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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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670
颗粒名称: 第三十一章 金融
分类号: F832.722
页数: 18
页码: 318-335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金融机构、货币、储蓄、借贷、信用合作社、结算、管理、保险业务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关键词: 邢台县 金融事业

内容

清康熙年间,邢台即出现“典当”形式的金融事业。清末出现“放帐庄”。当时流通以金银为主,辅之以制钱、铜元。民国初,邢台开始兴办银行,货币仍沿清制。民国十三年,邢台商会会长金绍南曾印过“铜元票券”,流通于城关。民国二十年左右,邢台出现钱庄(后叫银号)经营汇兑存款,发放货款(高利贷),还有些大商号开“白帖”,出“土券”,流入市场。民国二十四年(1935),开始实行货币,主要有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三个银行发行的钞票。
  “七·七”事变前,本县农村借贷形式主要是高利贷,如“臭虫利”、“出门利”、“老三分”等,还有钱利、谷利、租利等多种名目。抗日战争爆发后,根据地里为限制高利贷,开展减租减息运动,收到很好效果。
  日本侵略军占领邢台后,在沦陷区严格控制金融业,强迫人们使用日伪联币,使人民陷于极度困苦之中。在根据地则建立了冀南银行邢台办事处,通过对敌经济斗争,支持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渡过了极其严重的经济困难时期。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银行、信用社是国家和集体的金融机构,通过积极组织存款,把社会上闲散资金集中起来,又以信货形式发放到需用资金的用户,支持工农业生产,商品流通和人民生活,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发展。
  第一节 金融机构
  一、民间金融业
  清康熙年间《邢台县志》记载有“当铺这是本县见于志书的最早的金融机构。
  清末民初,地主和商业资本家在城关和路罗、浆水、将军墓、宋家庄等集镇,设置的经营货币机构,名曰放帐庄。县境内比较有名的有路罗的荣和盛、荣和隆、荣和昌、荣和兴;浆水镇的广德隆、裕盛李;将军墓镇的同源、裕盛源;宋家庄镇的广善堂、天圆磨、永茂德、同茂德、振成荣、天庆功、天德生、和同庆等。
  此外,农村中一些有钱人家,也有放贷赚钱的。
  民国十九年(1930)以前,本县城设立钱庄;次年,钱庄改称银号,共5家。民国二十三年(1934)银号增至15家,拥有资金(银元)6万元左右。民国二十六年九月(1937年10月),邢台城关沦陷后,银号只剩下福胜、立业两家。至民国三十二年(1943)增至8家。后日伪实行组合制,规定资金不足50万元不准开业,于是各银号便合资经营,由原来5家银号合并成欲兴桓,裕通、福聚三家。邢台城关解放后均停业。此后本县没有民间金融机构。
  二、民国政府的金融机构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宣告“大清银行”停业,另组建了“中国银行1914年8月18日,中国银行在顺德建立“中国银行邢台汇兑所”,隶属天津分行。当时邢台还有三家银行,一是官商合办的“交通银行顺德汇兑所”,二是“大中银行”,三是“河北银行”。这些银行主要经营多种汇兑,存款储蓄,以及买卖生金银等,“七七事变”后均停业。
  三、日伪政府在邢台的金融机构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邢台沦陷。中华民国政府的三大银行在邢机构南迁。1938年3月10日,日伪政府在北平建立“中国联合准备银行”,该行在邢台设立支行,名曰“中国联合准备银行邢台支行”,发行伪币,以搜刮民财,进行经济掠夺。
  四、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金融机构
  1939年10月15日,冀南银行总行在山西黎城县西井村成立,同时在冀南区和太行区成立分行,冀南区机构称路东行,由冀南行政公署领导,太行区机构称路西行,由八路军后勤部领导。两地行同时开业,并发行冀南币。1940年太行区各分区的银行办事处,改称“冀南银行分行”。1941年春,本县设立“冀南银行邢台办事处”。
  1945年9月24日,邢台解放,建立了人民政权,接管了“中国联合准备银行邢台支行”,冬季,“冀南银行邢台县支行”成立。1948年12月,改称“中国人民银行邢台县支行”,工作人员12名。
  五、建国后邢台县金融机构
  1.中国人民银行邢台县支行。1950年后半年,县支行并入中国人民银行太行分行邢台办事处。1951年9月和11月,先后建立皇寺、宋家庄两个人行营业所。
  1953年6月1日,邢台县人民银行从办事处分出。继之,按区设置营业所时,保留皇寺所,新建东小汪(1954年迁东汪)、晏家屯、羊范(1954年迁大贾乡、1957年迁南石门)、马河(1957年迁西黄村)、路罗、将军墓(1955年由宋家庄迁来)六个营业所。
  1980年3月,于邢台市西效成立太行办事处,并将将军墓营业所改为将军墓办事处。
  自1984年1月1日起,县工商银行与县人行暂时采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资金分开、两套帐目的过渡办法。
  1986年7月1日,县工商银行与县人行分开营业。当时县人行有工作人员12名,从此县人行专门行使县内中央银行的有关职能、领导和管理全县金融事业。
  1988年底,县人行有工作人员38名,固定资产总值42万余元。
  2.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邢台县支行(简称县建行)。县建行始建于1979年1月1日,这是管理国家基本建设资金的专业银行,有财政、银行双重职能。工作人员12名,固定资产总值2万元。同年7月1日,开办开户和拨款及转帐业务。现金收付业务由县人民银行代办,到1984年1月由县工商银行代办。
