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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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57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工商税
分类号: F812.424
页数: 6
页码: 295-300
摘要: 本文技术了邢台县明代、清代、民国前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新中国建立后等时期工商税的历史。
关键词: 邢台县 工商税

内容

一、明代、清代
  清代以前,工商税称杂税,主要以手工业、商业为课税对象,主要税目有盐税、牙帖、典当、烟酒税等。
  据《顺德府志》载,明成化年间,本县岁贡中有课程钞一万五千七百四十贯。明嘉靖年间“邢台课税一万四千一百九十贯四十四文,门摊课钞一千贯,契本工墨课钞一十二贯一百六十文,酒课钞三百九十六贯,桑课钞四贯一百六十四文,醋课钞四十贯八百文,房屋赁课钞一百三十贯五百九十六文,增羡课钞一贯三百文”。
  清光绪年间《邢台县志》载,典当二座,旧制每年每座征税银5两,光绪二十三年,每座加征45两,牙帖税,旧制解银165.6两,平饭银1.656两。光绪二十五年酌提盈余二等一谷50两;五等盈余50谷,每谷10两,银500两;六等盈余128谷,每谷5两,银640两,共1190两。盐法,现行销引9032弓|,应征课银6115.54两,商人自行交纳。筹款局长征烟酒二项,初抽烟叶,后改抽烟丝40万斤,每斤16文,征制钱六吊四百缗;酒五万斤,每斤16文,征制钱八百缗按四季交纳,并稽征土药过境税及落地税,此项无定额,尽征尽解。
  二、民国前期
  中华民国建立后,工商税收基本沿用明清制度,不同的是将税收划分为国家税和地方税(捐)两类;而且省、县收入划分,由省决定,这就使县级财政很大程度上需要自筹收入,随时增加捐税。当时税种有盐税、营业税、印花税、牙帖税、货物税、烟酒税、烟酒牌照税、屠宰税等。但是地方杂捐杂税很多,如保安亩捐、保安商捐、牲畜捐、皮猪捐、公安车捐和公路捐等,另外,在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临时捐税和附加税更多,名目繁杂离奇。
  三、抗日战争时期
  本县沦陷区捐税种类繁多,且征收机关不一。以1945年为例,由河北省税务征收局掌征的税种、税目、税率是:粮食为成交额的1%;海货税、麻税为流水的2%;羊捐、猪捐、木炭捐及牲畜交易税、营业税、山货税等为流水的3%;木炭牙税为流水的5%;屠宰税定额折款计征,牛5公斤、猪2公斤、羊0.5公斤,每公斤按时价1000元计价征收。
  由石门统计局掌征的烟酒税率为成交额的20%,所得税为纯红利的50%。
  由县公署财政科征收的税目有戏捐、商捐等。
  由警察局、所掌征的大车捐,每辆每月2元(伪钞),妓女捐每人每月300元(伪钞),还有洋车捐、自行车捐、筵席捐、卫生捐等。
  据日伪政府统计,1940年沦陷区税收情况是:牲畜税额征0.6万元(伪钞、下同),屠宰税额征1623.3万元;牙税额征为3140万元,烟酒牌照税额征500万元,营业税额征3373.8万元,合计额征8637.7万元。
  在抗日根据地,为活跃内地经济,有利于对敌经济斗争,执行的税收制度是:
  1941年6月10日,冀南、太行、太岳行政联合办事处公布《贸易暂行条例》,规定凡本区内地贸易运销免税。
  1941年10月20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颂布《晋冀鲁豫边区出入境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出入境货物各分为三类:一是奖励出入境货物,如进口枪枝弹药等,出口西瓜、石器等,一律免税。二是征税出入境货物,入境货物税率分四档,最低一档如煤油、肥皂、手电筒等为5%,最高一档,如化妆品、毛毯等为50%。出境货物税率分五档,最低一档,如白瓜籽、苹果等为5%;最高一档,如大麻籽、小麻籽等为40%。
  1943年5月28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晋冀鲁豫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税则》,规定工商税实行累进税制。超过免税点者,只就其超过部分累进征税,分为四个税等,税率起码为四厘,最高税率为五分六厘。
  四、解放战争时期
  为恢复和发展解放区经济,保证财政收入,支援全国解放战争,本县征收的工商税种有:
  烟酒税依照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的《烟酒税暂行办法》,水旱烟从价征税10%;卷烟从价征税15%;酒类从价征税30%。
  营业税依照《太行区营业税暂行办法》之规定,按其纯收入多寡本着累进原则分期评议与征收,其超征额为五千元(冀钞,下同),超征率为2.5%,最高累进为80%,超过者不再累进,临时营业税按每批次交易额计征,超征额为五千元,超征率为3‰,最高累进为30‰,超过者不累进。
  交易税1948年12月3日,华北人民政府公布了《华北区交易税暂行条例办法(草案)》,税率按交易额计征,粮食、棉花由买方纳税2%,土布纳税3%,牲畜由买卖双方纳税4%。
  印花税依照1949年4月5日华北区人民政府《印花税暂行条例(草案)》之规定,购贴印花税票。
  屠宰税依照1948年12月3日华北区人民政府《牲畜屠宰税暂行办法(草案)》之规定开征,税额按内价5%。
  五、新中国建立后
  1.税种演变:为适应经济建设之需要,国家先后对工商税制进行了五次改革。
  1950年1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征收14种税,是年本县实际开征6种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牲口交易税、使用牌照税。
  1953年1月,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国家对原税制进行了重要修正,将全国统一征收的14种税,降为12种。通过修正,本县实际开征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商品流通税、文化娱乐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8种。
  1958年,国家对工商税制进行了重要改革,将原来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把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称工商所得税。通过改革,1959年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1965年停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至此,国家统一征收工商税9种,本县实际征收5种,计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
  1973年,对工商税制进行改革,主要是将原来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工商税。经过改革,全国统一税种降为7种,本县实际征收工商业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共4种。1983年10月开征建筑税。
