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财务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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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642
颗粒名称: 一、企业财务管理
分类号: F275
页数: 3
页码: 310-312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企业财务管理:利润上交和提留、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扭亏增盈、清仓查库和清产核资。
关键词: 邢台县 企业 财务管理

内容

1.利润上交和提留。
  1977年以前,国营工商企业每年初由计委下达指令性利润计划指标,实现利润全部上交财政;企业的基建和简易建筑等开支报财政审批,亏损由财政给予弥补。
  1978年,国营企业在完成下达的八项经济指标后,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从企业实现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用于发展生产和奖励职工。企业主管部门在其所属企业盈亏相抵后,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分行业比例提取利润留成。
  从1978年开始,对完成八项主要经济指标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按工资总额10—12%提取生产性奖金的办法。所提奖金可以列入成本。
  1979年,县办工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地区与本县为五五分成。主要用于企业的挖潜、革新、技术改造和财政20%亏损部分。同年,商业企业的利润留成制度开始试行。地区核给本县分成比例为:商业企业15.3%;商办工业33%;供销社30%。主要用于简易建筑、技术改造和经理(厂长)基金。
  1981年,本县对经委所属12个企业(包括3个亏损企业)实行大包干。包干的基数为零,超收分成百分之百。对建委、电力和农机部门,实行超计划利润分成,即超过利润计划部分,上交财政40%,企业留用50%,主管部门留10%。
  自1983年1月1日起,本县36户国营预算内企业,全部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由上交利润改为上交所得税和调节税或利润。其中17户大中型企业执行55%比例税,调节税为一户一率,19户小型企业执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税后上缴一定数额的承包费。
  1985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重新划分企业类型标准。中、小型企业减为11户,小型企业增至23户,两户专门生产油、醋、饲料加工企业,在1990年前减半征收所得税。县化肥厂按国家规定退出利改税,定为“定额上交,超收分成”体制。
  1987年8月以后,全面推行企业承包责任制。在坚持企业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和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权、责、利关系。在确定承包基数时,制定了“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将42家国营预算内工商企业,公开向社会招标承包。至1988年,已有34家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
  2.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
  随着工商业生产经营的发展,企业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相应增长。1988年,本县46户国营预算内企业的“两金”是:用于固定资产的资金达5581.6万元,是1972年的24倍;企业的固定资产总值达7428.6万元,是1972年的19.7倍,流动奖金达453.2万元(其中国拨占81.5%),比1972年增长9.7%。
  3.扭亏增盈。
  1973年,出现国营预算内工商企业亏损1户,亏损额3.9万元。
  自1975年开始,财政部门帮助亏损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并对化肥、磷肥生产实行定额补贴,1979年亏损企业由上年的5户降为2户,亏损额由31.3万元降为11.9万元。
  1982年,亏损企业增为5户,亏损额108万元。1983年亏损企业降至4户,亏损额24.5万元。至1986年,只有县第二砖厂亏损20.2万元;1987年县政府决定关闭该厂,是年,除这个厂遗留亏损额0.4万元外,县工农商场亏损0.2万元。
  1988年,工商企业亏损5户,亏损额115.8万元。
  4.清仓查库和清产核资。
  自1972年起,本县先后在工商企业进行了四次清仓查库和清产核资。
  1972年,在县供销社所属三个棉花厂、县农机厂和县农机电器公司,进行了清产核资工作。主要是清查流动资金、固定资金和债权债务,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和固定资产需要量。
  1974年,在工业、商业、农机、电力所属15个企业中,开展清仓利库和清产核资工作。共计报废流动资金5.8万元,报废固定资产17.6万元;盘盈流动资产0.4万元,盘亏流动资产0.4万元。
  1979年7月,在186家国营工商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开展清仓查库、扭亏增盈工作。固定资产共盘盈138万元、盘亏6.5万元、待报废损失141.9万元;流动资产共盘盈30万元、盘亏17万元,待报废损失757万元;清理债权债务55.5万元。
  1980年,对19家国营工业企业进行核资工作。核定占用总额729.2万元,最低需用流动资金546.9万元。1979年国拨自有流动资金277.7万元,待核销流动资金491.2万元,定额负债67.9万元,国拨流动资金尚缺250.5万元。核定资金占用总额周转天数比1978年加快25.7%。
  自1983年7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决定,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管理,1987年开始由工商银行管理。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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