  1986年7月30日,开始全部自办对外存、贷、汇及现金收付业务。截至1988年末,有储蓄所7处、城市信用社1个,行、所、社有工作人员63名,固定资产总值17万元。
  3.中国农业银行邢台县支行(简称县农行)。这是办理农村信贷和蓄储专业银行。1956年10月从人行分出成立,次年4月又并入人行。1964年再次从人行分出,次年10月再次并入人行。1980年第三次从人行分出,建立县农行。以后业务不断扩大,到1989年末,县农行及其所属7个营业所,两个办事处,60个储蓄所、33个农村信用社。除村信用站、储蓄代办所外,共有固定资产457万元,工作人员431名。
  4.中国工商银行邢台县支行(简称县工商行)。1984年1月1日建立,1986年7月1日与县人行分开营业。这是办理城乡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的专业银行。1988年底县工商行及其所属四个办事处一个城市信用社、8个储蓄所,共有工作人员145名。固定资产总值157万元。
  5.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信用社)。据记载,历史上曾三次建立,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得以巩固和发展。
  第一次,民国初期,为解决农村金融闭滞,河北省政府曾责令各县政府设置农村信用合作社。据民国三十四年(1945)《河北月刊》记载,民国二十年(1931)到二十四年(1935),本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情况第二次,1946年3月,冀南银行邢台县支行,为恢复农村借贷关系,活跃金融事业,在本县试办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信用合作社。采取的形式是在合作供销社内部设置信用部。资金除动员群众集股外,由银行、合作社协商共摊。实行独立经营,盈利分红,亏损双方负责或由银行负责。至年底,全县试办5个信用部,拥有资金90万元,(冀南钞)。到此年六月,划定资金的信用部发展为45个,资金1597.6万元。还有不定资金信用社5个。信用社建立后,开办存贷业务,对支持生产起过很大作用,但由于缺乏群众基础而先后关闭。
  第三次,1953年8月,在农村合作化运动中,试建了集体所有制的农村信用社6个。信用社的理事会、监事会,均由社员代表大会产生,资金均由社员入股作本,实行股金分红。由于信用社能够解决社员的生产、生活困难,存、贷款方便,颇受群众欢迎,发展很快。至1955年,全县建立信用社112个,达到了乡乡有社。
  1957年撤区并乡,全县合并为55个乡,信用社相应合并为53个。1961年,随着区划改变,全县划为33个公社,设信用社31个。
  1984年9月19日,邢台县信用合作社成立。
  1988年末,本县共有乡镇信用社33个,分社24个,储蓄所14个;共有工作人员244名。还有村信用服务站588个,股金78万元。
  6.保险机构。1952年,本县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邢台县支公司,1954年撤销。
  1983年,本县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由邢台县人民银行代理。1985年6月1日,重新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邢台县支公司,有工作人员6名。1987年9月,羊范镇建立专职保险代办所。1988年末,司所共有工作人员19名。
  第二节 货币
  一、币种
  清末民初,本县市场流通的货币,主要有银两、银元、制钱、铜元等金属币。民国十七年(1928),中央银行成立后发行纸币加上晋钞、冀钞等相继流入,形成了纸币与金属币同时流通。民国二十二年(1933),“废两改元”,交易一律用银元,不再用银两。民国二十四年(1935),废止银本体制,实行货币制度,之后,铜元、制钱退出市场,货币仅保留法币等纸币。
  抗日战争爆发后,日本侵略军在沦陷区推行联银券,禁止使用法币和各抗日根据地等发行的纸币。在本县抗日根据地,法币和1939年10月后发行的冀南钞同时流通。1941年后停止了法币流通,并允许各邻区抗日根据地发行的晋西北钞、北海钞、晋察冀钞、鲁西钞等使用。抗日战争胜利后,废除了联银券。1948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冀南钞、晋察冀钞等均兑换收回,此后,市场流通的货币统一为人民币。
  自清代以来,本县市场流通使用的货币,主要有15种。
  1.元宝、银两。元宝,为马蹄形铸币,有金元宝、银元宝之分,分一两、五两、十两、五十两四种。金元宝极少见,银元宝主要作为财富贮藏,市场上流通使用的多系散碎银子,因其计算单位为两。故称银两,两下为钱、分。
  2.金条。俗称金砖,为条状金铸币。多为巨商、富户贮藏。
  3.银元。圆形银铸币。清光绪时本县开始流通银元。
  初有天津北洋的机器局铸造的银元。以后流通的银元有两种:一种是天津北洋局制造的银元;一种是天津造币总厂制造的银元。
  清宣统二年(1910),采用银本位。以元为货币单位,故称银元。次年,所铸银币,正面有“宣统三年”,下有“大清银币”背面中间书“壹元”二字,表明面额,周围是盘龙图案。
  中华民国建立后,仍以银元为主币。俗称洋钱、现大洋。
  本县市场流通的银元。主要有民国元年(1912)铸造的孙中山半身像开国纪念币,俗称”老人头”;民国三年(1914)铸造的袁世凯半身像币。此外,还有墨西哥的“鹰洋”、英国“站人洋”,以及民国二十二年(1933),国民党政府铸造的“船洋”。
  4.银角、银铸铺币,有一角、二角、五角三种,以十二角易大银元一元。
  5.制钱。为历代通用之铺币,一般零星交易均以制钱结算,制钱为铜铸圆形币,清代制钱中间有方孔,方孔四周分别铸有“康熙通宝”、“乾隆通宝”、“光绪通宝”、“宣统通宝”,表明制造年号、制钱。每枚一文,千文为一吊,用绳穿在一起,故俗称“线钱”并有当十、当二十的大制钱。该制钱与文制钱形状相同,唯体积较大。