  自1984年10月1日起,利改税第二步在国营企业推行,将原来工商企业上交财政利润制度改为纳税制度。通过改革,将工商税按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调节税加以改进,恢复或增加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此后,根据经济建设需要,先后征收过27种税,后停征8种。截至1988年,本县实际共征收19种税,即: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建筑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2.十九种税的税率、税额
  屠宰税建国初,仍按《华北区牲畜交易税暂行办法(草案)》征收。从1951年起,按照政务院颁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即按牲畜屠宰后实际重量计价征税10%,后曾多次调整。1973年后,改为按屠宰牲畜数定额征税:每只羊5角、猪2元、牛马驴骡3元。1985年后,改为每只羊8角、猪4元、牛和其它大牲畜6元。1988年改为每只羊1元、猪6元、牛和其它大牲畜8元。
  牲畜交易税此税收对象为牛、马、驴、骡等买卖交易。建国初,仍按《华北区交易税暂行办法(草案)》有关规定征收。1953年起,依照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征收,税率5%,由买方交纳。从1983年起,只对个人征税,税率仍为5%。
  车船使用牌照税依照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的使用牌照税规定开征。乘人汽车,每辆每季15—80元;载重汽车,净吨位每吨每季4—15元;兽力车,每辆每季1—8元。自行车,每辆每季5角—1元,1970年停征,1986年10月1日重新开征。机动车的拖挂车按机动车7折计算;拖拉机的拖挂车,按机动车的5折计算;乘人汽车每辆年税额为:10人以下的110元;11—30人的130元;31—50人的150元;51人以上的180元。载重汽车载重吨位年税额为42元等。
  建筑税依照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于同年10月1日起征。税率,最低为投资额的10%,最高为投资额的30%。此项收入直接交中央金库,不列地方预算。
  产品税1984年10月1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试行。征税的产品19种(类),税率分为5类,税率最低的是农药、石灰等,税率为3%;最高的是甲、乙级卷烟,税率为30%。
  增值税1984年10月1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试行。开始征税范围限于钢材、电风扇等12种产品,后逐渐增加到26种(类),税率分为五类,最低一类为12%;最高一类为23%。
  营业税1950年至1958年曾实行,后取消。1984年9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后,又予恢复,该税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额为征税依据,征税范围分六类,税率最低的是商品零售为3%;最高为10%。
  盐税盐税原在工商税中,1984年9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成为单独税种。但本县是非产盐区,税额实行河北省塘沽、南堡所产海盐,每吨160.8元;农牧业用盐,每吨60.8元。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4年10月财政部颁布《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草案)》规定,凡国营企业、事业生产所得和其它所得,均依照条例交纳所得税。国营大中型企业按照55%的固定比例税率计征;对国营小型企业实行集体企业所得税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集体企业所得税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于1985年度起征,税率按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计征,最低一级为10%,最高一级为55%。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自1986年度起,按国务院颁发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开征,税率按十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的为全年所得额1000元,税率为7%;最高的为全年所得在3万元以上,税率为60%。全年应纳税额超过5万元的,超过部分加成征收。
  国营企业奖金税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对国营企业各种奖金超过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超额累进率征税,本县从1985年度起征。税率按四级超额累进率计征,最低一级20%;最高一级200%。
  集体企业奖金税按国务院《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于1985年度起征。税率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计征,最低一级30%,最高一级200%。
  事业单位奖金税按国务院《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于1985年度起征。税率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计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国务院《城市维护建设暂行条例》规定,凡交纳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纳税的义务人。税率按上述三税的总额,根据不同地区征收。
  房产税1986年9月起,按国务院颁发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开征,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纳税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纳税12%。
  个人收入调节税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7年开征,税率分七个档次,最低一档20%;最高一档60%。
  印花税1951年起,依照政务院颁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执行课税,对商事产权等行为所书立的凭证、立书人、领受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应贴花凭证以性质分别金额比例贴花或按件定额贴花。比例贴花分为万分之一,万分之三及千分之三;按件定额贴花分为200元、500元、2000元及5000元(旧人民币)。1953年后,按修正条例贴花,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10月1日起,依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重新征收。
  土地使用税依照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同年11月1日起开征。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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