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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节 财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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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64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财政管理
分类号:
F812.2
页数:
5
页码:
310-31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企业财务管理、农业财务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公费医疗费管理、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冻结和控制单位银行存款、财政监察。
关键词:
邢台县
财政管理
内容
一、企业财务管理
1.利润上交和提留。
1977年以前,国营工商企业每年初由计委下达指令性利润计划指标,实现利润全部上交财政;企业的基建和简易建筑等开支报财政审批,亏损由财政给予弥补。
1978年,国营企业在完成下达的八项经济指标后,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从企业实现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用于发展生产和奖励职工。企业主管部门在其所属企业盈亏相抵后,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分行业比例提取利润留成。
从1978年开始,对完成八项主要经济指标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按工资总额10—12%提取生产性奖金的办法。所提奖金可以列入成本。
1979年,县办工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地区与本县为五五分成。主要用于企业的挖潜、革新、技术改造和财政20%亏损部分。同年,商业企业的利润留成制度开始试行。地区核给本县分成比例为:商业企业15.3%;商办工业33%;供销社30%。主要用于简易建筑、技术改造和经理(厂长)基金。
1981年,本县对经委所属12个企业(包括3个亏损企业)实行大包干。包干的基数为零,超收分成百分之百。对建委、电力和农机部门,实行超计划利润分成,即超过利润计划部分,上交财政40%,企业留用50%,主管部门留10%。
自1983年1月1日起,本县36户国营预算内企业,全部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由上交利润改为上交所得税和调节税或利润。其中17户大中型企业执行55%比例税,调节税为一户一率,19户小型企业执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税后上缴一定数额的承包费。
1985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重新划分企业类型标准。中、小型企业减为11户,小型企业增至23户,两户专门生产油、醋、饲料加工企业,在1990年前减半征收所得税。县化肥厂按国家规定退出利改税,定为“定额上交,超收分成”体制。
1987年8月以后,全面推行企业承包责任制。在坚持企业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和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权、责、利关系。在确定承包基数时,制定了“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将42家国营预算内工商企业,公开向社会招标承包。至1988年,已有34家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
2.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
随着工商业生产经营的发展,企业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相应增长。1988年,本县46户国营预算内企业的“两金”是:用于固定资产的资金达5581.6万元,是1972年的24倍;企业的固定资产总值达7428.6万元,是1972年的19.7倍,流动奖金达453.2万元(其中国拨占81.5%),比1972年增长9.7%。
3.扭亏增盈。
1973年,出现国营预算内工商企业亏损1户,亏损额3.9万元。
自1975年开始,财政部门帮助亏损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并对化肥、磷肥生产实行定额补贴,1979年亏损企业由上年的5户降为2户,亏损额由31.3万元降为11.9万元。
1982年,亏损企业增为5户,亏损额108万元。1983年亏损企业降至4户,亏损额24.5万元。至1986年,只有县第二砖厂亏损20.2万元;1987年县政府决定关闭该厂,是年,除这个厂遗留亏损额0.4万元外,县工农商场亏损0.2万元。
1988年,工商企业亏损5户,亏损额115.8万元。
4.清仓查库和清产核资。
自1972年起,本县先后在工商企业进行了四次清仓查库和清产核资。
1972年,在县供销社所属三个棉花厂、县农机厂和县农机电器公司,进行了清产核资工作。主要是清查流动资金、固定资金和债权债务,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和固定资产需要量。
1974年,在工业、商业、农机、电力所属15个企业中,开展清仓利库和清产核资工作。共计报废流动资金5.8万元,报废固定资产17.6万元;盘盈流动资产0.4万元,盘亏流动资产0.4万元。
1979年7月,在186家国营工商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开展清仓查库、扭亏增盈工作。固定资产共盘盈138万元、盘亏6.5万元、待报废损失141.9万元;流动资产共盘盈30万元、盘亏17万元,待报废损失757万元;清理债权债务55.5万元。
1980年,对19家国营工业企业进行核资工作。核定占用总额729.2万元,最低需用流动资金546.9万元。1979年国拨自有流动资金277.7万元,待核销流动资金491.2万元,定额负债67.9万元,国拨流动资金尚缺250.5万元。核定资金占用总额周转天数比1978年加快25.7%。
自1983年7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决定,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管理,1987年开始由工商银行管理。
二、农业财务管理
1973年以前,国家用于支援农业的资金,由财政预算部门统一管理。自1980年以后,将农业财务管理从预算管理中分离出来。
1.全额单位管理对收支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的农林水气部门全额事业单位,1979年前实行收入全额上交,支出列入财政预算,年终结余一律上交财政和“领报制”经费管理办法。
1980年始,对农业、畜牧、农机、林业、水利、气象等项事业费,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结余资金70%用于发展事业和弥补经费,30%用于集体福利事业。1983年始,气象事业费划归省气象局管理。
