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润上交和提留。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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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643
颗粒名称: 1.利润上交和提留。
分类号: F275
页数: 2
页码: 310-311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利润上交和提留方法。
关键词: 邢台县 企业 财务管理 利润

内容

1977年以前,国营工商企业每年初由计委下达指令性利润计划指标,实现利润全部上交财政;企业的基建和简易建筑等开支报财政审批,亏损由财政给予弥补。
  1978年,国营企业在完成下达的八项经济指标后,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从企业实现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用于发展生产和奖励职工。企业主管部门在其所属企业盈亏相抵后,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分行业比例提取利润留成。
  从1978年开始,对完成八项主要经济指标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按工资总额10—12%提取生产性奖金的办法。所提奖金可以列入成本。
  1979年,县办工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地区与本县为五五分成。主要用于企业的挖潜、革新、技术改造和财政20%亏损部分。同年,商业企业的利润留成制度开始试行。地区核给本县分成比例为:商业企业15.3%;商办工业33%;供销社30%。主要用于简易建筑、技术改造和经理(厂长)基金。
  1981年,本县对经委所属12个企业(包括3个亏损企业)实行大包干。包干的基数为零,超收分成百分之百。对建委、电力和农机部门,实行超计划利润分成,即超过利润计划部分,上交财政40%,企业留用50%,主管部门留10%。
  自1983年1月1日起,本县36户国营预算内企业,全部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由上交利润改为上交所得税和调节税或利润。其中17户大中型企业执行55%比例税,调节税为一户一率,19户小型企业执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税后上缴一定数额的承包费。
  1985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重新划分企业类型标准。中、小型企业减为11户,小型企业增至23户,两户专门生产油、醋、饲料加工企业,在1990年前减半征收所得税。县化肥厂按国家规定退出利改税,定为“定额上交,超收分成”体制。
  1987年8月以后,全面推行企业承包责任制。在坚持企业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和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权、责、利关系。在确定承包基数时,制定了“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将42家国营预算内工商企业,公开向社会招标承包。至1988年,已有34家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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