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图书馆
邢台市图书馆
机构用户
邢台市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第二节 财政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63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财政体制
分类号:
F812.2
页数:
2
页码:
305-306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明清时期、民国时期、新中国建立时期财政体制的发展历程。
关键词:
邢台县
财政
体制
内容
一、明、清时期清康熙《邢台县志》载,“管田民田赋贡税徭等项起运存留,一切遵《钦定简明赋役全书》,即户丁、田赋、榷税等按制征收、触免、报解,按制存留,用于俸工、祭典、养廉、办公、修缮等项。其中地丁赋税,大部分报解;典当税、田房契税等尽收尽解。牙贴税等酌提盈余。遇闰月加征。”二、民国时期民国初,仍沿袭清制,由银两改征银元。田粮,正税按规定征收交省财政厅。县内开支,从亩附加、课税附加等收入中提取。
1941年后,本县沦陷区改为亩捐、商捐,并实行“量出为入”的政策,故捐税名目繁多。抗日根据地则实行统筹统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财政管理办法。
解放战争时期,仍实行统筹统支的财政管理办法。
三、新中国建立以后1950—1952年,实行“统收统支”体制,又称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即一切收支办法、项目、范围和标准,均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本县所有主要收入全部上交中央,一切支付由中央核定拨付。
1953—1957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收入分类分成”体制。即将国家预算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收入和调济收入三大类。支出首先使用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部分,不足部分由中央调济收入弥补。
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体制,根据收入情况,统筹安排支出,多收多支,少收少支。
1959—1970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体制。县管理的企事业所有收入都作为县财政收入;凡属县财政的各项支出,全部作为县财政收入总额的百分比,确定县总额分成比例。如果收入小于支出总额部分,由上一级财政补助,县超收亦按比例分成,总额分成比例每年核定一次。其间,1968年曾实行“统收统支”管理办法。
1971—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体制。按每年核定的收支总额,超收和支出结余全部留县使用,超过差额补贴不再追补。
1974—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体制。收入由县组织,国家按固定比例分成;超收部分另定超收和留成比例,支出按核定的支出指标包干使用,结余留县。
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定一年”体制。
1977—1989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体制。
1980—1984年,试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收入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将工商税划分为中央收入,企业利润、所得税、农业税、其它收入作为地方收入基数。支出指标,以1979年预算为基数,并根据地方收多少,确定上交或受补贴比例,核定预算收支基数。本县为上解县,上解比例为:1980年,工商税收全部上解;1981年,工商税收上解24%;1982年为总收入的6%;1983—1984年为10.2%;1985年为10.4%。
1986年以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体制,至1988年未变。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邢台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