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中国成立后的农业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573
颗粒名称: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农业税
分类号: F812.424
页数: 2
页码: 292-293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新中国成立后的农业税的税制和征收方法、减免与照顾、税额等情况。
关键词: 邢台县 农业税 新中国

内容

1.税制和征收方法。新中国成立之初,本县仍执行原《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为正确贯彻这一税法,1951年4月,开展全面“查田定产”,对所有土地重新丈量和评定常年产量。在此基础上,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合理照顾,安全入库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
  195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公布后,农业税改为按比例税率计征。即按土地的自然条件和耕作水平,以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计税产量,再按规定税率计算应征税额。本县正税率为粮食作物常年产量的9%;随同正税征收的地方附加为正税的15%(省附加10%,乡附加5%),此后,基本上按这个条例征收。
  基于本县以种粮食作物为主,兼种棉花、油料,故农业税均折合为小米,以款结算的方法。为了不使农民吃亏,不断按国家规定的中等米价来调整农业税标准。
  2.减免与照顾。新中国建立后,由于不断发生自然灾害,政府根据“小灾小减,大灾大减,特大灾害全免”的原则,依法减免农业税收。1952—1987年,36年中,本县累计减免农业税1474.5万公斤小米。
  为了照顾老区群众生活困难,自1952年起,山川享受减免的84360村(次),421800户(次),累计减免农业税1038.5万公斤小米。1981—1983年,对人均口粮不足160公斤,人均收入不足45元的32个村、67个生产队,减免农业税21714.5公斤小米、1985—1987年,对人均口粮不足180公斤、人均收入不足120元的17个乡、384个村,减免农业税63万公斤小米。
  3.税额。1952—1988年的37年中,本县累计完成农业税16255.5万公斤小米。
  新中国建立以来,农业生产有了长足发展,由于农业税政策稳定及遇灾减免,农民负担则相对下降。农业税每亩平均实征数逐年减少.1952年为12.25公斤,1957年为11.55公斤,1965年为6.2公斤,1970年为6.25公斤,1975年为6.2公斤,1980年后为6.05公斤,至1988年未变。
  农业税占农业收入的比重也逐年降低:1952年为16.7%,1957年为10.2%,1962年为6%,1965年为4.2%,1970年为3.5%,1975年为3%,1980年为2.6%,1985年为1.6%,1988年为1.9%。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邢台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