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图书馆
邢台市图书馆
机构用户
邢台市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五、新中国建立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580
颗粒名称:
五、新中国建立后
分类号:
F812.424
页数:
5
页码:
296-30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新中国建立后工商税税种演变、十九种税的税率、税额。
关键词:
邢台县
工商税
新中国
内容
1.税种演变:为适应经济建设之需要,国家先后对工商税制进行了五次改革。
1950年1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征收14种税,是年本县实际开征6种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牲口交易税、使用牌照税。
1953年1月,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国家对原税制进行了重要修正,将全国统一征收的14种税,降为12种。通过修正,本县实际开征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商品流通税、文化娱乐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8种。
1958年,国家对工商税制进行了重要改革,将原来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把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称工商所得税。通过改革,1959年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1965年停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至此,国家统一征收工商税9种,本县实际征收5种,计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
1973年,对工商税制进行改革,主要是将原来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工商税。经过改革,全国统一税种降为7种,本县实际征收工商业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共4种。1983年10月开征建筑税。
自1984年10月1日起,利改税第二步在国营企业推行,将原来工商企业上交财政利润制度改为纳税制度。通过改革,将工商税按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调节税加以改进,恢复或增加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此后,根据经济建设需要,先后征收过27种税,后停征8种。截至1988年,本县实际共征收19种税,即: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建筑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2.十九种税的税率、税额
屠宰税建国初,仍按《华北区牲畜交易税暂行办法(草案)》征收。从1951年起,按照政务院颁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即按牲畜屠宰后实际重量计价征税10%,后曾多次调整。1973年后,改为按屠宰牲畜数定额征税:每只羊5角、猪2元、牛马驴骡3元。1985年后,改为每只羊8角、猪4元、牛和其它大牲畜6元。1988年改为每只羊1元、猪6元、牛和其它大牲畜8元。
牲畜交易税此税收对象为牛、马、驴、骡等买卖交易。建国初,仍按《华北区交易税暂行办法(草案)》有关规定征收。1953年起,依照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征收,税率5%,由买方交纳。从1983年起,只对个人征税,税率仍为5%。
车船使用牌照税依照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的使用牌照税规定开征。乘人汽车,每辆每季15—80元;载重汽车,净吨位每吨每季4—15元;兽力车,每辆每季1—8元。自行车,每辆每季5角—1元,1970年停征,1986年10月1日重新开征。机动车的拖挂车按机动车7折计算;拖拉机的拖挂车,按机动车的5折计算;乘人汽车每辆年税额为:10人以下的110元;11—30人的130元;31—50人的150元;51人以上的180元。载重汽车载重吨位年税额为42元等。
建筑税依照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于同年10月1日起征。税率,最低为投资额的10%,最高为投资额的30%。此项收入直接交中央金库,不列地方预算。
产品税1984年10月1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试行。征税的产品19种(类),税率分为5类,税率最低的是农药、石灰等,税率为3%;最高的是甲、乙级卷烟,税率为30%。
增值税1984年10月1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试行。开始征税范围限于钢材、电风扇等12种产品,后逐渐增加到26种(类),税率分为五类,最低一类为12%;最高一类为23%。
营业税1950年至1958年曾实行,后取消。1984年9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后,又予恢复,该税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额为征税依据,征税范围分六类,税率最低的是商品零售为3%;最高为10%。
盐税盐税原在工商税中,1984年9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成为单独税种。但本县是非产盐区,税额实行河北省塘沽、南堡所产海盐,每吨160.8元;农牧业用盐,每吨60.8元。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4年10月财政部颁布《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草案)》规定,凡国营企业、事业生产所得和其它所得,均依照条例交纳所得税。国营大中型企业按照55%的固定比例税率计征;对国营小型企业实行集体企业所得税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集体企业所得税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于1985年度起征,税率按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计征,最低一级为10%,最高一级为55%。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自1986年度起,按国务院颁发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开征,税率按十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的为全年所得额1000元,税率为7%;最高的为全年所得在3万元以上,税率为60%。全年应纳税额超过5万元的,超过部分加成征收。
国营企业奖金税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对国营企业各种奖金超过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超额累进率征税,本县从1985年度起征。税率按四级超额累进率计征,最低一级20%;最高一级200%。
集体企业奖金税按国务院《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于1985年度起征。税率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计征,最低一级30%,最高一级200%。
事业单位奖金税按国务院《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于1985年度起征。税率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计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国务院《城市维护建设暂行条例》规定,凡交纳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纳税的义务人。税率按上述三税的总额,根据不同地区征收。
房产税1986年9月起,按国务院颁发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开征,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纳税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纳税12%。
个人收入调节税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7年开征,税率分七个档次,最低一档20%;最高一档60%。
印花税1951年起,依照政务院颁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执行课税,对商事产权等行为所书立的凭证、立书人、领受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应贴花凭证以性质分别金额比例贴花或按件定额贴花。比例贴花分为万分之一,万分之三及千分之三;按件定额贴花分为200元、500元、2000元及5000元(旧人民币)。1953年后,按修正条例贴花,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10月1日起,依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重新征收。
土地使用税依照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同年11月1日起开征。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邢台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