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财政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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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628
颗粒名称: 第三十章 财政审计
分类号: F239.65
页数: 14
页码: 304-317
摘要: 本章记述了邢台县财政审计的历史及现状,分述了财政机构、财政体制、财政收支、财政管理、乡镇财政、公债、国库券、审计等概况。
关键词: 邢台县 财政 审计

内容

自古以来,本县均以地丁赋税为历代政权的主要财政来源。
  明代以前,赋税征收大部分为粮食、棉花、绒、丝等实物。自明万历六年(1578)后实行“一条鞭”法,逐步改征银两,称地钱粮。这时,本县城西南乡一带,开始经营皮毛贩运加工生意,带动了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使邢台成为冀南主要物资集散地,从此,赋税项目增多。如牙税、盐税、印花税、契税等。
  中华民国建立后,北方各派军阀连年混战,军费开支扩大,税收不够财政开支,即随时增加捐税,民不聊生。
  “七·七”事变后,日本侵略军推行“以战养战”的经济政策,沦陷区捐税名目繁多。但在抗日根据地里,抗日政府一建立,即开始建立“抗战财政”,实行公平负担。按照“有钱出钱,有粮出粮”的原则,筹粮筹款,保证抗战经费的供给,度过了极其严重的财政经济困难,迎来了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
  新中国建立后,财政主要来源是工商税、农业税及企业上交利润。财政工作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政策指导下,积极筹措资金,扶植工农生产和商品流通,帮助企业搞好经营管理,开展增产节约,提高了经济效益,进而更多地为国家聚集资金,支持全县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一节 财政机构
  明代,县衙署设“户房”,专司赋税征解及财政收支等事宜。
  清代,仍沿用明制。光绪二十八年(1902),本县设“筹款局”;宣统三年(1911)改称理财所,专管财政税收。
  民国十六年(1927),县府设财务局,次年改称财政科,掌管财政收支。
  抗日战争时期,日伪县公署设财政科,掌征税收、管理公产及其它财政事项。在抗日根据地,抗日县政府设财粮科,区设财粮员,负责抗战经费及粮食筹措工作。
  1946年6月,邢西县、邢东县合并,仍设财粮科。1949年改称财政科。区配财粮助理员。1953年,各乡配财政助理员。
  1958年10月,本县财政科、税务局合并,称财政局。
  1962年5月1日,财政局改称财政科,税务独立成局。
  1968年1月,财政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财贸组设专人管理。
  1972年8月,恢复建立财税局。
  1974年4月,从市场管理划出独立成局,1979年房产管理分出独立成处,1981年3月3日,税务分出,财税局改为财政局。1986年1月1日,全县33个乡(镇)均建立了财政所;至1988年末,县财政局有工作人员37名,33个乡(镇)财政管理所有工作人员101名,形成全县财政管理体系。
  第二节 财政体制
  一、明、清时期
  清康熙《邢台县志》载,“管田民田赋贡税徭等项起运存留,一切遵《钦定简明赋役全书》,即户丁、田赋、榷税等按制征收、触免、报解,按制存留,用于俸工、祭典、养廉、办公、修缮等项。其中地丁赋税,大部分报解;典当税、田房契税等尽收尽解。牙贴税等酌提盈余。遇闰月加征。”
  二、民国时期
  民国初,仍沿袭清制,由银两改征银元。田粮,正税按规定征收交省财政厅。县内开支,从亩附加、课税附加等收入中提取。
  1941年后,本县沦陷区改为亩捐、商捐,并实行“量出为入”的政策,故捐税名目繁多。抗日根据地则实行统筹统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财政管理办法。
  解放战争时期,仍实行统筹统支的财政管理办法。
  三、新中国建立以后
  1950—1952年,实行“统收统支”体制,又称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即一切收支办法、项目、范围和标准,均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本县所有主要收入全部上交中央,一切支付由中央核定拨付。
  1953—1957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收入分类分成”体制。即将国家预算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收入和调济收入三大类。支出首先使用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部分,不足部分由中央调济收入弥补。
  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体制,根据收入情况,统筹安排支出,多收多支,少收少支。
  1959—1970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体制。县管理的企事业所有收入都作为县财政收入;凡属县财政的各项支出,全部作为县财政收入总额的百分比,确定县总额分成比例。如果收入小于支出总额部分,由上一级财政补助,县超收亦按比例分成,总额分成比例每年核定一次。其间,1968年曾实行“统收统支”管理办法。
  1971—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体制。按每年核定的收支总额,超收和支出结余全部留县使用,超过差额补贴不再追补。
