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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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63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财政体制
分类号: F812.2
页数: 2
页码: 305-306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明清时期、民国时期、新中国建立时期财政体制的发展历程。
关键词: 邢台县 财政 体制

内容

一、明、清时期清康熙《邢台县志》载,“管田民田赋贡税徭等项起运存留,一切遵《钦定简明赋役全书》,即户丁、田赋、榷税等按制征收、触免、报解,按制存留,用于俸工、祭典、养廉、办公、修缮等项。其中地丁赋税,大部分报解;典当税、田房契税等尽收尽解。牙贴税等酌提盈余。遇闰月加征。”二、民国时期民国初,仍沿袭清制,由银两改征银元。田粮,正税按规定征收交省财政厅。县内开支,从亩附加、课税附加等收入中提取。
  1941年后,本县沦陷区改为亩捐、商捐,并实行“量出为入”的政策,故捐税名目繁多。抗日根据地则实行统筹统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财政管理办法。
  解放战争时期,仍实行统筹统支的财政管理办法。
  三、新中国建立以后1950—1952年,实行“统收统支”体制,又称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即一切收支办法、项目、范围和标准,均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本县所有主要收入全部上交中央,一切支付由中央核定拨付。
  1953—1957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收入分类分成”体制。即将国家预算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收入和调济收入三大类。支出首先使用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部分,不足部分由中央调济收入弥补。
  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体制,根据收入情况,统筹安排支出,多收多支,少收少支。
  1959—1970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体制。县管理的企事业所有收入都作为县财政收入;凡属县财政的各项支出,全部作为县财政收入总额的百分比,确定县总额分成比例。如果收入小于支出总额部分,由上一级财政补助,县超收亦按比例分成,总额分成比例每年核定一次。其间,1968年曾实行“统收统支”管理办法。
  1971—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体制。按每年核定的收支总额,超收和支出结余全部留县使用,超过差额补贴不再追补。
  1974—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体制。收入由县组织,国家按固定比例分成;超收部分另定超收和留成比例,支出按核定的支出指标包干使用,结余留县。
  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定一年”体制。
  1977—1989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体制。
  1980—1984年,试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收入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将工商税划分为中央收入,企业利润、所得税、农业税、其它收入作为地方收入基数。支出指标,以1979年预算为基数,并根据地方收多少,确定上交或受补贴比例,核定预算收支基数。本县为上解县,上解比例为:1980年,工商税收全部上解;1981年,工商税收上解24%;1982年为总收入的6%;1983—1984年为10.2%;1985年为10.4%。
  1986年以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体制,至1988年未变。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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