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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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569
颗粒名称: 第二十九章 税务
分类号: F812.722
页数: 15
页码: 290-304
摘要: 本章记述了邢台县农业税、契税、工商税、工商税务管理、工商税减免、工商税务机构。
关键词: 邢台县 税务 地方

内容

税收是历代政权聚财的主要来源。
  本县始税已有两千多年。清光绪以前,税收主要是田赋,约占总收入的90%以上,基本上征收实物,后改为银两。隋唐时代就实行“租、调、役”制度,规定每丁每年须向国家交若干粮(称租),交若干绢、棉、麻(称调),服役若干天(称役)。此法一直延续到明代中叶,才将租役合并,田赋和丁徭统一折征实物,称之为“一条鞭法”。清代中前期,社会安定,清廷为巩固其统治地位,取消苛捐杂税,实行“永不加赋”、“地丁合一”政策,并将征收实物改为征收银两,减轻了农民一些负担,为繁荣经济起到一定作用。清代后期,随着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捐税种类增多。如盐税、烟酒税、当铺税、房地契税、牛驴税、牙帖税等。民国期间,尤其是国民党和日伪统治期间,捐税多如牛毛,加上日军肆意虏掠,民众苦不堪言。
  抗日战争期间,根据地里财政虽然十分困难,但人民政府十分注重税收限度,废除了民国时期的苛捐杂税,实行合理负担,采用摊派借征办法,保证了抗战所需用品,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作出了巨大贡献。
  新中国成立后,全国统一税收政策,实行新税制。初期仍以农业税为主,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商税的比重越来越大,为经济建设和工农业的发展,聚集了大量资金。
  第一节 农业税
  一、明清时期的田赋丁徭
  明代中期以前的农业税收制度是按人头收税,即按人丁征粮、征物和派役。明万历九年进行改革,实行“一条鞭”法,即“有田则赋,有丁则庸”。农业税分田赋、丁役两种。“赋役合并,统一征收”。据康熙县志载:明万历年间,本县有土地“三千一百七顷五十四亩一分二厘,税小麦二千五百二十八石五斗六升二合一勺。秋税粟米五千八百八十五石三斗七勺九抄,人丁税折绢三百七十四匹一丈八尺七寸五分,谷草一十九万九千二百八十束六分。另外枣树课米一石四斗二升四合五勺,花绒一千七斤,课程钞一万五千七百四十贯”。
  清朝建立之后,税收政策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又进行改革。康熙时提出“永不加赋”政策,并改征粮物为征银两。为此,对田地、人丁进行了统一审编,并钦定《赋役全书》,对全国各县的田赋、人徭数额都作了具体规定。新生人丁,新垦土地均不增税。清康熙十四年,本县土地754609亩,征银29752.3两(大粮地732822亩,每亩征银三分九厘二毫,寄庄地21727亩,每亩征银四分五厘六毫。全县人丁27581口,每丁征银一钞一分,共征银3033.9两。以上地丁两项共征银32786两。
  雍正二年,为解决“穷民寸土全无,偏有丁银.田连阡陌。丁银独少,苦乐不均”的现象,督院李维钧奏请朝廷批准,参照江浙等省办法,将丁银摊入地粮内征收,称之为“地丁合一”。从此结束了按人头征税的历史。乾隆年间,本县实在征粮中地742174亩,每年征银36512.98两,其中大粮地720386.95亩,每亩征银三分九厘,计征银28268.77两,每两均摊丁匠银二钱七厘,计摊丁匠银5852.39两。以上两项共计征银34121.16两。遇闰月加征银1140.22两,寄庄地21787.56亩,每亩征银四分五厘,计征银995.65两,每两摊丁匠银二钱七毫,计摊丁匠银206.13两。以上两项共计征银1201.78两,遇闰月加征银49.81两。
  二、民国时期的田赋、公粮
  中华民国建立初期,田赋仍实行清制。因使用公元纪年,故无闰月加征,又因当时废除纹银,改用银元计征,每银一两折征银元二元三角。由于连年战争,农业凋敝,所以总是“收不及额”。据《河北省通志稿》记载,本县1930—1933年,年额征为83866元(旧币,下同),但实际征收,1930年为57386元,1931年为61223元,1932年为41421元,1933年为58452元。
  抗日战争时期,在沦陷区,日伪虽然使用暴力征税,但因战乱连年,田园荒芜,年年收不及额。
  在抗日根据地,人民政府根据抗战需要,主要是征收粮食,称“公粮”,开始征收办法是实行合理负担,取消按亩摊派。实行大户乐捐,主要由地主、富农以及富裕户出捐。1939年改行公平负担,按户之贫富定分数,然后以分数征粮。定分办法是,将农户分为最富、次富、中户、贫户、最贫五类,以最贫户定为一分,依次向上加,层层累进,并在村民大会上讨论通过后实行。负担面增至70%。是年麦季派征公粮12万公斤,地方粮14874公斤(小麦)。
  1940年9月15日,冀南太行太岳行政联合办事处公布《修正合理负担征收款项办法实施条令》,规定合理负担以“一、三”累进税本递进,征收最高不得超过年收入的30%。是年秋季派征公粮小米21.6万公斤,地方粮1.8万公斤。1941年,夏季派征公粮43.2万公斤,地方粮6.75万公斤。