  1974—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体制。收入由县组织,国家按固定比例分成;超收部分另定超收和留成比例,支出按核定的支出指标包干使用,结余留县。
  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定一年”体制。
  1977—1989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体制。
  1980—1984年,试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收入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将工商税划分为中央收入,企业利润、所得税、农业税、其它收入作为地方收入基数。支出指标,以1979年预算为基数,并根据地方收多少,确定上交或受补贴比例,核定预算收支基数。本县为上解县,上解比例为:1980年,工商税收全部上解;1981年,工商税收上解24%;1982年为总收入的6%;1983—1984年为10.2%;1985年为10.4%。
  1986年以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体制,至1988年未变。
  第三节 财政收支
  一、清代
  据清康熙《邢台县志》载,顺治十八年(1661),本县地丁两项共计征银32786.32两;支出起运户部、礼部、光禄寺、兵部、工部、太仆寺等项下及其脚价银外,县存留11310.89两。
  据清光绪《邢台县志》记载,光绪三十年(1904),本县田赋共计征银36392.82两,遇闰月加征银1211.3两;起运解库正银25371.58两,遇闰月加解银640.2两;盈余11021.23两,遇闰月加留银571.16两。主要用于:驿站8089.28两;府俸、府学教授俸等416.93两;县俸等1899.94两;县学等214.93两;巡检191.52两;典史等67.52两;杂项309.37两;办公等1233.04两;县捐等392.88两。
  二、民国
  民国期间财政收支无完整资料可考。据民国《邢台县志》等记载,本县开支,从地方附加捐中支取。其附加额,清末每银一两加征制钱一吊,外加省字费四百文,警察费四百文。民初,每元又加征保安费三角、警费一角八分五厘、自治费三分四厘三毫、教育费七分五厘。
  1940年,本县沦陷区岁入预算:经常收入288.639万元(伪币、下同)。其中省附加6.36万元,地方捐213.319万元,地亩财产收入4.122万元,地方事业收入4.822万元,行政收入0.5万元,补助款收入54.971万元,司法收入0.753万元,其它收入4.545万元(注:各项收入比经常收入多0.753万元)。
  1941年概算,经常收入525.109万元。其中省税附加9.547万元,地方捐431.392万元,地亩财产收入4.122万元,地方事业收入9万元,行政收入1万元,补助款收入59.688万元,司法收入0.753万元,其它收入9.6万元。
  本县抗日根据地和解放战争时期的财政收支无资料可考。
  三、新中国建立以后
  随着国民经济的日益发展,本县财政收支规模逐年扩大,现在已形成预算内和预算外两条渠道。
  1.预算内收支
  预算收入:自1953——1988年,36年累计财政总收入22411.4万元。其中:工商各税收入13757.1万元,占总收入61.4%;企业收入4233万元,占总收入18.9%;农业税和契税收入3874.9万元,占总收入17.3%;其它收入546.4万元,占总收入2.4%。
  1988年,财政总收入1897.4万元,为1953年的11.4倍,其中工商各税1451.6万元,占总收入的76.5%;企业收入183万元,占总收入的9.6%;农业税和契税收入146.9万元,占总收入的7.7%;其它收入115.9万元,占总收入的6.2%。
  预算支出:自1953——1988年,36年累计财政总支出21622.8万元,其中:用于文教科技卫生事业8429.9万元(教育6035.1万元、卫生1355.3万元、文化153万元、科技65.4万元),占总支出的39%;用于经济建设5564.2万元(工业907.5万元、农业4083.7万元),占总支出的25.7%;用于行政管理4083.7万元,占总支出的18.9%;用于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2178.7万元,占总支出的10.1%;用于其它费用1366.3万元,占总支出的
  6.3%。
  1988年,财政总支出2096.6万元,为1953年的13.9倍。其中,用于文教科技卫生事业837.3万元(教育601.5万元、卫生96.5万元、文化10.7万元、科技4.6万元),为1953年的14.9倍;用于行政管理488.1万元,为1953年的11.8倍;用于经济建设368.9万元
  (工业31.1万元、农业265.1万元),为1953年的146.5倍;用于其它费用224.5万元,为1953年的224.5倍;用于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177.8万元,为1953年的9倍。
  自1972年—1988年,17年本县累计上解5155.2万元,结余542.6万元。
  2.预算外收支
  预算外资金是根据国家财政和财务制度规定,自收自支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
  1972年前,本县预算外资金,由各主管部门自收自支,1973年以后,由县财政统一代管一部分。1988年9月26日,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邢台县预算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规定了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范围、方法以及交款、用款等,使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1972年——1988年,17年本县累计预算外总收入1176.9万元,其中附加收入272.9万元,占总收入的23.2%;财政集中的企业收入897.1万元,占总收入的76.8%。累计预算为总支出1101.5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951.5万元,占总支出的86.4%;其它支出72.3万元,占总支出的6.6%;文教科技卫生事业支出72万元,占总支出的6.5%;行政支出5.7万元,占总支出的0.5%。
