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商税务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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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60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工商税务管理
分类号: F812.423
页数: 3
页码: 300-302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工商税务管理形式、税款征收方法、税收管理制度。
关键词: 邢台县 工商税 税务管理

内容

一、管理形式
  1.按区域管理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政府在接近敌区的交通要道、村庄设置税卡,负责出入境货物税的征管工作。县设稽私队,区设稽私小组,管理辖区流动税收。新中国建立后,按行政区域建立税务所,管理辖区内的纳税单位和个人。
  2.按行业管理1978年后设县直税务所,对县以上工商企业按工业、商业、供销等行业,分派专管员进行管理。
  3.按行业和区域相结合管理各税务所在实行按区域管理的基础上,派专管员分别对建材、加工维修、个体工商户、个体运输、集体工商户以及零散税收等行业进行管理。
  4.驻厂管理1982年后,对长征汽车制造厂、红星汽车制造厂、县砖厂、县化工厂等税源大户,分别派驻厂员专职管理。
  5.巡回管理农村税务所根据辖区税源分布状况,分片包干,巡回管理。
  6.协税护税组织与有关部门综合管理解放战争后期和建国初期,农村设税收委员
  协税护税。人民公社建立后,公社、生产大队分别建立护税管理小组和密报人员,国营企业设办税员,协助税务部门监督管理税收。1982年后,加强了与公安、检察、工商、银行、交通等部门联合办税,强化了征管工作。’
  二、税款征收方法
  1.流转税征收对私营工商业户,1949年实行评分套任务的征收方法。1950年实行查帐征收、民主评议、定期定额三种方法,每户只采用其中的一种。
  对国营、集体企业,1956年后,实行查帐计征纳税。1958年后,基本实行“三自”纳税,即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交款书、自行到当地银行或税务所交款。
  农村税收,采取巡回征收、查帐征收、定期定额、查验征收、查定征收、代扣代交、代征、设立检查站征收以及税务部门开据自产自销证和外销证明等方法。
  2.货物税征收50年代初期,采取方法之一为查定征收,依工厂实际生产和市场销售情况,按日查定产量,分期征收;方法之二起运征收,对农村产制的零散应纳税货物,于起运时经过搬验征收;对大宗土产在集中市场征收,并于车站、邮局、交通要道设站检查。货物税有一套完整的完税“证、照”制度。
  3.所得税征收1983年利改税后,国营企业纳税单位按月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所核定税款开据交款书,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交款。
  1956年前,集体企业中会计制度健全的企业采取自报查帐,依率计征,按季交纳税款;会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采取自报公议,民主评定,税务所审核,按月交纳税款;较小企业,实行定期定额,按月交纳税款,1957年后,所有企业基本上实行按帐征收,分季予交,年终结算,多退少补。
  个体工商户,从50年代开始,对帐册比较健全者,采取查帐征收,按月予交,年终结算交清,其余由税务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季核定税额,分月交纳。1984年以后,实行按帐核实征收所得说。
  4.地方税征收对电影、戏剧及其它娱乐税收,由税务所在其所售票券上加盖税局戳记,按售票收入计征税款。
  车船使用牌照税,每年征收一次,开征时先由各乡、各单位和村委会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尔后由税务专管员深入所辖单位,边发放牌照,边收交税款。
  屠宰税,由税务所直接征收和委托村委会、信用社代征,纳税人在屠宰前向税务所或代征单位交纳税款,取得税票;宰杀后,征税人员在肉上加盖“验讫”戳记,方可出售。
  牲畜交易税,由税务所直接征收和委托农村代征员或交易员代征。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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