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邢台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30720020220000626 |
颗粒名称: | 6.违章处罚制度 |
分类号: | F812.423 |
页数: | 1 |
页码: | 302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违章处罚制度,对纳税单位和个人违犯税法的行为视为违章,对违章处理分为:对漏税者,限期照章补交所漏税款,逾期未交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对欠税者,除限期照章补交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所欠滞纳金;对偷税者,除限期照章补交外,并处以五倍以下的罚金;对抗税者,除强制其补税和处以五倍以下罚款外,可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罚款,对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使用税务登记证,不申报纳税鉴定,不办理纳税申报,不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帐册、票证,不按规定提供纳税资料,不接受税务检查的,税务机关除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纠正外,还可酌情进行罚款。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关键词: | 邢台县 违章处罚制度 工商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