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十九种税的税率、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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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587
颗粒名称: 新中国成立后十九种税的税率、税额
分类号: F812.424
页数: 2
页码: 297-29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新中国成立后十九种工商税的税率、税额。
关键词: 邢台县 工商税 税额

内容

屠宰税建国初,仍按《华北区牲畜交易税暂行办法(草案)》征收。从1951年起,按照政务院颁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即按牲畜屠宰后实际重量计价征税10%,后曾多次调整。1973年后,改为按屠宰牲畜数定额征税:每只羊5角、猪2元、牛马驴骡3元。1985年后,改为每只羊8角、猪4元、牛和其它大牲畜6元。1988年改为每只羊1元、猪6元、牛和其它大牲畜8元。
  牲畜交易税此税收对象为牛、马、驴、骡等买卖交易。建国初,仍按《华北区交易税暂行办法(草案)》有关规定征收。1953年起,依照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征收,税率5%,由买方交纳。从1983年起,只对个人征税,税率仍为5%。
  车船使用牌照税依照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的使用牌照税规定开征。乘人汽车,每辆每季15—80元;载重汽车,净吨位每吨每季4—15元;兽力车,每辆每季1—8元。自行车,每辆每季5角—1元,1970年停征,1986年10月1日重新开征。机动车的拖挂车按机动车7折计算;拖拉机的拖挂车,按机动车的5折计算;乘人汽车每辆年税额为:10人以下的110元;11—30人的130元;31—50人的150元;51人以上的180元。载重汽车载重吨位年税额为42元等。
  建筑税依照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于同年10月1日起征。税率,最低为投资额的10%,最高为投资额的30%。此项收入直接交中央金库,不列地方预算。
  产品税1984年10月1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试行。征税的产品19种(类),税率分为5类,税率最低的是农药、石灰等,税率为3%;最高的是甲、乙级卷烟,税率为30%。
  增值税1984年10月1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试行。开始征税范围限于钢材、电风扇等12种产品,后逐渐增加到26种(类),税率分为五类,最低一类为12%;最高一类为23%。
  营业税1950年至1958年曾实行,后取消。1984年9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后,又予恢复,该税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额为征税依据,征税范围分六类,税率最低的是商品零售为3%;最高为10%。
  盐税盐税原在工商税中,1984年9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成为单独税种。但本县是非产盐区,税额实行河北省塘沽、南堡所产海盐,每吨160.8元;农牧业用盐,每吨60.8元。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4年10月财政部颁布《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草案)》规定,凡国营企业、事业生产所得和其它所得,均依照条例交纳所得税。国营大中型企业按照55%的固定比例税率计征;对国营小型企业实行集体企业所得税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集体企业所得税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于1985年度起征,税率按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计征,最低一级为10%,最高一级为55%。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自1986年度起,按国务院颁发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开征,税率按十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的为全年所得额1000元,税率为7%;最高的为全年所得在3万元以上,税率为60%。全年应纳税额超过5万元的,超过部分加成征收。
  国营企业奖金税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对国营企业各种奖金超过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超额累进率征税,本县从1985年度起征。税率按四级超额累进率计征,最低一级20%;最高一级200%。
  集体企业奖金税按国务院《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于1985年度起征。税率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计征,最低一级30%,最高一级200%。
  事业单位奖金税按国务院《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于1985年度起征。税率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计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国务院《城市维护建设暂行条例》规定,凡交纳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纳税的义务人。税率按上述三税的总额,根据不同地区征收。
  房产税1986年9月起,按国务院颁发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开征,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纳税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纳税12%。
  个人收入调节税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7年开征,税率分七个档次,最低一档20%;最高一档60%。
  印花税1951年起,依照政务院颁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执行课税,对商事产权等行为所书立的凭证、立书人、领受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应贴花凭证以性质分别金额比例贴花或按件定额贴花。比例贴花分为万分之一,万分之三及千分之三;按件定额贴花分为200元、500元、2000元及5000元(旧人民币)。1953年后,按修正条例贴花,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10月1日起,依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重新征收。
  土地使用税依照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同年11月1日起开征。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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