场上的棉花、面粉、煤炭、食盐等物资,实行“配给制”,除指定商之外,禁止他人经营。凡“良民”购买物品,须到贩卖专制委员会领取物品购买许可证。同时,须受经济警察之检查。日军还规定重要物资实行搬运许可证、贩卖证、出入城门证。日用品、食品、军需品等,严禁运往抗日根据地,因而市场萧条。
  在抗日根据地,工商管理的重点是开展以粮食、贸易与货币相结合的对敌经济斗争。根据政府之有关规定,实行出入境货物税制,寓禁于征;从1942年开始,禁止粮食出口敌占区;在主要集镇设立山货行店,所有出口货物由行店收购,统一出口;一度禁止市布、纸张入口,以发展根据地纺织和造纸工业。在县境内实行贸易自由并免税;群众可自由出售粮食;领有营业证之粮贩,可在县境内自由购买,到指定之粮食调济所或集市出卖;一度实行粮食专卖等。
  在根据地,还积极组织集市贸易,活跃经济。动员军民,广泛利用代用品,如以火镰代替火柴,土布代替市布,硝盐代替海盐,植物油代替煤油,中草药代替西药等,渡过了极其严重的财政经济困难。
  新中国建立初期,市场管理的主要对象是私营工商业户。
  1951年、1952年间,针对一些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投机倒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不法分子,开展了“三反”、“五反”运动。
  自1953年起,国家对粮、棉、油实行统购统销,粮票、布票,絮棉票开始使用。
  1957年1月,邢台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当前开放粮食自由市场的指标》,全县很快恢复起集市七处,建立合作货栈、交易所九处,集市贸易开始活跃。
  1959年,由于“大跃进”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市场商品奇缺,供需矛盾突出,物价上涨,投机倒把活动猖獗。市场管理部门同商业、供销、粮食、税务等部门紧密合作,又开展了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加强生活必需品的采购供应;一些紧俏的日用工业品,首次实行高价出售.从而缓和了供需矛盾,稳定了市场的物价。
  “文化大革命”期间,关死粮、棉、油市场,1975年推广“社会主义大集”经验,使集体和群众的正常交易受到很大限制,农村集市贸易再次冷落。
  1979年以后,纠正了经济工作中“左”的错误,集市贸易和物资交流会转上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轨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建立信息服务站15个,同省内外58个单位进行信息交流;建筑室内市场59064平方米,搭建顶棚980平方米。截至1988年末,全县集市贸易上市商品由1975年的六大类增至15大类;成交总额由1975年的99万元增至6896万元,增长69.6倍。
  同时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对国家规定的违禁商品,禁止上市;对缺尺短秤,以次充好等不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对倒卖国家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以及走私贩私,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活动,依法处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保护合法经营和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1975——1978年,共查处投机倒把、制造或出售假冒商品等案件21517起,罚没款额54.88万元。
  附:豫让桥贸易市场简介
  豫让桥贸易市场,位于邢台市北郊,交通方便。在县直各有关部门支持下,1984年4月动工。11月,第一期主体工程告成。所需资金大部分为经商群众所集。市场占地面积91820平方米,由商业门市区、货摊市场区、牲畜市场区、豫让门广场、管理服务区五部分组成。
  豫让桥贸易市场,自1984年11月开业以来,坚持文明经商.批零兼营,达到了购销两旺。1988年与1985年比较,开业户数由79户增至213户,从业人员由237人增到1075人,经营品种由13大类增至15大类;经营金额由470万元增至4748万元,已经成为水电设备齐全、市政建设配套的本县最大贸易中心。1986——1988年连续三年被评为河北省“文明集贸市场”,1988年进入全国“文明集贸市场”的行列。
  四、工商企业管理
  1.营业执照管理
  自抗日战争以来,人民政府进行的工商业户的普查、登记和发证工作有:
  1942年起,按照《商人登记办法》,两年内发放营业证750户。
  1946年,统一换发工商业户的营业证3500户。
  1950年4月,对全县工商业户进行普查、登记和发证工作。当时发证的工业、手工业1280户;座商1101户;饮食、服务业563户,共计2944户。
  1952年底,登记的全县工商业的情况是:私营商业1044户,从业1140人,有资金
  9.74万元。
  1976年经登记,全县工商企业1114户,从业6672人。其中发证的943户,从业5949人。
  1985年,经登记的全县工商企业711户,从业32674人,资金18737.5万元。其中工业350户,从业25473人,资金14574.6万元;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物资供销298户;从业5460人,资金3603.7万元;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23户,从业375人,资金198.3万元;建筑业16户,从业1772人,房产公共事业咨询服务业、教育文化广播电视业、科学文化服务业以及其他16户,从业208人,资金121.6万元。
  1988年底,全县全民、集体、联营工商企业941户,从业43130人,资金27541万元。
