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本建设拨款与贷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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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689
颗粒名称: 四、基本建设拨款与贷款
分类号: F830.54
页数: 2
页码: 328-329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基本建设拨款与贷款,拨款基本建设拨款监督,是建设银行的主要职责,贷款自县建行建立之日起,就按照“有借有还,按期付贷”的原则,开办了贷款业务。1985年以后,国家将拨款改为贷款。县建行在贷款时,坚持了计划管理、专款专用、物资保证、定期偿还四个原则。
关键词: 邢台县 拨款 贷款

内容

1.拨款基本建设拨款监督,是建设银行的主要职责。
  县建设银行按照国家的规定,坚持按基本建设计划拨款。截止1988年末,十年间经办拨款项目312个,完成总投资额55121.8万元,其中预算内投资项目84个,投资额2319.6万元。
  在基本建设拨款管理中自1983年开始,县建行先后推行6种形式的包干责任制。即按计划包干,按施工图预算包干,按工程单方造价包干,按包工定额消耗包干,按三费(人工、机械、管理)包干,按定工期定质量包干。节省资金3—6%,工期提前在40—120天,此包干办法得到省、地有关领导机关的推广。
  1985年,县建行在南石门卫生院工程中,首次试办公开招标承包制,节省资金26%,以后,全面推广这一办法。1986年至1988年,推行招标项目52个,节约预算投资126万元。
  对零星基建资金(开始定为2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后改为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县建行按照“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该行还开办了审查工程预决算业务,保证了国家资金的合理使用。
  2.贷款自县建行建立之日起,就按照“有借有还,按期付贷”的原则,开办了贷款业务。1985年以后,国家将拨款改为贷款。县建行在贷款时,坚持了计划管理、专款专用、物资保证、定期偿还四个原则。
  贷款分专项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专项贷款,是投资性的贷款。1979年至1984年,上级下达贷款项目42个,总金额364万元。
  1985年后,国家严格控制信贷投放,而许多企业的技改需要资金,于是县建行在深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基础上,积极向上级推荐投资少、见效快,可行性强的项目。截至1988年末,上级批准推荐项目31个,发放贷款1051万元。
  流动资金贷款,是解决建设中资金周转的临时需要,截至1988年末,县建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71万元,比1979年增长5.8倍。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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