  3.重点建设基金
  根据国务院规定,本县从1983年起,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截至1988年末,六年累计征集424.4万元。其中:1983年60万元,1984年60.6万元,1985年76.4万元,1986年、1987年各64万元,1988年99.4万元。此项收入,全部直接上交中央财政部。
  征集范围:地方财政的预算资金;事业单位的预算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业基金;其它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反利润。
  征收率为当年收入的10%。
  第四节 财政管理
  一、企业财务管理
  1.利润上交和提留。
  1977年以前,国营工商企业每年初由计委下达指令性利润计划指标,实现利润全部上交财政;企业的基建和简易建筑等开支报财政审批,亏损由财政给予弥补。
  1978年,国营企业在完成下达的八项经济指标后,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从企业实现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用于发展生产和奖励职工。企业主管部门在其所属企业盈亏相抵后,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分行业比例提取利润留成。
  从1978年开始,对完成八项主要经济指标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按工资总额10—12%提取生产性奖金的办法。所提奖金可以列入成本。
  1979年,县办工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地区与本县为五五分成。主要用于企业的挖潜、革新、技术改造和财政20%亏损部分。同年,商业企业的利润留成制度开始试行。地区核给本县分成比例为:商业企业15.3%;商办工业33%;供销社30%。主要用于简易建筑、技术改造和经理(厂长)基金。
  1981年,本县对经委所属12个企业(包括3个亏损企业)实行大包干。包干的基数为零,超收分成百分之百。对建委、电力和农机部门,实行超计划利润分成,即超过利润计划部分,上交财政40%,企业留用50%,主管部门留10%。
  自1983年1月1日起,本县36户国营预算内企业,全部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由上交利润改为上交所得税和调节税或利润。其中17户大中型企业执行55%比例税,调节税为一户一率,19户小型企业执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税后上缴一定数额的承包费。
  1985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重新划分企业类型标准。中、小型企业减为11户,小型企业增至23户,两户专门生产油、醋、饲料加工企业,在1990年前减半征收所得税。县化肥厂按国家规定退出利改税,定为“定额上交,超收分成”体制。
  1987年8月以后,全面推行企业承包责任制。在坚持企业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和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权、责、利关系。在确定承包基数时,制定了“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将42家国营预算内工商企业,公开向社会招标承包。至1988年,已有34家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
  2.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
  随着工商业生产经营的发展,企业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相应增长。1988年,本县46户国营预算内企业的“两金”是:用于固定资产的资金达5581.6万元,是1972年的24倍;企业的固定资产总值达7428.6万元,是1972年的19.7倍,流动奖金达453.2万元(其中国拨占81.5%),比1972年增长9.7%。
  3.扭亏增盈。
  1973年,出现国营预算内工商企业亏损1户,亏损额3.9万元。
  自1975年开始,财政部门帮助亏损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并对化肥、磷肥生产实行定额补贴,1979年亏损企业由上年的5户降为2户,亏损额由31.3万元降为11.9万元。
  1982年,亏损企业增为5户,亏损额108万元。1983年亏损企业降至4户,亏损额24.5万元。至1986年,只有县第二砖厂亏损20.2万元;1987年县政府决定关闭该厂,是年,除这个厂遗留亏损额0.4万元外,县工农商场亏损0.2万元。
  1988年,工商企业亏损5户,亏损额115.8万元。
  4.清仓查库和清产核资。
  自1972年起,本县先后在工商企业进行了四次清仓查库和清产核资。
  1972年,在县供销社所属三个棉花厂、县农机厂和县农机电器公司,进行了清产核资工作。主要是清查流动资金、固定资金和债权债务,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和固定资产需要量。
  1974年,在工业、商业、农机、电力所属15个企业中,开展清仓利库和清产核资工作。共计报废流动资金5.8万元,报废固定资产17.6万元;盘盈流动资产0.4万元,盘亏流动资产0.4万元。