  6.铜元。俗称铜子,园形铜铸币。本县流通的铜元有清光绪年间制造的正面铸有“光绪通宝”字样。背面为盘龙图案的铜元。分大小两种,大铜元也称大铜子,重库平14.9204克,折合制钱二十文。即当二十铜元,每百枚可兑银元二元;小铜元也称小铜子,重库平
  7.4602克,折合纸钱10文,即当十铜元。每百枚可兑银元一元。与光绪铜元同时等值流通的还有“大清铜币”铜元,为宣统年间制造。
  民国时期制造的铜元,正面绕有“中华民国XX年”,下面分别铸有“十文”“二十文”、“五十文”和“一百文”字样。
  7.铜元票。民国十三年(1924),邢台商会会长金绍南以商会名义发行纸币,流通于本县城关。虽然票面印有“铜元票券,流通全境,买卖物资,一律使用”。但有些行商,甚至座商不乐意接受,所以,遭到商民反对。民国十五年(1926),金绍南因此被迫辞职,铜元票即废止。
  8.冀钞。河北省银行于抗战前发行了大量河北钞,其面额量大的五元券(大红袍)。在市场上的流通量相当多,充斥了商品交易市场。1938年3月伪联合准备银行大量伪造河北票,当发现敌伪银行在天津使用河北票原版重新印制7个号码的五元券河北钞大量向各根据地使用时,1938年5月宣布禁止使用7个号码的河北票,只使用6个号码的河北票,并即贬值使用。为了推动边币,按照政府规定,至1939年初把它挤向敌区,肃清了河北票。
  9.晋钞。俗称山西票。山西省银行于民国八年(1919)发行的流通券,分银元、铜元两种。由于本县西部与山西省接壤,又有物资交流传统,晋钞很快流入。
  10.法币。民国二十四年(1935),国民党政府以中央、中国、交通三家银行,以后又加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纸币,统称为法币,面额有一元、二元、五元、十元。
  11.联银券。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兑换券的简称,由日本侵略军操纵的中国联合准备银行于1938年3月1日成立后发行,俗称伪钞仅在沦陷区流通。
  12.冀南钞。1939年10月15日成立的冀南银行发行,为太行抗日根据地使用的本位币。面值有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贰佰元、伍佰元等,先后在本县流通达34种券别。
  1940年冬,冀南银行迁至本县英谈村,印刷厂分别设在清泉、岩子南等地。1942年5月,日本侵略军“扫荡”根据地时,冀南银行的印刷厂转移外地,继续营业。
  13.北海钞。1938年8月18日成立的北海银行发行,曾在本县抗日根据地计折冀南
  钞使用。,
  14.边币。俗称边区票,1938年3月成立的晋察冀边区银行发行。曾在本县抗日根据地计折冀南钞使用。
  15.人民币(旧)。1948年12月1日,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到1953年底,本县发行的旧人民币面额有壹佰元、贰佰元、伍佰元、壹仟元、伍仟元、壹万元、伍万元共七种。
  人民币(新)。本县自1955年3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人民币的命令》发行使用。旧人民币于同年3月底停止市场流通。以1万元折合新人民币1元的比率收兑。
  从1955年5月1日起到1988年底止,其间除1964年4月,收回新币1953年苏联版的叁元、伍元和拾元券共计277.47万元外,本县市场流通使用的人民币券别有:
  1955年3月1日,发行的一分纸币;
  1957年12月1日,发行的一分、二分、五分金属币;
  1964年4月15日,发行的1960年版的深绿蓝色二元券和1962年版的墨绿色二角券;
  1967年12月15日,发行的1962年版深棕色一角券;
  1969年1月10日,发行的1965年版黑色十元券;
  1967年1月20日,发行的1960年版的红色一元券和深棕色伍元券;
  1980年发行的四种金属币。即银灰色一角币、金黄色五角币、二角币和一角币。
  1984年10月1日,发行的建国35周年金黄色金属一元纪念币三种;
  1985年发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30周年金属一元纪念币、西藏自治区成立20周年金属一元纪念币和银灰色一元纪念币;
  1987年4月以后,陆续发行的1980年新版人民币。主币面额有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铺币面额有一角、二角、五角共9个券别。
  二、流通量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货币流通量日益增加,1988年,本县市场货币流通量1926万元,是1952年的5倍。
  本县环绕邢台市周围,商品由邢台市大量流入,货币则大量流往邢台市。
  第三节 储蓄
  单位存款和个人储蓄,是银行资金的主要来源。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存款由冀南银行邢台办事处、县支行及信用部办理。新中国建立后,由县人行及信用社办理。1979年后,各专业银行及其所属单位先后参与存款业务经营,他们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把存款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能。
  一、个人储蓄存款
  为吸引城乡人民参加储蓄,从50年代起,银行、信用社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储蓄对国家对个人的好处,使储蓄变为群众的自觉行为,形成社会风气。进入80年代后,各专业银行广设储蓄机构,调高储蓄利率,引导消费,当好储户参谋,促进了储蓄业务的开展。
  1988年末,全县设储蓄所91个,储蓄代办所982个,各银行及其所属单位储蓄存款余额23170万元,是1952年的1362倍,其中信用社占59.5%,农业银行占21.9%,工商银行占17.53%,建设银行占1.1%。
  个人储蓄存款形式主要有三种:
