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解放战争时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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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579
颗粒名称: 四、解放战争时期
分类号: F812.424
页数: 1
页码: 296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解放战争时期工商税税种:烟酒税、营业税、交易税、印花税、屠宰税。
关键词: 邢台县 工商税 解放战争时期

内容

为恢复和发展解放区经济,保证财政收入,支援全国解放战争,本县征收的工商税种有:
  烟酒税依照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的《烟酒税暂行办法》,水旱烟从价征税10%;卷烟从价征税15%;酒类从价征税30%。
  营业税依照《太行区营业税暂行办法》之规定,按其纯收入多寡本着累进原则分期评议与征收,其超征额为五千元(冀钞,下同),超征率为2.5%,最高累进为80%,超过者不再累进,临时营业税按每批次交易额计征,超征额为五千元,超征率为3‰,最高累进为30‰,超过者不累进。
  交易税1948年12月3日,华北人民政府公布了《华北区交易税暂行条例办法(草案)》,税率按交易额计征,粮食、棉花由买方纳税2%,土布纳税3%,牲畜由买卖双方纳税4%。
  印花税依照1949年4月5日华北区人民政府《印花税暂行条例(草案)》之规定,购贴印花税票。
  屠宰税依照1948年12月3日华北区人民政府《牲畜屠宰税暂行办法(草案)》之规定开征,税额按内价5%。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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