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国时期的田赋、公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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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572
颗粒名称: 二、民国时期的田赋、公粮
分类号: F812.424
页数: 2
页码: 291-292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民国时期的田赋、公粮征收历史。
关键词: 邢台县 民国时期 田赋 公粮

内容

中华民国建立初期,田赋仍实行清制。因使用公元纪年,故无闰月加征,又因当时废除纹银,改用银元计征,每银一两折征银元二元三角。由于连年战争,农业凋敝,所以总是“收不及额”。据《河北省通志稿》记载,本县1930—1933年,年额征为83866元(旧币,下同),但实际征收,1930年为57386元,1931年为61223元,1932年为41421元,1933年为58452元。
  抗日战争时期,在沦陷区,日伪虽然使用暴力征税,但因战乱连年,田园荒芜,年年收不及额。
  在抗日根据地,人民政府根据抗战需要,主要是征收粮食,称“公粮”,开始征收办法是实行合理负担,取消按亩摊派。实行大户乐捐,主要由地主、富农以及富裕户出捐。1939年改行公平负担,按户之贫富定分数,然后以分数征粮。定分办法是,将农户分为最富、次富、中户、贫户、最贫五类,以最贫户定为一分,依次向上加,层层累进,并在村民大会上讨论通过后实行。负担面增至70%。是年麦季派征公粮12万公斤,地方粮14874公斤(小麦)。
  1940年9月15日,冀南太行太岳行政联合办事处公布《修正合理负担征收款项办法实施条令》,规定合理负担以“一、三”累进税本递进,征收最高不得超过年收入的30%。是年秋季派征公粮小米21.6万公斤,地方粮1.8万公斤。1941年,夏季派征公粮43.2万公斤,地方粮6.75万公斤。
  1943年5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了《晋冀鲁豫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税则》,规定:农民的副业、家庭手工业的收入不计征;征收按照常年应产量计算;总负担以80%户为原则;有起征点,低于起征点免征;征收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纯收入的30%;农业税率分七等,起码为三厘,最高为二分五厘。
  1948年12月25日,华北人民政府公布了《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规定凡有农业收入之土地,均由其所有人交纳农业税。其计算方法是:凡常年应产谷十市斗之土地作为一个标准亩,计征以户为单位,所有农业人口不分男女老幼,每人均扣除一个标准亩的免税点,下余之标准亩即为负担亩,每亩年征小米25市斤,另外随正税征收地方附加税5%。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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