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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三、征收管理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620
颗粒名称:
三、征收管理制度
分类号:
F812.423
页数:
1
页码:
302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税收征收税务登记制度、税务鉴定制度、纳税辅导制度、违章处罚制度、货票管理制度。
关键词:
邢台县
工商税
征收管理制度
内容
1.税务登记制度新中国建立后,驻县工商企业均须在开业前将店号、资金、经营项目等,如实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税务部门登记造册,掌握税源。1982年后,凡在本县从事工商企业的,均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税务登记证。
2.税务鉴定制度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于鉴定前如实填写纳税鉴定申报表,
经税务人员审核,依照税法规定,写出书面鉴定书,交纳税人依照执行。
3.纳税申报制度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税务机关核定期限,如实向税务所申报纳税品种、课税数量、缴纳金额、税率等,作为开具纳税凭证的依据。
4.纳税辅导制度辅导方法分为重点上门辅导和集中上课辅导。辅导内容,讲解国家税收政策、法令和纳税手续,提高纳税人的政策观念和纳税自觉性,帮助纳税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传授财务管理基本知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5.纳税检查制度以纳税人自查与专管员检查、税务部门互查、全县税收大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6.违章处罚制度对纳税单位和个人违犯税法的行为视为违章,对违章处理分为:对漏税者,限期照章补交所漏税款,逾期未交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对欠税者,除限期照章补交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所欠滞纳金;对偷税者,除限期照章补交外,并处以五倍以下的罚金;对抗税者,除强制其补税和处以五倍以下罚款外,可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罚款,
对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使用税务登记证,不申报纳税鉴定,不办理纳税申报,不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帐册、票证,不按规定提供纳税资料,不接受税务检查的,税务机关除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纠正外,还可酌情进行罚款。
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法的单位和个人催交税款、滞纳金、罚款无效时,可通知开户银行扣交入库;也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停止其营业,限期交纳。以上措施均无效时,提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发货票管理制度自1949—1966年,实行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货票,1983年以后,统一发货票分甲、乙、丙、丁四种,甲种发货票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乙种发货票适用于城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丙种发货票适用于个体工商业户;丁种发货票适用于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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