2.差额单位的管理本县农业系统须差额补助的有良种场、林场、苗圃、兽医站、配种站、拖拉机站、野沟门水库、野沟门灌区、朱庄北灌区、牛尾河灌区等10个事业单位。对这些单位,一般是年终对收不抵支的部分,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预算补助。1980年始,县财政对这些单位实行“定收定支、定额补助,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结余资金60%用于发展事业,40%用于集体福利。
3.事业单位企业经营1980年始,对全县有条件发展生产的种子公司、钻井队、良棉厂等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经营的管理办法。这些单位的差额补助,由1980年的2.98万元,到1988年降为1万元。
4.支农资金管理1981年前,本县累计投放支农资金25万元,全部为无偿投入。
1982年始,凡国家投放的支农专款,除抗灾性、公益性、实验性以及国家政策鼓励其发展而见效期长的项目外,大部分农业投资改为财政支农周转金形式,以有偿周转使用、按期收回的办法进行管理。1982—1988年,本县累计投放支农周转金148.4万元。
对有偿和无偿使用的支农资金,均签订经济合同,由财政和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并落实经济责任制。
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1.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新中国建立初期,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实行供给制,其子女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家庭土地由群众代耕。从1953年始,实行半供给制。1955年7月始,实行工资制,子女补助及家庭代耕均取消。
2、行政经费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由领导机关颁发定额,实行领报制。
1941年3月30日,冀南太行太岳行政联合办事处规定,县政府每月公杂费160元(冀钞下同),旅差费20元,特别费20元,宣传费25元,训练费每期50元,书报费每年60元(包括各区)。区政府公杂费17元。
1948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通令规定,公杂费:县级平均每人每月小米11市斤,区级平均每人每月小米10市斤;报纸费,县级平均每8人1份,区级平均每10人1份。
新中国建立后,本县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开始实行实报实销领报制。1979年前,除对县医院、县剧团实行差额补助外,其余单位的收支均纳入县财政预算。单位按月或季造经费领报表,由县政府审核报销。
1980年后,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费用定额,经费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管理办法。除人员经费外,公用经费按统一标准,包到单位。此后,根据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从1985年起,对机动车辆费用,进行适当补助。
1986年,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分级分档,供给经费,包干使用”的管理办法。即包括办公、会议、差旅、邮电、修缮、购置在内的经费,每人每年县级300元、县直单位230元、乡镇级200元。并对机动车辆费用实行分级补助。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按实有车辆,每辆补助4000元;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每单位一辆车按4000元补助,其余车辆减半补助;其它行政事业单位,均按一辆补助2000元。
1987年后,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三定三控”管理办法,即人员、车辆、费用定编,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会议费和非生产性开支。在安排预算时,对公用经费,在上年实际开支基础上,进行压缩。1987年压缩16%,1988年压缩4%。
经费指标拨付:1980年后,除乡(镇)机关仍实行领报制外,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年初下达预算指标,分月计划拨付经费,单位每月向财政报告财务结果。
四、公费医疗费管理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干杂人员的医疗费,实行定期定额,由机关掌握的办法。
新中国建立后,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对公费医疗经费的管理,1949—1982年,实行实报实销制,1983年以后,实行医疗经费包干制度(详见卫生章)。
五、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61年起,本县按照国家规定,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以节约开支,缓和市场供求矛盾。
1961年,政府授权财政部门管理控制工作。先后列控的商品是:沙发、地毯、桌椅、轿车、摩托车、自行车、电视机、照像机、录音机、扩大机、打字机、计算机、电风扇和高级乐器等。
1972年—1979年,新增加列控商品:化纤布及其用品,公用包、毛绒及其制品、毛毯、毛巾被、高级针织品、卷烟、各种酒等。
1980年—1984年,新增加列控商品有:空气调节器,洗衣机等。
1985年—1987年,新增列控商品有:各种电取暖和电煮水设备等。
1988年,新增加列控商品有:复印机、电子打字机、电传机、羽绒服、风雨衣、吸尘器等。
以上物品,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包括集体单位)等如需购买,均须申报省控办或省委托地、市、县控办批准后,方得购买。
六、冻结和控制单位银行存款
1967年后,根据国务院决定,本县三次冻结和控制单位银行存款。
1967年10月1日,冻结103户,共计540632元。经过清理,实际处理冻结存款432869元。其中收归上解地区财政146797元,留本单位使用206772元。
1976年10月1日,根据中央《关于冻结各单位存款的通知》,本县实际冻结单位银行存款54.8万元,其中上解46.8万元。
1986年12月31日,根据国务院2号文件精神,本县按银行帐面余额控制了所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存款,共计681.3万元,经过清理,实际控制89.5万元。1981年5月,在控制额内购买国库券20.2万元,其余报邢台地区行政公署批准解控。
七、财政监察
1979年前,财政监察工作分别由财政、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履行。
自1979年开始,进行一年一度财经纪律大检查。如1988年11月,组织了200人,对48户国营企业,325户集体企业,78户行政事业单位,1387户个体工商业户进行了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查出违纪单位335户,违纪资金87.6万元,其中,应补交国家财政收入36.1万元,全部收交入库。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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