  1979年7月,在186家国营工商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开展清仓查库、扭亏增盈工作。固定资产共盘盈138万元、盘亏6.5万元、待报废损失141.9万元;流动资产共盘盈30万元、盘亏17万元,待报废损失757万元;清理债权债务55.5万元。
  1980年,对19家国营工业企业进行核资工作。核定占用总额729.2万元,最低需用流动资金546.9万元。1979年国拨自有流动资金277.7万元,待核销流动资金491.2万元,定额负债67.9万元,国拨流动资金尚缺250.5万元。核定资金占用总额周转天数比1978年加快25.7%。
  自1983年7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决定,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管理,1987年开始由工商银行管理。
  二、农业财务管理
  1973年以前,国家用于支援农业的资金,由财政预算部门统一管理。自1980年以后,将农业财务管理从预算管理中分离出来。
  1.全额单位管理对收支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的农林水气部门全额事业单位,1979年前实行收入全额上交,支出列入财政预算,年终结余一律上交财政和“领报制”经费管理办法。
  1980年始,对农业、畜牧、农机、林业、水利、气象等项事业费,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结余资金70%用于发展事业和弥补经费,30%用于集体福利事业。1983年始,气象事业费划归省气象局管理。
  2.差额单位的管理本县农业系统须差额补助的有良种场、林场、苗圃、兽医站、配种站、拖拉机站、野沟门水库、野沟门灌区、朱庄北灌区、牛尾河灌区等10个事业单位。对这些单位,一般是年终对收不抵支的部分,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预算补助。1980年始,县财政对这些单位实行“定收定支、定额补助,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结余资金60%用于发展事业,40%用于集体福利。
  3.事业单位企业经营1980年始,对全县有条件发展生产的种子公司、钻井队、良棉厂等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经营的管理办法。这些单位的差额补助,由1980年的2.98万元,到1988年降为1万元。
  4.支农资金管理1981年前,本县累计投放支农资金25万元,全部为无偿投入。
  1982年始,凡国家投放的支农专款,除抗灾性、公益性、实验性以及国家政策鼓励其发展而见效期长的项目外,大部分农业投资改为财政支农周转金形式,以有偿周转使用、按期收回的办法进行管理。1982—1988年,本县累计投放支农周转金148.4万元。
  对有偿和无偿使用的支农资金,均签订经济合同,由财政和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并落实经济责任制。
  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1.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新中国建立初期,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实行供给制,其子女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家庭土地由群众代耕。从1953年始,实行半供给制。1955年7月始,实行工资制,子女补助及家庭代耕均取消。
  2、行政经费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由领导机关颁发定额,实行领报制。
  1941年3月30日,冀南太行太岳行政联合办事处规定,县政府每月公杂费160元(冀钞下同),旅差费20元,特别费20元,宣传费25元,训练费每期50元,书报费每年60元(包括各区)。区政府公杂费17元。
  1948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通令规定,公杂费:县级平均每人每月小米11市斤,区级平均每人每月小米10市斤;报纸费,县级平均每8人1份,区级平均每10人1份。
  新中国建立后,本县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开始实行实报实销领报制。1979年前,除对县医院、县剧团实行差额补助外,其余单位的收支均纳入县财政预算。单位按月或季造经费领报表,由县政府审核报销。
  1980年后,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费用定额,经费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管理办法。除人员经费外,公用经费按统一标准,包到单位。此后,根据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从1985年起,对机动车辆费用,进行适当补助。
  1986年,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分级分档,供给经费,包干使用”的管理办法。即包括办公、会议、差旅、邮电、修缮、购置在内的经费,每人每年县级300元、县直单位230元、乡镇级200元。并对机动车辆费用实行分级补助。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按实有车辆,每辆补助4000元;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每单位一辆车按4000元补助,其余车辆减半补助;其它行政事业单位,均按一辆补助2000元。