  1943年5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了《晋冀鲁豫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税则》,规定:农民的副业、家庭手工业的收入不计征;征收按照常年应产量计算;总负担以80%户为原则;有起征点,低于起征点免征;征收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纯收入的30%;农业税率分七等,起码为三厘,最高为二分五厘。
  1948年12月25日,华北人民政府公布了《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规定凡有农业收入之土地,均由其所有人交纳农业税。其计算方法是:凡常年应产谷十市斗之土地作为一个标准亩,计征以户为单位,所有农业人口不分男女老幼,每人均扣除一个标准亩的免税点,下余之标准亩即为负担亩,每亩年征小米25市斤,另外随正税征收地方附加税5%。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农业税
  1.税制和征收方法。新中国成立之初,本县仍执行原《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为正确贯彻这一税法,1951年4月,开展全面“查田定产”,对所有土地重新丈量和评定常年产量。在此基础上,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合理照顾,安全入库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
  195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公布后,农业税改为按比例税率计征。即按土地的自然条件和耕作水平,以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计税产量,再按规定税率计算应征税额。本县正税率为粮食作物常年产量的9%;随同正税征收的地方附加为正税的15%(省附加10%,乡附加5%),此后,基本上按这个条例征收。
  基于本县以种粮食作物为主,兼种棉花、油料,故农业税均折合为小米,以款结算的方法。为了不使农民吃亏,不断按国家规定的中等米价来调整农业税标准。
  2.减免与照顾。新中国建立后,由于不断发生自然灾害,政府根据“小灾小减,大灾大减,特大灾害全免”的原则,依法减免农业税收。1952—1987年,36年中,本县累计减免农业税1474.5万公斤小米。
  为了照顾老区群众生活困难,自1952年起,山川享受减免的84360村(次),421800户(次),累计减免农业税1038.5万公斤小米。1981—1983年,对人均口粮不足160公斤,人均收入不足45元的32个村、67个生产队,减免农业税21714.5公斤小米、1985—1987年,对人均口粮不足180公斤、人均收入不足120元的17个乡、384个村,减免农业税63万公斤小米。
  3.税额。1952—1988年的37年中,本县累计完成农业税16255.5万公斤小米。
  新中国建立以来,农业生产有了长足发展,由于农业税政策稳定及遇灾减免,农民负担则相对下降。农业税每亩平均实征数逐年减少.1952年为12.25公斤,1957年为11.55公斤,1965年为6.2公斤,1970年为6.25公斤,1975年为6.2公斤,1980年后为6.05公斤,至1988年未变。
  农业税占农业收入的比重也逐年降低:1952年为16.7%,1957年为10.2%,1962年为6%,1965年为4.2%,1970年为3.5%,1975年为3%,1980年为2.6%,1985年为
  1.6%,1988年为1.9%。
  第二节 契税
  县内契税最早记载见于清代。清光绪年间《邢台县志》记载:田房契税旧制解一百余两。光绪二十九年(1903)实力整顿,约征一千数百两。无定额,全数解报。
  据民国年间《邢台县志》载,日伪政府规定:“契税按买价抽税十四分二厘,典契税按典价抽税五分二厘。契税纸价,买典契纸每张均售银元五角,又注册费一角。现已改为一元一角”。1941年契税附加概算9597元,下年度预算6360元(伪钞)。
  新中国建立后,本县依照1950年4月3日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开征契税。当时,土地已为集体所有,不准买卖,只准房屋交换。税率按房屋交易价格的6%,典当的3%征收,至1968年停止。
  1984年,本县恢复契税征收工作。是年清理了1968——1984年间房屋买卖交易近万宗,价值240万元,征收契税41万元。从此,契税征收恢复正常。1985年征收契税4.1万元,1986年征收4.1万元,1987年征收2.8万元,1988年征收1.6万元。
  第三节 工商税
  一、明代、清代
  清代以前,工商税称杂税,主要以手工业、商业为课税对象,主要税目有盐税、牙帖、典当、烟酒税等。
  据《顺德府志》载,明成化年间,本县岁贡中有课程钞一万五千七百四十贯。明嘉靖年间“邢台课税一万四千一百九十贯四十四文,门摊课钞一千贯,契本工墨课钞一十二贯一百六十文,酒课钞三百九十六贯,桑课钞四贯一百六十四文,醋课钞四十贯八百文,房屋赁课钞一百三十贯五百九十六文,增羡课钞一贯三百文”。
