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经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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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656
颗粒名称: 行政经费
分类号: F302.6
页数: 1
页码: 313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行政事业单位行政经费管理历史。
关键词: 邢台县 行政事业单位 行政经费

内容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由领导机关颁发定额,实行领报制。
  1941年3月30日,冀南太行太岳行政联合办事处规定,县政府每月公杂费160元(冀钞下同),旅差费20元,特别费20元,宣传费25元,训练费每期50元,书报费每年60元(包括各区)。区政府公杂费17元。
  1948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通令规定,公杂费:县级平均每人每月小米11市斤,区级平均每人每月小米10市斤;报纸费,县级平均每8人1份,区级平均每10人1份。
  新中国建立后,本县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开始实行实报实销领报制。1979年前,除对县医院、县剧团实行差额补助外,其余单位的收支均纳入县财政预算。单位按月或季造经费领报表,由县政府审核报销。
  1980年后,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费用定额,经费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管理办法。除人员经费外,公用经费按统一标准,包到单位。此后,根据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从1985年起,对机动车辆费用,进行适当补助。
  1986年,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分级分档,供给经费,包干使用”的管理办法。即包括办公、会议、差旅、邮电、修缮、购置在内的经费,每人每年县级300元、县直单位230元、乡镇级200元。并对机动车辆费用实行分级补助。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按实有车辆,每辆补助4000元;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每单位一辆车按4000元补助,其余车辆减半补助;其它行政事业单位,均按一辆补助2000元。
  1987年后,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三定三控”管理办法,即人员、车辆、费用定编,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会议费和非生产性开支。在安排预算时,对公用经费,在上年实际开支基础上,进行压缩。1987年压缩16%,1988年压缩4%。
  经费指标拨付:1980年后,除乡(镇)机关仍实行领报制外,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年初下达预算指标,分月计划拨付经费,单位每月向财政报告财务结果。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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