  1.折实储蓄。1949—1952年,基于物价波动,为使人民储蓄不因物价上涨而吃亏,银行曾举办“折实储蓄”,此种折实的计算是以“铱”为单位。一个“铱”包括白细布一平方尺,小麦一斤,小米二斤,煤炭一斤半,油盐各五钱。以上物品的市场当日价格之和为一个“铱”每日银行挂牌公布“铱”值,存款时将货币折成“铱”支取时如果物价上涨。按时“铱”值支取本息;如物价下跌仍按原存货币支取本息。此项存款又分活期、定期两种,活期有一、二、三个月三种,一个月为月息5分、2个月为月息5.5分,3个月为月息6分。定期分整存、整付、整存零付、存本付息四种。
  2.定期储蓄。以利息优厚为特点。主要有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有奖贴花、定活两便、定期定额、有奖储蓄等六种形式。
  3.活期储蓄。分存折和存单两种,储户可随时存取。
  二、单位存款
  单位存款主要分企业存款和财政性存款两类。企业存款为企业闲置的流动资金和专用资金,财政性存款包括财政金库存款、机关团体存款和特种存款。
  企业单位存款分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两种,活期存款较多,均有利息,按季结算;财政性存款实行存不计息、汇不收费的办法。,
  1988年末,县各银行及其所属单位龚计单位存款余额5513万元。工商银行占39.8%;信用社占27.4%;农业银行占24.5%,人行占5.2%;建行占2.8%;其中财政性存款661万元,是1952年的1100倍。
  第四节借贷
  一、民间借贷
  本县流行的借贷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自由借贷邻里或亲友之间互助互济的无息借款,多由双方直接借还,恪守信用,不经中人监督,有钱即还。
  请会、拔会。请会,也叫摆会。借款人先找有威望又有一定资产的人,说明借款数额和还款打算,然后由他串连几户,定出每户应纳入会本钱,再后,通知借款人准备饭菜,并表谢意。请会时间,一般为一年,每隔三、四个月请会一次。拔会是请会的继续,大体上在第三、四次会时,如另有入会人欲借款时,便在会上声明拔会,表明愿出利息多少,如入会人同意,入会本钱便转给其使用。如无人拔会,便由原请会人归还各户本钱。
  白贴。也叫钱贴,这是在当地有信誉的商号,自己需要现款买货,临时又无现款,便开张白条,写明款数,加盖印章、到相互信得过的商号购货,日后或年终对方凭“白贴”要帐。
  高利贷。在旧社会高利贷是地主对农民进行残酷剥削的主要方式,不少农民因此倾家荡产,妻离子散。计息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老三分”,一般借期三年,每元月息三分,如当年无力还息,次年便将利作本。如第二年仍无力付息,再将利作本。至三年期满仍无力还本付息,文书上抵押的财产(一般是房子和耕地)便归债主所有。二是“臭虫利”“也叫“驴打滚”,这是一种高息的借贷,形容债主象驴打滚一样变本为利剥削,象臭虫一样吸食债户血汗。借期一般为一年,本利相同,即借一还二。三是“出门利”,又叫“坐地抽地一”,这种借贷方式以借期短,先扣利为特点,如借债一百元,实付九十元,到期仍按百元还。
  高利贷。在本县抗根据地,经过“减租减息”、“清理旧债”运动,高利贷有了减轻,土地改革后停止。
  二、农业贷款
  解放战争时期的农业信贷,包括农林牧副渔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农贷包括农业、水利、救灾三种,均由冀南银行发行办理。当时农贷有三个特点:一是对公营经济有照顾;二是优先照顾贫困农民;三是不让借贷户吃亏。1945年4月由于物价跌落,规定农业、水利贷款原本减免50%,群众贷款修滩地而被洪水冲毁的,不再还款。
  新中国建立后,农业贷款主要以发放实物为主,如籽种、牲畜、肥料、农具等。1953年9月以后,遵照国务院通知,改放现金。一度实行“折实贷款”,以便保本保值。自1955年起,农贷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自1949年以来,本县银行先后发放农业贷款40多种,按其纵向变化,分为8种:
  1.农业生产贷款,简称农贷。为本县各项农贷的重点。国民经济恢复和“一五”时期,重点解决个体农民购买牲口、农具等资金,增产粮食及工业原料。农业合作化后,农贷以支寺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主。人民公社化后,农贷分为社队生产费用和社队基本建设贷款,这时“大办水利”“大办机械化”等项目都要求支持,于是大部农贷用壬“大办”项目,从而导致贷款猛增,沉淀资金加大。1961年后,农贷主要用于支持社队购买籽种、农药、小农具等生产费用,并将资金进行了清理。农贷恢复了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以及严格按计划发放的原则,从此,信贷日趋正常。
  “文化大革命”中,领导要求围绕“以粮为纲”、“农业学大寨”以及实现农业机械化发放贷款,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农贷出现了偏差,只要求支持资金,不考虑经济效益及偿还能力。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贷出现了新局面。银行放宽了农贷政策,开拓了新的信贷领域,从此,农贷转为重点支持集体和农林牧副渔各承包户以及专业户、重点户发展商品经济,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繁荣。1988年末,农贷余额580万元,是1952年的29.5倍。
  2.贫农合作基金贷款。这是中国农业银行于1955年设置的贷款,期限5年,月息4厘,旨在帮助解决贫农初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时的股份基金困难,鼓励贫农走集体化道路。本县自1955年末到1958年底,累计发放此项贷款58万元,解决了15007户贫农社员平摊股份基金的困难。到1960年底,共收回20万元。
  3.救灾贷款。为帮助灾民开展生产自救设置的专项贷款。无息或低息,到期归还。1954年上半年,久旱成灾,县人行发放救灾贷款3万元,扶植3550户灾民打新井52眼,修旧井79眼,购水桶1042个,修水车326辆等,按时完成播种棉花任务。1963年8月,本县发生百年一遇的特大洪水灾害,县人行发放救灾贷款16万元,到1964年累计发放此项代款144.3万元。年底余额达68万元,解决了部分灾民吃、穿、烧、住等困难。
