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清时期的田赋丁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571
颗粒名称: 一、明清时期的田赋丁徭
分类号: F812.424
页数: 1
页码: 291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明清时期的田赋丁徭概况。
关键词: 邢台县 明清时期 农业税

内容

明代中期以前的农业税收制度是按人头收税,即按人丁征粮、征物和派役。明万历九年进行改革,实行“一条鞭”法,即“有田则赋,有丁则庸”。农业税分田赋、丁役两种。“赋役合并,统一征收”。据康熙县志载:明万历年间,本县有土地“三千一百七顷五十四亩一分二厘,税小麦二千五百二十八石五斗六升二合一勺。秋税粟米五千八百八十五石三斗七勺九抄,人丁税折绢三百七十四匹一丈八尺七寸五分,谷草一十九万九千二百八十束六分。另外枣树课米一石四斗二升四合五勺,花绒一千七斤,课程钞一万五千七百四十贯”。
  清朝建立之后,税收政策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又进行改革。康熙时提出“永不加赋”政策,并改征粮物为征银两。为此,对田地、人丁进行了统一审编,并钦定《赋役全书》,对全国各县的田赋、人徭数额都作了具体规定。新生人丁,新垦土地均不增税。清康熙十四年,本县土地754609亩,征银29752.3两(大粮地732822亩,每亩征银三分九厘二毫,寄庄地21727亩,每亩征银四分五厘六毫。全县人丁27581口,每丁征银一钞一分,共征银3033.9两。以上地丁两项共征银32786两。
  雍正二年,为解决“穷民寸土全无,偏有丁银.田连阡陌。丁银独少,苦乐不均”的现象,督院李维钧奏请朝廷批准,参照江浙等省办法,将丁银摊入地粮内征收,称之为“地丁合一”。从此结束了按人头征税的历史。乾隆年间,本县实在征粮中地742174亩,每年征银36512.98两,其中大粮地720386.95亩,每亩征银三分九厘,计征银28268.77两,每两均摊丁匠银二钱七厘,计摊丁匠银5852.39两。以上两项共计征银34121.16两。遇闰月加征银1140.22两,寄庄地21787.56亩,每亩征银四分五厘,计征银995.65两,每两摊丁匠银二钱七毫,计摊丁匠银206.13两。以上两项共计征银1201.78两,遇闰月加征银49.81两。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邢台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