  2、对国营、集体工商企业的监督管理
  新中国建立后,本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国营、集体企业的监督管理,着重在监督企业及时办理开业、转业、歇业、注销登记。通过登记工作,及时掌握全县工商企业变化情况及对国家政策的反馈情况,为执行或调整政策以及企业的关、停、并、转提供依据。1979年以后,允许企业合理的跨行兼营,只要与国家政策不抵触,有利于发展生产活跃经济的,就给予变更手续,使其合法生产或经营。
  3.对个体工商业的监督管理
  新中国建立后,由工商管理、供销、税务等部门,并吸收个体工商业的代表参加,组成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
  1954年以后,个体工商户、饮食服务业等,分别由国营商业、供销商业、手工业社及其联合社归口管理。并按照国家政策,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1956年以后,个体商贩、饭店、旅店组成公私合营,统一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管理,个体手工业,组成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由县手工业社联合社统一管理。
  1979年以后,个体工商业统一归所在乡镇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所管理。1983年成立邢台县个体劳动者协会之后,全县相继建立14个分会。从此,他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气
  1988年末,全县个体工商户达5720户,从业24746人,分别比1979年增长110倍和418倍;资金3180万元,比1983年增长26倍。
  五、合同、商标、广告管理
  1.经济合同管理
  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交往中,一种信用协议凭证。解放后,.经济合同作为经济流通的法律形式在本县广泛采用。1953年,经县工商科监督验证,县供销、商业部门同农民签订了棉花、线麻预购合同,猪、禽、蛋购销合同,工商之间的加工、产销合同等共计172份,对促进生产发展,完成国家计划,改善人民生活等都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经济法规不健全,没有完整的管理制度,致使经济合同流于形式,没有坚持下来。在“文化大革命”中,经济合同制度被取消。
  1979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贯彻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城乡、工农、商农、商商之间经济联系的日益扩大,经济合同的作用愈来愈明显;而且,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和健全,又为经济合同的履行,提供了法律保证。
  1979年,本县试行经济合同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合同管理科。1981年,《经济合同法》颁布后,各工商所配备了合同管理干部。1982年开始,县工商局、所,除对工商、农商合同签证外,又对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借贷、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等合同,实行签证。
  1984年,县建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基层建立派出仲裁庭四处,仲裁合同纠纷61起。1985年开始,县工商局、所,均设置经济合同咨询服务处、站。
  1985年7月,县政府批转了县工商局制定的《关于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暂行规定》,全县七个业务主管部门、156个国营和集体企业建立起合同管理机构,305个单位配备了合同专职人员4170名,并建立了合同管理制度。
  2.商标管理
  本县最早注册商标是1960年报请国家工商管理局核准的“达活泉”牌酒和“荷花”牌肥皂。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注册受到批判,业务停止。
  1987年后,工商管理部门不断宣传商标法规,监督商品质量,查处假冒商标、商品案件,保护了商标专用权,维护了商标信誉。1986年,确定五家企业为本县商标定点印制单位,制定了商标管理制度,促进了商标注册事业的发展。
  1979年——1988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办了35户厂家,39种产品的商标注册。
  3.广告管理
  1979年始,本县工商企业,开始利用新闻传播媒介作广告,宣传产品或商品。1982年12月,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后,工商管理部门开始管理广告工作,多次进行宣传,并对全县广告进行清理整顿,查处虚伪广告。1985年,核准邢台县广播电视局为本县兼营广告业务单位。
  1987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条例》,工商管理部门,通过报刊、广播、会议等形式,再次进行宣传贯彻,至1988年底,全县大部分企业用广告宣传产品、商品。
  第四节 物价
  一、管理机构
  1946年,县政府建工商科,兼管物价,主要任务是搞好同临西、沙河、高邑、元氏、内邱等毗邻县的价格衔接。