  清光绪年间《邢台县志》载,典当二座,旧制每年每座征税银5两,光绪二十三年,每座加征45两,牙帖税,旧制解银165.6两,平饭银1.656两。光绪二十五年酌提盈余二等一谷50两;五等盈余50谷,每谷10两,银500两;六等盈余128谷,每谷5两,银640两,共1190两。盐法,现行销引9032弓|,应征课银6115.54两,商人自行交纳。筹款局长征烟酒二项,初抽烟叶,后改抽烟丝40万斤,每斤16文,征制钱六吊四百缗;酒五万斤,每斤16文,征制钱八百缗按四季交纳,并稽征土药过境税及落地税,此项无定额,尽征尽解。
  二、民国前期
  中华民国建立后,工商税收基本沿用明清制度,不同的是将税收划分为国家税和地方税(捐)两类;而且省、县收入划分,由省决定,这就使县级财政很大程度上需要自筹收入,随时增加捐税。当时税种有盐税、营业税、印花税、牙帖税、货物税、烟酒税、烟酒牌照税、屠宰税等。但是地方杂捐杂税很多,如保安亩捐、保安商捐、牲畜捐、皮猪捐、公安车捐和公路捐等,另外,在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临时捐税和附加税更多,名目繁杂离奇。
  三、抗日战争时期
  本县沦陷区捐税种类繁多,且征收机关不一。以1945年为例,由河北省税务征收局掌征的税种、税目、税率是:粮食为成交额的1%;海货税、麻税为流水的2%;羊捐、猪捐、木炭捐及牲畜交易税、营业税、山货税等为流水的3%;木炭牙税为流水的5%;屠宰税定额折款计征,牛5公斤、猪2公斤、羊0.5公斤,每公斤按时价1000元计价征收。
  由石门统计局掌征的烟酒税率为成交额的20%,所得税为纯红利的50%。
  由县公署财政科征收的税目有戏捐、商捐等。
  由警察局、所掌征的大车捐,每辆每月2元(伪钞),妓女捐每人每月300元(伪钞),还有洋车捐、自行车捐、筵席捐、卫生捐等。
  据日伪政府统计,1940年沦陷区税收情况是:牲畜税额征0.6万元(伪钞、下同),屠宰税额征1623.3万元;牙税额征为3140万元,烟酒牌照税额征500万元,营业税额征3373.8万元,合计额征8637.7万元。
  在抗日根据地,为活跃内地经济,有利于对敌经济斗争,执行的税收制度是:
  1941年6月10日,冀南、太行、太岳行政联合办事处公布《贸易暂行条例》,规定凡本区内地贸易运销免税。
  1941年10月20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颂布《晋冀鲁豫边区出入境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出入境货物各分为三类:一是奖励出入境货物,如进口枪枝弹药等,出口西瓜、石器等,一律免税。二是征税出入境货物,入境货物税率分四档,最低一档如煤油、肥皂、手电筒等为5%,最高一档,如化妆品、毛毯等为50%。出境货物税率分五档,最低一档,如白瓜籽、苹果等为5%;最高一档,如大麻籽、小麻籽等为40%。
  1943年5月28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晋冀鲁豫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税则》,规定工商税实行累进税制。超过免税点者,只就其超过部分累进征税,分为四个税等,税率起码为四厘,最高税率为五分六厘。
  四、解放战争时期
  为恢复和发展解放区经济,保证财政收入,支援全国解放战争,本县征收的工商税种有:
  烟酒税依照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的《烟酒税暂行办法》,水旱烟从价征税10%;卷烟从价征税15%;酒类从价征税30%。
  营业税依照《太行区营业税暂行办法》之规定,按其纯收入多寡本着累进原则分期评议与征收,其超征额为五千元(冀钞,下同),超征率为2.5%,最高累进为80%,超过者不再累进,临时营业税按每批次交易额计征,超征额为五千元,超征率为3‰,最高累进为30‰,超过者不累进。
  交易税1948年12月3日,华北人民政府公布了《华北区交易税暂行条例办法(草案)》,税率按交易额计征,粮食、棉花由买方纳税2%,土布纳税3%,牲畜由买卖双方纳税4%。
  印花税依照1949年4月5日华北区人民政府《印花税暂行条例(草案)》之规定,购贴印花税票。
  屠宰税依照1948年12月3日华北区人民政府《牲畜屠宰税暂行办法(草案)》之规定开征,税额按内价5%。
  五、新中国建立后
  1.税种演变:为适应经济建设之需要,国家先后对工商税制进行了五次改革。
  1950年1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征收14种税,是年本县实际开征6种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牲口交易税、使用牌照税。
  1953年1月,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国家对原税制进行了重要修正,将全国统一征收的14种税,降为12种。通过修正,本县实际开征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商品流通税、文化娱乐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8种。
