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邢台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30720020220000701 |
颗粒名称: | 一、现金管理 |
分类号: | F820.4 |
页数: | 2 |
页码: | 332-333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现金管理,是国家金融管理的重要内容。1950年4月7日,周恩来总理,南汉宸行长联合发出命令,公布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指定人民银行为执行机关,负责核定各单位库存现金限额,限定现金使用范围,从此,本县机关团体、公营企业等之间的经济往来,均通过银行转帐结算。超限额收入的现金送存银行,超过限额支付现金,从银行提取。自1988年10月1日起,依照国务院通过的《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开户银行核定开户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经核定的库存现金定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减少现金限额的,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进行核定。 |
关键词: | 邢台县 现金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