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邢台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30720020220000654 |
颗粒名称: | 五、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
分类号: | F302.6 |
页数: | 2 |
页码: | 313-314 |
摘要: |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1961年起,本县按照国家规定,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以节约开支,缓和市场供求矛盾。1961年,政府授权财政部门管理控制工作。先后列控的商品是:沙发、地毯、桌椅、轿车、摩托车、自行车、电视机、照像机、录音机、扩大机、打字机、计算机、电风扇和高级乐器等。1972年—1979年,新增加列控商品:化纤布及其用品,公用包、毛绒及其制品、毛毯、毛巾被、高级针织品、卷烟、各种酒等。1985年—1987年,新增列控商品有:各种电取暖和电煮水设备等。1988年,新增加列控商品有:复印机、电子打字机、电传机、羽绒服、风雨衣、吸尘器等。以上物品,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等如需购买,均须申报省控办或省委托地、市、县控办批准后,方得购买。 |
关键词: | 邢台县 社会集团 购买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