  4.国营产业贷款。为扶植国营农业企业发展生产而设置的贷款。1958年,县人行贷给县饲养场4万元。解决了建场初期购买牲畜饲料等困难。1960年至1963年,县人行每年贷给县良种厂1万元,支持该厂良种引进和繁育,1964年后停放。
  5.支持信用社贷款。主要用于部分农村信用社的周转金不足。1954年始贷,当年末余额四百元。之后,由于信用社本身实力发展壮大,此项贷款时贷时停,金额很少。1986年后,由于信贷范围扩大,此项贷款重新发放,金额大增。1988年末。贷款余额133万元。
  6.乡镇企业贷款。此项贷款对象是乡(镇)、村举办的工、商、建、运、服务业,1960年始贷,年末余额10万元,1975年后,又增加了支持社队企业设备代贷。1981年后,随着社队企业飞跃发展,此项贷款额大幅度增长。1988年末,贷款余额1082万元,是1960年的107倍。
  7.农村商业贷款。1952年始贷,年末余额1万元,1953年增至9万元。1980年,县供销社所属企业贷款划归县农行负责,从此,农村商业贷款,位居各项农贷之首。1988年末,贷款余额6696万元,是1953年的743倍。
  8.个人贷款。主要用于解决群众生活困难。自银行建立之日起就开办此项贷款,人民公社时曾叫社员贷款。
  三、工商贷款
  抗日战争时期,工商贷款由冀南银行办理,当时工商贷款分工业、手工业、商业、合作、纺织五种。其利率是:1941年2月1日,冀南太行、太岳行政联合办事处公布的生产贷款办法中规定:工业贷款公营九厘,私营一分,商业贷款公营一分一厘,私营一分二厘。
  1944年12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通令,更改贷款利率,手工业、合作社贷款月息二分,商业贷款月息二分五厘。
  新中国建立后,工商贷款原由县人行办理,1984年后改由县工商行办理,管理办法不断变化。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工商贷款重点是支持个体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搞好市场供应。进入“一五”时期后,工商贷款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办法,存款贷款分别掌握,重点支持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发展生产,扩大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1957年末,工商贷款余额302万元,是1952年的45倍。
  在“二五”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试行“存款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的管理办法。这时,“大跃进”和“大炼钢铁”以及商业上的大购大销,都要求支援资金,而银行在资金供应上基本上是有求必应,因此,造成了信贷资金猛增。
  1961年,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银行实行业务垂直领导,帮助企业清仓核资,1963年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信贷计划,编制与审批信贷恢复正常。1965年末工商贷款余额425.3万元,比1957年增长40%。
  在“三五、四五”时期,正处于“文化大革命”运动中,信贷计划管理制度被批判为资产阶级的“管、卡、压”,专管信贷的机构被撤销。结果信贷管理大撤手,贷款发放失控,经济效益低,1975年末,工商贷款余额2235万元,是1965年的4.2倍,其中工业贷款余额768万元,为1965年的231倍,而同期工业总产值增长近4倍。
  1979年后,工商信贷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1981年改为差额包干)”的管理体制;1983年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信贷实行“存、贷分户”的管理办法;1985年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体制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以销定贷”的原则,重点支持轻纺工业。1988年末工商贷款余额7954万元。是1952年的1222倍。
  工商贷款种类:“一五”时期分工业、商业、合营、私营四种,此后,改为按计划项目划分。自1979年起,按贷款对象分为以下五种:
  1.国营商业贷款主要用于国营商业的自有流动资金的不足,按用途可分为商品流转、临时农副产品采购、结算贷款以及商办工业技改贷款。
  本县此项贷款,始于1956年,当时贷户有国营商业,县供销合作社所属各经理部、粮食等部门。1958年,银行将商业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贷款合并为一个帐户,采取进贷款,销货还款,存贷合一,活存活贷的办法,重点支持商业部门的农副产品采购和工业品采购所需要的资金。1959年,贷户增加了县物资站。
  1964年后,县国营商业,县物资站并入邢台地区对口公司。贷户仅有粮食、县供销社所属经理部、加工厂。1970年,国营商业下放回县;1973年县物资局恢复;1980年县供销社所属公司、工厂贷款划归县农行。至此,贷户包括国营商业、粮食、物资等部门。1988年末,国营商业贷款余额2097万元,是1957年的41倍。
  2.国营工业贷款着重解决企业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原材料的储存、生产、成品资金
  占用所需要和因季节性进货的超定额临时资金的需要,以及流通过程中的结算资金的需要。按用途分为周转流动资金,临时结算,科技开发,大修理等贷款。
  本县国营工业贷款始于1958年,1962年后,工业生产稳定,贷款亦相对稳定,1970年后,随着工业的迅速发展,贷款额亦大幅度增长。1988年末,国营工业贷款余额2819万元。