  1987年后,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三定三控”管理办法,即人员、车辆、费用定编,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会议费和非生产性开支。在安排预算时,对公用经费,在上年实际开支基础上,进行压缩。1987年压缩16%,1988年压缩4%。
  经费指标拨付:1980年后,除乡(镇)机关仍实行领报制外,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年初下达预算指标,分月计划拨付经费,单位每月向财政报告财务结果。
  四、公费医疗费管理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干杂人员的医疗费,实行定期定额,由机关掌握的办法。
  新中国建立后,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对公费医疗经费的管理,1949—1982年,实行实报实销制,1983年以后,实行医疗经费包干制度(详见卫生章)。
  五、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61年起,本县按照国家规定,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以节约开支,缓和市场供求矛盾。
  1961年,政府授权财政部门管理控制工作。先后列控的商品是:沙发、地毯、桌椅、轿车、摩托车、自行车、电视机、照像机、录音机、扩大机、打字机、计算机、电风扇和高级乐器等。
  1972年—1979年,新增加列控商品:化纤布及其用品,公用包、毛绒及其制品、毛毯、毛巾被、高级针织品、卷烟、各种酒等。
  1980年—1984年,新增加列控商品有:空气调节器,洗衣机等。
  1985年—1987年,新增列控商品有:各种电取暖和电煮水设备等。
  1988年,新增加列控商品有:复印机、电子打字机、电传机、羽绒服、风雨衣、吸尘器等。
  以上物品,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包括集体单位)等如需购买,均须申报省控办或省委托地、市、县控办批准后,方得购买。
  六、冻结和控制单位银行存款
  1967年后,根据国务院决定,本县三次冻结和控制单位银行存款。
  1967年10月1日,冻结103户,共计540632元。经过清理,实际处理冻结存款432869元。其中收归上解地区财政146797元,留本单位使用206772元。
  1976年10月1日,根据中央《关于冻结各单位存款的通知》,本县实际冻结单位银行存款54.8万元,其中上解46.8万元。
  1986年12月31日,根据国务院2号文件精神,本县按银行帐面余额控制了所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存款,共计681.3万元,经过清理,实际控制89.5万元。1981年5月,在控制额内购买国库券20.2万元,其余报邢台地区行政公署批准解控。
  七、财政监察
  1979年前,财政监察工作分别由财政、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履行。
  自1979年开始,进行一年一度财经纪律大检查。如1988年11月,组织了200人,对48户国营企业,325户集体企业,78户行政事业单位,1387户个体工商业户进行了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查出违纪单位335户,违纪资金87.6万元,其中,应补交国家财政收入36.1万元,全部收交入库。
  第五节 乡镇财政
  一、管理体制
  1985年以前,本县各乡镇未建财政,各项收支,除行政人员经费由县财政部门管理,实行“统收统支”报帐制外,其余各项收支,分别由县有关部门管理。
  1986年1月1日,各乡镇建立财政所,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缺收倒挂,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体制。
  1987年,针对各乡镇经济状况和收支情况,实行三种体制:东汪、祝村等乡试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定死基数,定额上解,超收全留,缺收全挂,一定三年”的体制;龙化、太子井、张安北、龙泉寺、河下、北小庄、城计头、百虎庄、崇水峪、西上庄等乡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全留(除上解中央28%以外),缺收倒挂,节余留用,一定一年”的体制。南石门、羊范、皇寺、王快、晏家屯、石相、会宁、贾乡、谈话等乡为上交乡镇,西枣元、马河、张尔庄、南大树、冀家村、宋家庄、路罗、杨庄、白岸、西黄村、浆水、将军墓等乡为吃补贴乡(镇)。不论上交或吃补贴均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除上交中央28%以外),缺收倒挂,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体制。
  1988年始,本县33个乡(镇)全部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定死基数,定额上解,定额补贴,超收全留,缺收全挂,一定三年”的管理体制。
  二、收支范围
  1985年前,乡镇收入范围为农业税附加、契税。支出范围为乡镇行政经费。
  1986年后,收入范围为乡镇属及乡镇以下工商税收、农业税附加、农林特产税、契税、滞纳金、罚没收入及其它收入。支出范围为国家财政在乡镇的各项支出,包括农业、林业、农机、教育、文化、卫生、广播、计划生育、财政、民政、统计等项事业费和行政经费。
  三、收支情况
  1985年前,乡镇财政收支含县财政内,未单列。
  1986—1988年,三年累计完成乡镇财政总收入1180.6万元。基中:农村工商各税694.2万元,占62.6%;农业税477.7万元,占40.5%;契税及其它收入8.7万元,占0.7%。
