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后税种演变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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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586
颗粒名称: 新中国建立后税种演变
分类号: F812.424
页数: 2
页码: 296-29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经济建设之需要,国家先后对工商税制进行了五次改革。
关键词: 邢台县 工商税 改革

内容

为适应经济建设之需要,国家先后对工商税制进行了五次改革。
  1950年1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征收14种税,是年本县实际开征6种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牲口交易税、使用牌照税。
  1953年1月,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国家对原税制进行了重要修正,将全国统一征收的14种税,降为12种。通过修正,本县实际开征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商品流通税、文化娱乐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8种。
  1958年,国家对工商税制进行了重要改革,将原来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把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称工商所得税。通过改革,1959年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1965年停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至此,国家统一征收工商税9种,本县实际征收5种,计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
  1973年,对工商税制进行改革,主要是将原来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工商税。经过改革,全国统一税种降为7种,本县实际征收工商业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共4种。1983年10月开征建筑税。
  自1984年10月1日起,利改税第二步在国营企业推行,将原来工商企业上交财政利润制度改为纳税制度。通过改革,将工商税按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调节税加以改进,恢复或增加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此后,根据经济建设需要,先后征收过27种税,后停征8种。截至1988年,本县实际共征收19种税,即: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建筑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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