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抗日战争时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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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578
颗粒名称: 三、抗日战争时期
分类号: F812.424
页数: 2
页码: 295-296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抗日战争时期工商税税收情况。
关键词: 邢台县 工商税 抗日战争时期

内容

本县沦陷区捐税种类繁多,且征收机关不一。以1945年为例,由河北省税务征收局掌征的税种、税目、税率是:粮食为成交额的1%;海货税、麻税为流水的2%;羊捐、猪捐、木炭捐及牲畜交易税、营业税、山货税等为流水的3%;木炭牙税为流水的5%;屠宰税定额折款计征,牛5公斤、猪2公斤、羊0.5公斤,每公斤按时价1000元计价征收。
  由石门统计局掌征的烟酒税率为成交额的20%,所得税为纯红利的50%。
  由县公署财政科征收的税目有戏捐、商捐等。
  由警察局、所掌征的大车捐,每辆每月2元(伪钞),妓女捐每人每月300元(伪钞),还有洋车捐、自行车捐、筵席捐、卫生捐等。
  据日伪政府统计,1940年沦陷区税收情况是:牲畜税额征0.6万元(伪钞、下同),屠宰税额征1623.3万元;牙税额征为3140万元,烟酒牌照税额征500万元,营业税额征3373.8万元,合计额征8637.7万元。
  在抗日根据地,为活跃内地经济,有利于对敌经济斗争,执行的税收制度是:1941年6月10日,冀南、太行、太岳行政联合办事处公布《贸易暂行条例》,规定凡本区内地贸易运销免税。
  1941年10月20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颂布《晋冀鲁豫边区出入境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出入境货物各分为三类:一是奖励出入境货物,如进口枪枝弹药等,出口西瓜、石器等,一律免税。二是征税出入境货物,入境货物税率分四档,最低一档如煤油、肥皂、手电筒等为5%,最高一档,如化妆品、毛毯等为50%。出境货物税率分五档,最低一档,如白瓜籽、苹果等为5%;最高一档,如大麻籽、小麻籽等为40%。
  1943年5月28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晋冀鲁豫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税则》,规定工商税实行累进税制。超过免税点者,只就其超过部分累进征税,分为四个税等,税率起码为四厘,最高税率为五分六厘。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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