  1956年秋,工商科改为工商局,下设物价股,有职工二名。1958年初,始建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下设物价股,管理物价工作。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物价管理机构先是瘫痪,后合并于税价市场“三结合”领导小组。1980年,县计划委员会设立物价科1981年7月,物价科由计委内分出,成立县物价委员会。1984年2月,物价委员会改为物价局,是年5月7日,物价局建立物价检查所和农产品成本调查队。到1988年底,全局共有干部职工16名。
  二、物价管理
  民国初至抗日战争爆发前,物价基本由卖方确定,有时也由买卖双方讨价还价。物价被工商资本家操纵.欺行霸市,盘剥商民。
  抗日战争时期,日本侵略军实行“以战养战”的经济政策,在沦陷区对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以低价强行收购或派购,然后以高价“配售”给商民,但由于物资严重缺乏,求大于供,引起物价不断上涨,民国三十四年(1945)同民国二十七年(1938)比较,每斤小麦由0.127元增至17.46元,每斤小米由0.15元增至16.62元(联银券)。
  在抗日根据地,实行平稳的物价政策,由于日本侵略军的经济掠夺和连年严重旱灾,1943年冬,物价暴涨。1944年又发生暴跌。从此,政府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切实掌握物资,调济余缺,结合税收,加强市场管理,对出入境货物,按照根据地需要与否确定税率,实行寓禁于征,或严格检查,禁止出入境,平稳了物价。
  民国三十五年六月(1946、7),不法商人纷纷抢购,造成物价一度波动。以邢台7月中旬,7月下旬、8月上旬为例,每斤小米由46元跌至38元,又涨到40元;每斤小麦由58元跌至44元,又涨到53元;每斤棉花由500元跌至380元,又涨到500元。
  1949年3月,邢台粮价再次波动,本县根据太行行署指示,放手出售粮食,结合经济力量,加强市场管理,使物价在平稳中逐步下降。
  新中国建立后,从1950年6月到1952年11月,本县根据上级有关的物价政策,调整了批发和零售差价,地区差价,使个体商贩有利可图。1957年,中央提出对历史遗留问题和由于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不合理的商品价格,进行调整,本县适当地提高了农副产品的价格。
  1953——1957年,一是对粮食、棉花、棉布、食油、油料实行了统购统销;二是对工业品价格采取了基本稳定的政策。1956年,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国民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但是,由于社会集团购买力迅速增加,物价出现了上涨趋势,本县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于当年七月份冻结物价,改善了市场供应。
  1958年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五风”危害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农业连续减产,1960年许多商品供不应求,致使物价猛涨,给人民生活带来很大困难。这年冬,为安定人民生活,本县除加强货币回笼外,冻结了部分主要商品价格。如:棉布、食盐、煤油、火柴、粮食、煤炭等,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对一部分供应不足的主要消费品实行凭证供应;对一部分糖果、糕点、针织品、名酒、自行车、钟表、进口卷烟、菜肴、茶叶、砂糖等商品实行高价政策,敞开供应,从而稳定了市场物价。到1963年,国民经济全面好转,定量供应的商品先后放开,并调整了农村粮食销售价格,以后又两度调整了城镇的粮食销售价格,使粮食的购、销价格基本持平。
  从1966年5月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管理机构瘫痪、撤销,合理的规章制度被废除,经济管理工作处于无政府状态。
  1970年,本县根据国务院《关于不得自行调整商品价格的通知》开始恢复了物价管理,冻结物价直到1976年,由于长时间的冻结物价,削弱了价格的杠杆作用,物价方面的问题愈积愈多,给以后的合理调整价格带来很大困难。
  1978年12月,本县物价管理,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从1979年到1988年的十年中,对价格进行了多次调整。
  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本县在物价管理上,在坚持计划价格为主的前提下,实行多种价格形式,除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仍由国家统一定价外,逐步推行了指导性价格和市场调节价格等多种形式。
  三、物价检查调查
  1.物价检查
  建国后,根据不同时期的物价政策,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物价检查所成立后,每年以检查所为主,抽调有关部门的人员,对全县国营、集体、个体单位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物价调查
  物价调查,分工业品成本调查,农产品成本调查和市场行情调查三种,物价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将调查结果,如实上报。
  第五节 标准计量
  一、机构设置
  民国初,由县政府建设科管理计量工作,负责计量器具检定。
  新中国建立后,计量工作先后由工商科、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兼理。1959年10月30日,邯郸地区计量检定所邢台分所,划归邢台市领导。1979年6月,在县机械厂扶植下,县标准计量管理所建立,有工作人员5名。1980年1月,该所由县科学技术委员会领导。1984年12月7日,改称为县标准计量所。