  1958年,国家对工商税制进行了重要改革,将原来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把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称工商所得税。通过改革,1959年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1965年停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至此,国家统一征收工商税9种,本县实际征收5种,计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
  1973年,对工商税制进行改革,主要是将原来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工商税。经过改革,全国统一税种降为7种,本县实际征收工商业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共4种。1983年10月开征建筑税。
  自1984年10月1日起,利改税第二步在国营企业推行,将原来工商企业上交财政利润制度改为纳税制度。通过改革,将工商税按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调节税加以改进,恢复或增加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此后,根据经济建设需要,先后征收过27种税,后停征8种。截至1988年,本县实际共征收19种税,即: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建筑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2.十九种税的税率、税额
  屠宰税建国初,仍按《华北区牲畜交易税暂行办法(草案)》征收。从1951年起,按照政务院颁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即按牲畜屠宰后实际重量计价征税10%,后曾多次调整。1973年后,改为按屠宰牲畜数定额征税:每只羊5角、猪2元、牛马驴骡3元。1985年后,改为每只羊8角、猪4元、牛和其它大牲畜6元。1988年改为每只羊1元、猪6元、牛和其它大牲畜8元。
  牲畜交易税此税收对象为牛、马、驴、骡等买卖交易。建国初,仍按《华北区交易税暂行办法(草案)》有关规定征收。1953年起,依照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征收,税率5%,由买方交纳。从1983年起,只对个人征税,税率仍为5%。
  车船使用牌照税依照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的使用牌照税规定开征。乘人汽车,每辆每季15—80元;载重汽车,净吨位每吨每季4—15元;兽力车,每辆每季1—8元。自行车,每辆每季5角—1元,1970年停征,1986年10月1日重新开征。机动车的拖挂车按机动车7折计算;拖拉机的拖挂车,按机动车的5折计算;乘人汽车每辆年税额为:10人以下的110元;11—30人的130元;31—50人的150元;51人以上的180元。载重汽车载重吨位年税额为42元等。
  建筑税依照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于同年10月1日起征。税率,最低为投资额的10%,最高为投资额的30%。此项收入直接交中央金库,不列地方预算。
  产品税1984年10月1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试行。征税的产品19种(类),税率分为5类,税率最低的是农药、石灰等,税率为3%;最高的是甲、乙级卷烟,税率为30%。
  增值税1984年10月1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试行。开始征税范围限于钢材、电风扇等12种产品,后逐渐增加到26种(类),税率分为五类,最低一类为12%;最高一类为23%。
  营业税1950年至1958年曾实行,后取消。1984年9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后,又予恢复,该税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额为征税依据,征税范围分六类,税率最低的是商品零售为3%;最高为10%。