  3.集体工商业贷款主要用于集体工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季节性临时流动资金不足。1954年开始发放,重点支持手工业社、组,巩固壮大集体经济。1957年末,此项贷款余额214万元,共计扶植了24个集体工商企业生产经营。
  1958年,为解决社办工业的原材料和资金困难,开展了实物存款和实物贷款。即动员群众将农副产品和闲散物资拿出来,作价作为银行存款,然后银行将这些物资交社办工厂使用,作为贷款。
  据当时原五、六两区统计,实物以存转贷。支持社办企业57个。此后,此项贷款重点支持合作工厂及社办企业。
  1970年后,集体工商企业迅速发展,贷款额亦相对增加,1988年末,集体工商业贷款余额1313.6万元,是1957年的5倍。
  4.个体工商业贷款主要解决个体工商业的的流动资金不足。县银行建立后即开办此项贷款,一度成为建国初期贷款的重点。1952年末,私营工商业和个体手工业贷款余额4.4万元。至1956年,全县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由于没有了个体工商业,故停止了此项贷款投放。
  1981年,银行遵照总行“关于积极支持个体工商业户发展的通知”恢复了此项贷款。当年开设个体工商户5户,贷款1500元,6月底全部收回。1988年末,个体工商435户,存款余额77万元,贷款129户,余额71万元,贷款是1952年的16倍。
  5.固定资产贷款1975年末,县人行开办“五小设备贷款”。年末余额4万元。自1979年起,县人行改变了只贷流动资金的框框,对国营企业开办中短期的设备贷款;新产品开发贷款;对集体企业开办集体设备贷款。以上三项贷款合称固定资产贷款。1988年末此项贷款余额828万元。1981年至1988年累计发放此项贷款2016万元。共支持了27户厂家的32项新产品、新工艺、新项目上马,增加了产值和利税。
  四、基本建设拨款与贷款
  1.拨款基本建设拨款监督,是建设银行的主要职责。
  县建设银行按照国家的规定,坚持按基本建设计划拨款。截止1988年末,十年间经办拨款项目312个,完成总投资额55121.8万元,其中预算内投资项目84个,投资额2319.6万元。
  在基本建设拨款管理中自1983年开始,县建行先后推行6种形式的包干责任制。即按计划包干,按施工图预算包干,按工程单方造价包干,按包工定额消耗包干,按三费(人工、机械、管理)包干,按定工期定质量包干。节省资金3—6%,工期提前在40—120天,此包干办法得到省、地有关领导机关的推广。
  1985年,县建行在南石门卫生院工程中,首次试办公开招标承包制,节省资金26%,
  以后,全面推广这一办法。1986年至1988年,推行招标项目52个,节约预算投资126万元。
  对零星基建资金(开始定为2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后改为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县建行按照“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该行还开办了审查工程预决算业务,保证了国家资金的合理使用。
  2.贷款自县建行建立之日起,就按照“有借有还,按期付贷”的原则,开办了贷款业务。1985年以后,国家将拨款改为贷款。县建行在贷款时,坚持了计划管理、专款专用、物资保证、定期偿还四个原则。
  贷款分专项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专项贷款,是投资性的贷款。1979年至1984年,上级下达贷款项目42个,总金额364万元。
  1985年后,国家严格控制信贷投放,而许多企业的技改需要资金,于是县建行在深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基础上,积极向上级推荐投资少、见效快,可行性强的项目。截至1988年末,上级批准推荐项目31个,发放贷款1051万元。
  流动资金贷款,是解决建设中资金周转的临时需要,截至1988年末,县建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71万元,比1979年增长5.8倍。
  第五节 信用合作社
  解放战争时期的信用社,一建立就注意支持生产或经营,据1947年《银行月刊》20期记载:1947±半年,本县49个信用社,共贷款3822万元(冀南钞)。支持群众买牲口127头,农具3041件,纺花车116辆,织布机71架,羊672只,打井32眼,支持经营运输得利170万元,经商得利339万元,办厂得利375万元。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信用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受县农行领导,在不设农行时期受县人行领导。
  1955年,本县112个乡,均建立信用社,信用社动员社员入股作本,实行股金分红,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信用干部不脱离生产,享受补贴,他们登门串户,办理个人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存款、贷款,帮助社员、农业社解决了生产、生活上的困难,颇受农民拥护。1955年,存款余额151万元,贷款余额13万元,拥有股金11万元,公积金1.3万元。
  1958年后,在“左”的思想影响下,信用社干部由选举改为任命,社员代表大会流于形式;停止了群众集股和股金分红制等。从此模糊了信用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
