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工商税减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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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619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工商税减免
分类号: F812.423
页数: 2
页码: 302-303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西在税收中,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各个时期都对某些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并对某些企业和生产,实行一定数额的减免。
关键词: 邢台县 工商税 减免

内容

在税收中,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各个时期都对某些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并对某些企业和生产,实行一定数额的减免。
  抗日时期,为粉碎敌人的经济封销,晋冀鲁豫边区规定内地贸易运销一律自由并予以免税。对入境之枪、炮、子弹、火药、炸药、指南针、望远镜、照相机、电话机、电池、中西药、土布、火柴、棉花、粮食、牲畜、盐、土碱、汽油等,及出境之石器、西瓜、杏、桃、葡萄、玩具、烟袋杆、木梳、扫帚等免纳出入境货物税。
  解放战争时期,为繁荣市场,加强城乡物资交流,规定市场购买粮食在三市斗或50市斤以下,土窄布一匹或土宽布72方尺以下,籽棉在30市斤和皮棉10市斤以下的免纳交易税。自宰自用牲畜者免纳屠宰税。
  新中国建立后,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规定过一些减免税的办法,如1973—1983年间,对新兴工业、五小企业、社队企业、综合利用、协作生产以及新建企业在投产初期,暂时发生亏损的可给予减免工商税照顾。
  农村人民公社及生产大队的工业、手工业产品,凡是直接出售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品,如铁木农机具、化肥、农药、农用石器、农用陶器、车马挽具、扫帚和荆、柳、秸杆等编织品,免纳工商税。
  生产大队、生产队按照国家规定,以粮、棉、油、麻为原料,为农业生产和社员生活加工的油坊、粉坊、豆腐坊、挂面坊、米面加工、弹轧花坊、农用麻绳加工、饲料粉碎等所得加工费收入免纳工商税。
  社队企业生产经营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农药、兽药、农机具修造、编织品、砖瓦、石灰、井管以及直接为农民生活服务的豆腐坊、粉坊、油坊、酱醋坊、粮油加工、理发、缝纫等所得到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对减免税的项目又作了新的规定:凡新办乡、村、联户和其它合作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免征所得税三年。
  凡新办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一律免征所得税一年。
  国营企业之投资大、利润低、社会效益好的技术改造项目,纳税有困难的,可减免产品税,增值税;新产品凡经国家科委、经委确认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凡经国家各部或省科委、计经委确认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二年,凡经地区、省辖市科委、经委确认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
  对一般新办的县以上集体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对为安排待业青年所办的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对校办工厂的产品免交所得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如安排残废人员、孤寡老人所经售的产品收入,免征产品税和增值税。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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