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图书馆
邢台市图书馆
机构用户
邢台市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四、解放战争时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579
颗粒名称:
四、解放战争时期
分类号:
F812.424
页数:
1
页码:
296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解放战争时期工商税税种:烟酒税、营业税、交易税、印花税、屠宰税。
关键词:
邢台县
工商税
解放战争时期
内容
为恢复和发展解放区经济,保证财政收入,支援全国解放战争,本县征收的工商税种有:
烟酒税依照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的《烟酒税暂行办法》,水旱烟从价征税10%;卷烟从价征税15%;酒类从价征税30%。
营业税依照《太行区营业税暂行办法》之规定,按其纯收入多寡本着累进原则分期评议与征收,其超征额为五千元(冀钞,下同),超征率为2.5%,最高累进为80%,超过者不再累进,临时营业税按每批次交易额计征,超征额为五千元,超征率为3‰,最高累进为30‰,超过者不累进。
交易税1948年12月3日,华北人民政府公布了《华北区交易税暂行条例办法(草案)》,税率按交易额计征,粮食、棉花由买方纳税2%,土布纳税3%,牲畜由买卖双方纳税4%。
印花税依照1949年4月5日华北区人民政府《印花税暂行条例(草案)》之规定,购贴印花税票。
屠宰税依照1948年12月3日华北区人民政府《牲畜屠宰税暂行办法(草案)》之规定开征,税额按内价5%。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邢台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