  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信用工作有了新的起色。到1962年,全县31个信用社中,有27个实现了社员和生产费用贷款,全部用本社储蓄发放。1963年8月,本县发生了百年一遇的特大洪水灾害,信用社发放社员贷款21万元,支持3700余户社员,购买粮食533.5万公斤,衣服1262件,煤炭50万公斤,并代县人行发放救灾贷款16万元,支持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同年,山区信用社,在资金有余前提下,报经河北省分行批准,首次在本县试办设备性贷款。1964年至1965年,发放此项贷款27.3万元,支持2000多个生产队购买耕畜、种畜、农机具,并支持水利建设及造田工程。1965年,存款余额723万元,其中社员365万元,分别比1957年增长95%和84%,贷款余额143万元,其中社员77万元,分别比1957年增长429%和285%。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信用社业务受贫下中农监督;干部由公社任免,管理混乱,部分干部下放回家,部分干部工资改为“工分”加补贴;规章制度被批判;存钱多的户被视为“资本主义倾向”等,极大影响了信用事业的发展。至1972年落实干部政策后,干部的积极性逐渐恢复,业务日趋活跃,尤其是针对“文革”造成的资金短缺,大力开展社员储蓄,使存款额有了大幅度增长。杨庄信用社主任齐兴聚挨户登门进行调查研究,动员社员储蓄,并用社员储蓄支持发展社队企业和社员家庭副业取得了显著成绩。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信用社进行整顿和改革,恢复和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国务院规定,将信用社的资金纳入国家信贷计划,恢复了社员入股和股金分红;召开社员大会,民主选举主任,以及在此基础上选举产生县信用社联合社;实行集体经营承包责任制等,促进了信用社事业的发展,1988年,存款余额14678万元,其中社员13617万元,分别是1955年的38.6倍和92倍,贷款余额11547万元,其中社员3747万元,分别是1955年的426倍和468倍。
  第六节 结算
  新中国建立前,民间贸易结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现金结算,一手交款,一手交货,这种方式沿用至今。另一种是赊销,购货时按时价记帐,年终还帐或讨帐,这种方式新中国建立后,不再沿用。
  新中国建立后,国营、集体工商业大发展,80年代后,实行“改革开放”,乡镇企业个体企业也大有发展,贸易结算形式主要有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两种。
  在1979年前,结算工作,由县人行独家办理,1979年后各专业银行先后建立。县人行、县工商行、县农行、县建行和信用社均办理此项业务。县人行为现金出纳中心和转帐结算中心。
  一、现金结算
  新中国建立后,工商企业和机关团体之间的经济往来,一般都采用直接现金结算方式;1953年以后,逐渐改办以转帐结算为主。
  二、转帐结算
  转帐结算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种。
  异地结算的方式:
  1.汇兑。1949年1月,县行始办国内汇兑业务。汇兑,按传递方式信汇、电汇和本人自带票汇三种。按通汇地点分全国、省辖、县辖和行社四级。1984年设票汇结算,汇款迅速安全,取款灵活方便,深受企业欢迎,现已成为异地结算的主要方式。
  2.托收承付。1953年1月开办,1984年前是异地交易结算的主要方式。办理此种结算的主要条件是依据合同和出运证明,结算有保证。
  3.委托收款。始于1980年,其特点是银行不审查拒付,不受金额起点限制,无经济合同亦可办理。
  4.限额结算。始于1975年,是一种客户自带的结算凭证。此种结算迅速,并能当场钱货两清,为双方所欢迎。
  同城结算方式:
  1.支票。始于1949年。支票分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两种。这是付款单位签发的委托其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中支付款项的凭证。支票的特点是程序简易,使用灵活。
  2.托收承付。始于1953年,它与异地托收承付在适用范围、凭证格式及核算程序上相同,不同处是不检验商品发货证明,承付期短。
  3.托收无承付。始于1953年,这是收付款单位双方签订合同后,由收款单位委托银行直接从付款单位承付的一种结算方式。适用于同城公共事业,企业向其用户收取费用的结算方式。
  4.付款委托书。始于1955年,这是一种由付款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中将款项付出转入指定的收款单位帐户的结算方式。适用于同城结算各单位之间的款项支付。1984年前,也是国营商业同农村社队结算的一种方式。
  三、农村结算
  基本采用异地结算和同城结算方式。
  1984年前,农村以社队为单位交售农副产品,使用付款委托书,进行转帐结算。1985年后.大部分变成以户结算。为方便群众,改由现金结算,小部分转帐结算改用定额保付支票。这是由银行和收购单位双方盖章,按固定面额交出售农副产品的农民或单位,农民或单位持定额保付支票到银行或信用社支取现金或转帐。
  第七节 管理
  一、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是国家金融管理的重要内容。
  1950年4月7日,周恩来总理,南汉宸行长联合发出命令,公布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指定人民银行为执行机关,负责核定各单位库存现金限额,限定现金使用范围,从此,本县机关团体、公营企业等之间的经济往来,均通过银行转帐结算。除发放工资、向农村采购农副产品零星开支外,不再使用现金。超限额收入的现金送存银行,超过限额支付现金,从银行提取。
  1960年9月后,现金管理范围,扩大到人民公社。1977年11月以后,现金管理范围又扩大到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队企业。198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通知“社队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的价款,可以转帐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
