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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财政收支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63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财政收支
分类号:
F812.4
页数:
5
页码:
306-31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清代、民国、新中国建立以后、财政收支的发展历程。
关键词:
邢台县
财政
收支
内容
一、清代
据清康熙《邢台县志》载,顺治十八年(1661),本县地丁两项共计征银32786.32两;支出起运户部、礼部、光禄寺、兵部、工部、太仆寺等项下及其脚价银外,县存留11310.89两。
据清光绪《邢台县志》记载,光绪三十年(1904),本县田赋共计征银36392.82两,遇闰月加征银1211.3两;起运解库正银25371.58两,遇闰月加解银640.2两;盈余11021.23两,遇闰月加留银571.16两。主要用于:驿站8089.28两;府俸、府学教授俸等416.93两;县俸等1899.94两;县学等214.93两;巡检191.52两;典史等67.52两;杂项309.37两;办公等1233.04两;县捐等392.88两。
二、民国
民国期间财政收支无完整资料可考。据民国《邢台县志》等记载,本县开支,从地方附加捐中支取。其附加额,清末每银一两加征制钱一吊,外加省字费四百文,警察费四百文。民初,每元又加征保安费三角、警费一角八分五厘、自治费三分四厘三毫、教育费七分五厘。
1940年,本县沦陷区岁入预算:经常收入288.639万元(伪币、下同)。其中省附加6.36万元,地方捐213.319万元,地亩财产收入4.122万元,地方事业收入4.822万元,行政收入0.5万元,补助款收入54.971万元,司法收入0.753万元,其它收入4.545万元(注:各项收入比经常收入多0.753万元)。
1941年概算,经常收入525.109万元。其中省税附加9.547万元,地方捐431.392万元,地亩财产收入4.122万元,地方事业收入9万元,行政收入1万元,补助款收入59.688万元,司法收入0.753万元,其它收入9.6万元。
本县抗日根据地和解放战争时期的财政收支无资料可考。
三、新中国建立以后
随着国民经济的日益发展,本县财政收支规模逐年扩大,现在已形成预算内和预算外两条渠道。
1.预算内收支
预算收入:自1953——1988年,36年累计财政总收入22411.4万元。其中:工商各税收入13757.1万元,占总收入61.4%;企业收入4233万元,占总收入18.9%;农业税和契税收入3874.9万元,占总收入17.3%;其它收入546.4万元,占总收入2.4%。
1988年,财政总收入1897.4万元,为1953年的11.4倍,其中工商各税1451.6万元,占总收入的76.5%;企业收入183万元,占总收入的9.6%;农业税和契税收入146.9万元,占总收入的7.7%;其它收入115.9万元,占总收入的6.2%。
预算支出:自1953——1988年,36年累计财政总支出21622.8万元,其中:用于文教科技卫生事业8429.9万元(教育6035.1万元、卫生1355.3万元、文化153万元、科技65.4万元),占总支出的39%;用于经济建设5564.2万元(工业907.5万元、农业4083.7万元),占总支出的25.7%;用于行政管理4083.7万元,占总支出的18.9%;用于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2178.7万元,占总支出的10.1%;用于其它费用1366.3万元,占总支出的
6.3%。
1988年,财政总支出2096.6万元,为1953年的13.9倍。其中,用于文教科技卫生事业837.3万元(教育601.5万元、卫生96.5万元、文化10.7万元、科技4.6万元),为1953年的14.9倍;用于行政管理488.1万元,为1953年的11.8倍;用于经济建设368.9万元(工业31.1万元、农业265.1万元),为1953年的146.5倍;用于其它费用224.5万元,为1953年的224.5倍;用于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177.8万元,为1953年的9倍。
自1972年—1988年,17年本县累计上解5155.2万元,结余542.6万元。
2.预算外收支
预算外资金是根据国家财政和财务制度规定,自收自支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
1972年前,本县预算外资金,由各主管部门自收自支,1973年以后,由县财政统一代管一部分。1988年9月26日,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邢台县预算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规定了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范围、方法以及交款、用款等,使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1972年——1988年,17年本县累计预算外总收入1176.9万元,其中附加收入272.9万元,占总收入的23.2%;财政集中的企业收入897.1万元,占总收入的76.8%。累计预算为总支出1101.5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951.5万元,占总支出的86.4%;其它支出72.3万元,占总支出的6.6%;文教科技卫生事业支出72万元,占总支出的6.5%;行政支出5.7万元,占总支出的0.5%。
3.重点建设基金
根据国务院规定,本县从1983年起,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截至1988年末,六年累计征集424.4万元。其中:1983年60万元,1984年60.6万元,1985年76.4万元,1986年、1987年各64万元,1988年99.4万元。此项收入,全部直接上交中央财政部。
征集范围:地方财政的预算资金;事业单位的预算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业基金;其它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反利润。
征收率为当年收入的10%。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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