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金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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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701
颗粒名称: 一、现金管理
分类号: F820.4
页数: 2
页码: 332-333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现金管理,是国家金融管理的重要内容。1950年4月7日,周恩来总理,南汉宸行长联合发出命令,公布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指定人民银行为执行机关,负责核定各单位库存现金限额,限定现金使用范围,从此,本县机关团体、公营企业等之间的经济往来,均通过银行转帐结算。超限额收入的现金送存银行,超过限额支付现金,从银行提取。自1988年10月1日起,依照国务院通过的《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开户银行核定开户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经核定的库存现金定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减少现金限额的,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进行核定。
关键词: 邢台县 现金管理

内容

现金管理,是国家金融管理的重要内容。
  1950年4月7日,周恩来总理,南汉宸行长联合发出命令,公布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指定人民银行为执行机关,负责核定各单位库存现金限额,限定现金使用范围,从此,本县机关团体、公营企业等之间的经济往来,均通过银行转帐结算。除发放工资、向农村采购农副产品零星开支外,不再使用现金。超限额收入的现金送存银行,超过限额支付现金,从银行提取。
  1960年9月后,现金管理范围,扩大到人民公社。1977年11月以后,现金管理范围又扩大到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队企业。198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通知“社队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的价款,可以转帐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
  自1988年10月1日起,依照国务院通过的《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开户银行核定开户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经核定的库存现金定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减少现金限额的,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进行核定。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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