  自1988年10月1日起,依照国务院通过的《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开户银行核定开户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经核定的库存现金定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减少现金限额的,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进行核定。
  二、工资基金管理
  工资基金支付监督,是现金管理的重要内容,国家授权银行执行。
  1955年7月,国家机关人员实行货币工资制后,银行即开始对工资支付实行监督。自1960年起,银行对国营企事业单位及机关团体,试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
  1962年,实施国家和省计委、劳动、财政和银行联合下达的工资基金指标,按年、分月落到基层单位,不准突破。同年9月,各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工资基金专户”,银行在其户余额内,按照规定,监督支付工资。
  1972年,银行配合财政、劳动部门,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监督管理,使工资支付纳入国家计划。
  三、货币市场管理
  抗日战争时期,在沦陷区,日本侵略军严格查禁冀南钞、法币等货币流通使用,以维护其联银券市场垄断地位。且对法币施以套购,用来购买抗日根据地的物资。
  在太行抗日根据地,货币斗争是对敌经济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抗日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
  1.以冀南银行发行的冀南钞为本位货币,本县一切交易往来收授公款,均以冀南钞为中介。县设金库,公款存银行保管,政府随收随存,随用随取。1943年2月22日以后,冀南钞实行战略区分区管理。各区货币加盖图章,太行区盖“太行”,冀南区盖“平原”,太岳区盖“太岳”二字,各区钞票互不流通,以防止敌人、投机者投机渔利。
  2.凡敌伪发行钞票,一律禁止保存、携带和使用。商民存有敌伪钞者,得向抗日政府申请,贬值兑换冀南钞。以制止敌人套购根据地的物资。
  3.对于法币,开始时,曾利用其作为从敌占区购买重要物资的中介,故施以保护政策。1941年后,为使法币不为敌人所吸收,倒手套取抗日根据地的外汇,政府决定停止在市场流通。
  4.同各邻区根据地银行实行通汇,并对其发行的钞票,以冀南钞计折使用。1943年3月15日,冀南银行总行通知,各种钞票价格,以冀钞一元计,晋西北钞二折,鲁西钞四折,北海钞六折,晋察冀钞八折。
  5.坚决查禁敌伪伪造的冀南钞。1943年5月,发现敌人发行的大批伪冀钞倾销根据地,政府银行广泛发动群众,讨论对付办法,设置辨认所,为群众辨认,边沿区实行严格稽查。
  四、利率管理
  国务院规定,所有存、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非金融部门一律不得自定利率;除国务院批准的拨款改贷款利率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以外,各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一律执行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利率,不得自定利率。
  银行储蓄存款、各项贷款的利率,一般是50年初较高,50年代末调低,之后长期稳定。1980年以后,逐步调高。
  五、金银管理
  国家规定金银管理和金银收兑,由人民银行负责。一切单位生产和回收的金银,一律交售给人民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金银,不准擅自留金银。
  本县银行收兑的金银,主要是人民群众积存的黄金、银元、首饰、器具等。收兑数量,1952年2月到1980年2月,黄金每克(纯重)为3.04元,1980年3月后,经过五次调价到1986年11月后黄金每克增至32元,1973年3月底前,白银每克0.04元、银元每枚1元。经过四次调价,1988年7月20日以后,白银每克增至0.85元,银元每枚增至20元,据1970年后的12个年度统计,累计收兑黄金2862克、白银291174克、银元43394枚。
  第八节 保险业务
  1952年始,本县开办保险业务,主要办理企业财产强制保险、汽车保险、耕畜保险以及在平原丘陵地区开办的养猪、养鸡保险。1954年停业。1983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办理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自行车保险及团体人身意外的伤害保险。
  县保险支公司重新建立后,在原有保险种类的基础上,扩大了保险业务,并增办了学生平安保险、麦场火灾保险、简易人身保险、电工人身保险和司机车座人身保险,农民寿终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11个保险种。
  承保方面。保险费收入迅速增加,由1983年的全年保险费收4万元,增到1988年的全年保险费收入128万元。自1983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到1988年底共收入保险费318万元,为国家积累了保险基金,为支援经济建设提供了保障。
  理赔方面。保险的社会效益日益明显,赔款金额由1983年全年893元,到1988年底,全年赔偿55.5万元,自1983年恢复办理保险业务后,到1988年底,支公司累计赔款175万元,发挥了保险经济补偿的职能,有力地支援了工农业生产。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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