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结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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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696
颗粒名称: 第六节 结算
分类号: F830.52
页数: 2
页码: 331-332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现金结算、转账结算、农村结算等方式。
关键词: 邢台县 金融 结算

内容

新中国建立前,民间贸易结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现金结算,一手交款,一手交货,这种方式沿用至今。另一种是赊销,购货时按时价记帐,年终还帐或讨帐,这种方式新中国建立后,不再沿用。
  新中国建立后,国营、集体工商业大发展,80年代后,实行“改革开放”,乡镇企业个体企业也大有发展,贸易结算形式主要有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两种。
  在1979年前,结算工作,由县人行独家办理,1979年后各专业银行先后建立。县人行、县工商行、县农行、县建行和信用社均办理此项业务。县人行为现金出纳中心和转帐结算中心。
  一、现金结算
  新中国建立后,工商企业和机关团体之间的经济往来,一般都采用直接现金结算方式;1953年以后,逐渐改办以转帐结算为主。
  二、转帐结算
  转帐结算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种。
  异地结算的方式:
  1.汇兑。1949年1月,县行始办国内汇兑业务。汇兑,按传递方式信汇、电汇和本人自带票汇三种。按通汇地点分全国、省辖、县辖和行社四级。1984年设票汇结算,汇款迅速安全,取款灵活方便,深受企业欢迎,现已成为异地结算的主要方式。
  2.托收承付。1953年1月开办,1984年前是异地交易结算的主要方式。办理此种结算的主要条件是依据合同和出运证明,结算有保证。
  3.委托收款。始于1980年,其特点是银行不审查拒付,不受金额起点限制,无经济合同亦可办理。
  4.限额结算。始于1975年,是一种客户自带的结算凭证。此种结算迅速,并能当场钱货两清,为双方所欢迎。
  同城结算方式:
  1.支票。始于1949年。支票分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两种。这是付款单位签发的委托其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中支付款项的凭证。支票的特点是程序简易,使用灵活。
  2.托收承付。始于1953年,它与异地托收承付在适用范围、凭证格式及核算程序上相同,不同处是不检验商品发货证明,承付期短。
  3.托收无承付。始于1953年,这是收付款单位双方签订合同后,由收款单位委托银行直接从付款单位承付的一种结算方式。适用于同城公共事业,企业向其用户收取费用的结算方式。
  4.付款委托书。始于1955年,这是一种由付款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中将款项付出转入指定的收款单位帐户的结算方式。适用于同城结算各单位之间的款项支付。1984年前,也是国营商业同农村社队结算的一种方式。
  三、农村结算
  基本采用异地结算和同城结算方式。
  1984年前,农村以社队为单位交售农副产品,使用付款委托书,进行转帐结算。1985年后.大部分变成以户结算。为方便群众,改由现金结算,小部分转帐结算改用定额保付支票。这是由银行和收购单位双方盖章,按固定面额交出售农副产品的农民或单位,农民或单位持定额保付支票到银行或信用社支取现金或转帐。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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