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邢台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30720020220000706 |
颗粒名称: | 五、金银管理 |
分类号: | F830.2 |
页数: | 1 |
页码: | 334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金银管理,国家规定金银管理和金银收兑,由人民银行负责。一切单位生产和回收的金银,一律交售给人民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金银,不准擅自留金银。本县银行收兑的金银,主要是人民群众积存的黄金、银元、首饰、器具等。收兑数量,1952年2月到1980年2月,黄金每克(纯重)为3.04元,1980年3月后,经过五次调价到1986年11月后黄金每克增至32元,1973年3月底前,白银每克0.04元、银元每枚1元。经过四次调价,1988年7月20日以后,白银每克增至0.85元,银元每枚增至20元,据1970年后的12个年度统计,累计收兑黄金2862克、白银291174克、银元43394枚。 |
关键词: | 邢台县 金银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