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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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57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农业税
分类号: F812.424
页数: 4
页码: 291-29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明清时期、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税的发展。
关键词: 邢台县 税务 农业税

内容

一、明清时期的田赋丁徭
  明代中期以前的农业税收制度是按人头收税,即按人丁征粮、征物和派役。明万历九年进行改革,实行“一条鞭”法,即“有田则赋,有丁则庸”。农业税分田赋、丁役两种。“赋役合并,统一征收”。据康熙县志载:明万历年间,本县有土地“三千一百七顷五十四亩一分二厘,税小麦二千五百二十八石五斗六升二合一勺。秋税粟米五千八百八十五石三斗七勺九抄,人丁税折绢三百七十四匹一丈八尺七寸五分,谷草一十九万九千二百八十束六分。另外枣树课米一石四斗二升四合五勺,花绒一千七斤,课程钞一万五千七百四十贯”。
  清朝建立之后,税收政策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又进行改革。康熙时提出“永不加赋”政策,并改征粮物为征银两。为此,对田地、人丁进行了统一审编,并钦定《赋役全书》,对全国各县的田赋、人徭数额都作了具体规定。新生人丁,新垦土地均不增税。清康熙十四年,本县土地754609亩,征银29752.3两(大粮地732822亩,每亩征银三分九厘二毫,寄庄地21727亩,每亩征银四分五厘六毫。全县人丁27581口,每丁征银一钞一分,共征银3033.9两。以上地丁两项共征银32786两。
  雍正二年,为解决“穷民寸土全无,偏有丁银.田连阡陌。丁银独少,苦乐不均”的现象,督院李维钧奏请朝廷批准,参照江浙等省办法,将丁银摊入地粮内征收,称之为“地丁合一”。从此结束了按人头征税的历史。乾隆年间,本县实在征粮中地742174亩,每年征银36512.98两,其中大粮地720386.95亩,每亩征银三分九厘,计征银28268.77两,每两均摊丁匠银二钱七厘,计摊丁匠银5852.39两。以上两项共计征银34121.16两。遇闰月加征银1140.22两,寄庄地21787.56亩,每亩征银四分五厘,计征银995.65两,每两摊丁匠银二钱七毫,计摊丁匠银206.13两。以上两项共计征银1201.78两,遇闰月加征银49.81两。
  二、民国时期的田赋、公粮
  中华民国建立初期,田赋仍实行清制。因使用公元纪年,故无闰月加征,又因当时废除纹银,改用银元计征,每银一两折征银元二元三角。由于连年战争,农业凋敝,所以总是“收不及额”。据《河北省通志稿》记载,本县1930—1933年,年额征为83866元(旧币,下同),但实际征收,1930年为57386元,1931年为61223元,1932年为41421元,1933年为58452元。
  抗日战争时期,在沦陷区,日伪虽然使用暴力征税,但因战乱连年,田园荒芜,年年收不及额。
  在抗日根据地,人民政府根据抗战需要,主要是征收粮食,称“公粮”,开始征收办法是实行合理负担,取消按亩摊派。实行大户乐捐,主要由地主、富农以及富裕户出捐。1939年改行公平负担,按户之贫富定分数,然后以分数征粮。定分办法是,将农户分为最富、次富、中户、贫户、最贫五类,以最贫户定为一分,依次向上加,层层累进,并在村民大会上讨论通过后实行。负担面增至70%。是年麦季派征公粮12万公斤,地方粮14874公斤(小麦)。
  1940年9月15日,冀南太行太岳行政联合办事处公布《修正合理负担征收款项办法实施条令》,规定合理负担以“一、三”累进税本递进,征收最高不得超过年收入的30%。是年秋季派征公粮小米21.6万公斤,地方粮1.8万公斤。1941年,夏季派征公粮43.2万公斤,地方粮6.75万公斤。
  1943年5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了《晋冀鲁豫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税则》,规定:农民的副业、家庭手工业的收入不计征;征收按照常年应产量计算;总负担以80%户为原则;有起征点,低于起征点免征;征收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纯收入的30%;农业税率分七等,起码为三厘,最高为二分五厘。
  1948年12月25日,华北人民政府公布了《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规定凡有农业收入之土地,均由其所有人交纳农业税。其计算方法是:凡常年应产谷十市斗之土地作为一个标准亩,计征以户为单位,所有农业人口不分男女老幼,每人均扣除一个标准亩的免税点,下余之标准亩即为负担亩,每亩年征小米25市斤,另外随正税征收地方附加税5%。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农业税
  1.税制和征收方法。新中国成立之初,本县仍执行原《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为正确贯彻这一税法,1951年4月,开展全面“查田定产”,对所有土地重新丈量和评定常年产量。在此基础上,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合理照顾,安全入库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
  195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公布后,农业税改为按比例税率计征。即按土地的自然条件和耕作水平,以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计税产量,再按规定税率计算应征税额。本县正税率为粮食作物常年产量的9%;随同正税征收的地方附加为正税的15%(省附加10%,乡附加5%),此后,基本上按这个条例征收。
  基于本县以种粮食作物为主,兼种棉花、油料,故农业税均折合为小米,以款结算的方法。为了不使农民吃亏,不断按国家规定的中等米价来调整农业税标准。
  2.减免与照顾。新中国建立后,由于不断发生自然灾害,政府根据“小灾小减,大灾大减,特大灾害全免”的原则,依法减免农业税收。1952—1987年,36年中,本县累计减免农业税1474.5万公斤小米。
  为了照顾老区群众生活困难,自1952年起,山川享受减免的84360村(次),421800户(次),累计减免农业税1038.5万公斤小米。1981—1983年,对人均口粮不足160公斤,人均收入不足45元的32个村、67个生产队,减免农业税21714.5公斤小米、1985—1987年,对人均口粮不足180公斤、人均收入不足120元的17个乡、384个村,减免农业税63万公斤小米。
  3.税额。1952—1988年的37年中,本县累计完成农业税16255.5万公斤小米。
  新中国建立以来,农业生产有了长足发展,由于农业税政策稳定及遇灾减免,农民负担则相对下降。农业税每亩平均实征数逐年减少.1952年为12.25公斤,1957年为11.55公斤,1965年为6.2公斤,1970年为6.25公斤,1975年为6.2公斤,1980年后为6.05公斤,至1988年未变。
  农业税占农业收入的比重也逐年降低:1952年为16.7%,1957年为10.2%,1962年为6%,1965年为4.2%,1970年为3.5%,1975年为3%,1980年为2.6%,1985年为
  1.6%,1988年为1.9%。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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