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契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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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57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契税
分类号: F812.424
页数: 1
页码: 29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清代至1988年征收历史及现状。
关键词: 邢台县 税务 契税

内容

县内契税最早记载见于清代。清光绪年间《邢台县志》记载:田房契税旧制解一百余两。光绪二十九年(1903)实力整顿,约征一千数百两。无定额,全数解报。
  据民国年间《邢台县志》载,日伪政府规定:“契税按买价抽税十四分二厘,典契税按典价抽税五分二厘。契税纸价,买典契纸每张均售银元五角,又注册费一角。现已改为一元一角”。1941年契税附加概算9597元,下年度预算6360元(伪钞)。
  新中国建立后,本县依照1950年4月3日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开征契税。当时,土地已为集体所有,不准买卖,只准房屋交换。税率按房屋交易价格的6%,典当的3%征收,至1968年停止。
  1984年,本县恢复契税征收工作。是年清理了1968——1984年间房屋买卖交易近万宗,价值240万元,征收契税41万元。从此,契税征收恢复正常。1985年征收契税4.1万元,1986年征收4.1万元,1987年征收2.8万元,1988年征收1.6万元。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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