  1986年1月1日,县标准计量所改为县标准计量局,有工作人员5名。
  1988年底,县标准计量局设标准质监科、计量科,计量所,共有工作人员25名。
  二、计量制度
  本县使用度量衡器具计量,历史悠久。秦统一了全国度量衡后,汉承秦制。据史料记载,本县当时使用的计量单位是:
  度制:名称为分、寸、尺、丈、引,均为十进制。即10分=1寸,10寸=1尺,10尺=1丈,10丈=1引。
  量制:名称为龠、合、升、斗、斛。除2龠=1合外,其余均为十进制。即10合=1升,10升=1斗,10斗=1斛。
  衡制:名称为铢、两、斤、钧、石,进制不等。24铢=1两,16两=1斤,30斤=1钧,4钧=1石。
  秦汉时期,度量衡三大单位的量值折合现行公制是:1尺约折合23.1厘米,1斤折合250克,1升折合约200毫升。
  历经唐、宋、元、明、至清代,度量衡制度基本未变,只是分得更细。衡制两下又分钱、分毫、丝等。
  在计量器具上,本县还有1市两、1市斤等戥秤和天平,多为称银两、售药使用。量器有半升子(5合)、小升子(2合半、1合)等。还有用铁片、葫芦制成的1市两、2市两、半斤等提吊,用于售食油、煤油、酱油等液体。
  由于帝国主义入侵,英制、俄制、法制、日制等相继传入我国,造名繁多。计量器具杂乱,量值相差很大。因此,清廷重定划一度量衡制度。确定度以营造尺(32公分或32米)为标准,量以曹斛为标准,衡以库平(37.3克)为标准。但是,民间计量器具仍很杂乱。
  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确定标准制、市制并用。标准制:长度以1公尺,容量以1公升,重量以1公斤为标准,市制:长度以标准尺的三分之一为一市尺,容量以标准升为一升,重量以标准斤的二分之一为1市斤,一市斤为16两。
  由于本县城关为冀南物资重要集散地,河南、山东等地修秤工人流入修秤、制秤,造成衡器不一。当时通用的杆秤除16两为1斤外,还有14两、18两、22两、32两为一斤的秤。所以,政府在执行权衡法,改革衡制时,曾派检定员走乡串村推销新秤,收缴旧秤集中到县,统一烧掉。至此,旧杂秤消失。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对计量制度进行过多次改革。
  1950年,本县商业部门使用台秤。1953年以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获和分配,国家收售粮食、油脂油料等,均使用杆秤、案秤、台秤计量。
  1958年,根据国家规定,在量值不变的前提下,把16两改为10两秤。本县组织修秤工人,分赴各村宣传和改制旧秤。此后,16两秤消失。
  1959年7月,国务院颁发《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规定公制为基本计量单位。本县推行使用公制,改革市制。但在民间仍有使用市制的,实际形成公制、市制长期并存。
  1984年5月16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本县计量所组织实施。1986年7月1日,计量法施行,县政府连续发出相应的实施文件,县标准计量局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深入基层,开展法定计量单位改制工作,从此,法制计量单位,代替了市制计量单位。
  三、计量器具检定、维修
  民国前期,本县计量器具检定,由度量衡所负责。当时,县城府前街,有一计量器具的生产和维修厂家。以简单器械生产和维修度量衡器,在县境内集镇设修秤门市。不断挑担下乡维修。宋家庄镇修秤老艺人刘文华,在修秤实践中,仿制五枚石头标准砝码(10市斤、60市斤、70市斤、100市斤、180市斤各一枚)用作检秤标准(现藏于县标准计量所)。
  新中国建立后,本县计量器具检修先后由邢台地区计量检定所、邢台市计量检定所负责。
  1979年6月,县计量所建立后,采取建立标准器,学习技术,检定维修同步进行。同年开始,建立四等砝码5吨、0.25公斤一个、2公斤二个、5公斤三个、10公斤四个;0型血压计一台,活塞压力计二台。随即组织检定员,带着检标准器深入基层供销社、粮站、医院厂矿等单位,对其台秤、地秤、案秤、杆秤等进行检定。1980年开始,对企事业单位的压力表、血压表、血压计等检定、印证和维修,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
  1983年至1985年,由于缺乏资金,检定中断。
  1986年,建立长度标准一套。同年5、6月间,县标准计量局组织检定人员,带着标准器,对县境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计量器具,进行了普检,是年,本县应检量为3100台(件),实检定701台(件)。
  1987年,建立标准感量砝码(100克—500毫克)一套,四等标准增破(100毫克—2公斤)一套。是年开始对长度量具检定。对其它计量器具开始周检。一般在麦收前或秋收前进行。经检,不合格者予以铅封;合格,贴上合格证。
  第六节 劳动
  一、管理机构
  1956年4月,县人委设劳动科,同年7月,恢复县人事科,劳动工作归人事科管理。1961年9月,劳动工作归县经济计划委员会管理。1963年5月,县人委人事科改为人事监察科,劳动工作归该科管理。1968年7月,劳动工作归县革委服务组管理。1971年7月,又改归县革委生产指挥部安置组管理》1972年,县计划委员会设劳动组,统管全县劳动工作。1979年11月,成立劳动局和人事局,1989年1月,县劳动局、人事局合并,称县劳动人事局,全局共有干部职工58人。
  二、劳动就业
  新中国建立前本县劳动者多从事农业生产,少数经商或务工,全部自谋就业门路。
  新中国建立后,农村劳动者实现了“耕者有其田”。通过兴办工商业、服务业等,较好地解决了劳动就业问题。对于日伪政权机关的官吏、旧公教人员及官僚资本主义企业的职工,党和政府采取了“包下来”的政策,使建国前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1953年8月,本县根据“政府介绍和自行就业”的原则,鼓励待业人员摆摊设店,搞个体经营,劳动就业问题进一步得到解决。