  1986年一1988年,三年累计乡镇总支出1577.9万元,占乡镇总支出的133.7%。其中:行政经费310.6万元,占19.7%;财政事业费45.5万元,占2.9%;农林水和农机事业17.3万元,占1.1%;文教卫生和计划生育等事业费1020.5万元,占64.7%;民政事业费178.6万元,占11.3%;统计事业费5.4万元,占0.3%。
  第六节 公债国库券
  1941年9月,抗日根据地曾推销晋冀鲁豫边区建设公债,面额为贰圆、伍圆、拾圆、叁拾圆、壹佰圆五种。第一年付息,三年后开始还本。本县推销数无考。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根据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自1950年起,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4—1958年,连续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自1981年起,连续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公债、国库券的发行、还本、付息,皆委托银行办理。
  一、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0年1月,本县开始发行。由于当时金融物价尚未稳定.国家为保障认购人的利益,决定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单位为“分”,“分”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六城市的大米(天津为小米)3公斤、面粉0.75公斤、白细布4市尺,煤8公斤的平均批发价的总和计算;因在人民解放战争取得决定性胜利的形势下发行,故称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公债分壹分、拾分、壹百分、伍百分四种,每分折合旧人民币29.4万元。年息5分,分五年抽签还清本息。本县认购额资料散失。
  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1958年,我国进入有计划大规模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国家连续五年发行五期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年,本县如数完成了上级分配的205416.3万元(旧人民币)认购任务。其中干部、教职员工认购3973万元,私营工商业者认购6000万元,农民认购19543.3万元。该债年息4%,分八年还清本息。
  1955年以后,各年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分10年10次偿还,年息仍为4%。面额分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六种。
  本县认购数额,1955年资料散失,1956年为7万元,1957年为14.4万元,1958年为18.8万元。到1968年底,各年公债本息全部还清。
  三、国库券
  为了稳定和调整国民经济,集中各方面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981年起,国家连续发行国库券,截至1988年,本县累计购买国库券575.4万元,超额19万元。
  1981年发行的国库券,主要购买对象为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国库券面额分壹元、壹百元、壹千元、壹万元四种。
  1982—1984年,购买国库券对象扩大到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农村社队及城乡个人。单位购买年息4%,个人购买年息8%。一律为期十年,从发行后的第六年起,分五年五次还清本息。
  1985年发行的国库券,还本付息改为五年。年息,单位购买5%,个人购买9%。面额分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四种。规定个人购买国库券二年后,如持券人有特殊困难急需用钱时,可凭券向银行办理贴现,在银行扣除未到期的贴现利息后,付给现金。
  第七节 审计
  审计是审计机关对企业、事业、机关的会计帐目,进行经常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审核以及分析工作。
  一、审计机构
  1983年4月前,本县无专门审计机构,只在财政部门设审计员,后建立财政监察组(科),负责部分审计监督任务。
  1983年5月始建审计局。
  1985年,县直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有商业局、供销社、粮食局、工业局、二轻工业局。
  1988年10月20日,建立邢台县审计事务所。至年底,县审计局有工作人员25名,所属审计事务所有工作人员3名。
  二、审计监督
  自1983年5月县审计局建立以后,截至1988年,共计审核49个单位,累计查出违纪资金551.68万元,应上交财政74.91万元。其中: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必审项目12个,查出违纪资金191.26万元,上交财政56.95万元。
  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审计项目4个,查出违纪资金58.42万元,上交财政1.09万元。
  县审计局安排的审计项目33个,查出违纪资金302万元,上交财政16.87万元。
  审计监督,对加强财政、财务收支,严格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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