  1958年,中共中央提出:“解决城市失业问题,必须与发展生产相结合”的原则,本县对劳动力的招用和调配实行了在劳动部门统一管理下,由企业主管部门分口负责的管理方法。
  60年代初,面对农、轻、重产业比例失调的状况,本县实行“统筹安排城乡并举,以下乡生产为主”的就业方针。1961——1962年县属单位共精简还乡6371人。其中:干部727人,工人2765人,职工家属1338人,学生1255人,其他295人。共压缩吃商品粮人口3289人,其中职工1924人,职工家属51人,学生1246人,其他50人,对还乡人员,尽力合理安排。
  “文化大革命”期间,正常的用工制度被打乱,城镇待业人员又见增多。大批城市知识青年响应党和国家关于“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的号召,纷纷走向农业生产第一线。
  1968年4月,天津市513名知识青年分别安置我县14个大队落户。之后又有北京、邢台市等外地1172名知识青年到本县插队落户。与此同时,各工商部门又招用一批农业人口,形成城乡劳力大对流。
  1971年,本县开始通过企业招工、大中专招生、应征入伍、转干等途径,对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逐步进行了回城安置。到1983年,在本县插队落户的1685名知识青年,全部安置完毕。
  1980年全国劳动就业会议后,本县对“统包统配”劳动就业制度进行改革,实行了“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制度,开拓了就业门路。从1985年1月开始,本县对用工制度试行第一步改革,除原为城镇户口的复员退伍军人和技校毕业生仍安置为国家固定职工外,其他新招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1986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的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之后,本县据此制定了实施细则,到1988年底,全县共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2334名。
  组织劳动输出。60年代,向东北大兴安岭森林管理局输送劳力200人,向北京市输送地下水道工200人。1984年后,劳力输出渠道进一步开放,到1988年,先后向北京、上海、广州、山西、甘肃、石家庄等省、市及科威特(1988年20人)等地输出劳动力2323人。
  三、劳动保护
  新中国成立前,本县企业职工劳动保护条件很差。
  新中国成立后,本县工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劳动保护工作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劳动保护条件和安全生产部门设施逐步完善。1956年,各企业全面贯彻国务院《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并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特点,制定了具体的安全生产公约,整顿了安全生产秩序。1959年,县人委提出《搞好安全生产的几点意见》,强调对火药工、爆破工、吊车工、维护工、司炉工,司机等特殊工种进行专门训练,严格考试,经常进行安全教育。1960年4月4日,县人委又发出了《关于迅速建立与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了工业、交通、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1980年6月28日,县许庄煤矿发生主井巷塌陷重大伤亡事故。1984年1月16日,县烟花炮竹厂发生重大爆炸事故,县政府以两次重大事故为戒,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经济处罚实施细则》和《邢台县厂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各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了安全保护机构,配备了安全保护专职人员,各厂矿企业建立完善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对特殊行业,县劳动人事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定期专项安全检查。
  1987年,本县全面贯彻执行《河北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成立了“邢台县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建材审批小组”;建立、健全了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及审竣工验收制度。是年,全县厂矿企业进行了厂际安全生产检查评比,94%的企业实现了安全无事故。1988年,劳动人事局对全县正在使用的105台锅炉和193台电力容器建档登记。
  1988年3月29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劳动人事局、乡镇企业局联合发出《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暂行规定》。是年,县卫生局、县乡镇企业局、县总工会、县劳动人事局发出《关于乡镇企业劳动保护普查与建控的通知》,乡镇企业安全保护工作步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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