  盐税盐税原在工商税中,1984年9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成为单独税种。但本县是非产盐区,税额实行河北省塘沽、南堡所产海盐,每吨160.8元;农牧业用盐,每吨60.8元。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4年10月财政部颁布《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草案)》规定,凡国营企业、事业生产所得和其它所得,均依照条例交纳所得税。国营大中型企业按照55%的固定比例税率计征;对国营小型企业实行集体企业所得税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集体企业所得税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于1985年度起征,税率按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计征,最低一级为10%,最高一级为55%。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自1986年度起,按国务院颁发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开征,税率按十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的为全年所得额1000元,税率为7%;最高的为全年所得在3万元以上,税率为60%。全年应纳税额超过5万元的,超过部分加成征收。
  国营企业奖金税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对国营企业各种奖金超过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超额累进率征税,本县从1985年度起征。税率按四级超额累进率计征,最低一级20%;最高一级200%。
  集体企业奖金税按国务院《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于1985年度起征。税率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计征,最低一级30%,最高一级200%。
  事业单位奖金税按国务院《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于1985年度起征。税率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计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国务院《城市维护建设暂行条例》规定,凡交纳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纳税的义务人。税率按上述三税的总额,根据不同地区征收。
  房产税1986年9月起,按国务院颁发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开征,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纳税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纳税12%。
  个人收入调节税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7年开征,税率分七个档次,最低一档20%;最高一档60%。
  印花税1951年起,依照政务院颁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执行课税,对商事产权等行为所书立的凭证、立书人、领受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应贴花凭证以性质分别金额比例贴花或按件定额贴花。比例贴花分为万分之一,万分之三及千分之三;按件定额贴花分为200元、500元、2000元及5000元(旧人民币)。1953年后,按修正条例贴花,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10月1日起,依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重新征收。
  土地使用税依照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同年11月1日起开征。
  第四节 工商税务管理
  一、管理形式
  1.按区域管理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政府在接近敌区的交通要道、村庄设置税卡,负责出入境货物税的征管工作。县设稽私队,区设稽私小组,管理辖区流动税收。新中国建立后,按行政区域建立税务所,管理辖区内的纳税单位和个人。
  2.按行业管理1978年后设县直税务所,对县以上工商企业按工业、商业、供销等行业,分派专管员进行管理。
  3.按行业和区域相结合管理各税务所在实行按区域管理的基础上,派专管员分别对建材、加工维修、个体工商户、个体运输、集体工商户以及零散税收等行业进行管理。
  4.驻厂管理1982年后,对长征汽车制造厂、红星汽车制造厂、县砖厂、县化工厂等税源大户,分别派驻厂员专职管理。
  5.巡回管理农村税务所根据辖区税源分布状况,分片包干,巡回管理。
  6.协税护税组织与有关部门综合管理解放战争后期和建国初期,农村设税收委员
  协税护税。人民公社建立后,公社、生产大队分别建立护税管理小组和密报人员,国营企业设办税员,协助税务部门监督管理税收。1982年后,加强了与公安、检察、工商、银行、交通等部门联合办税,强化了征管工作。’
  二、税款征收方法
  1.流转税征收对私营工商业户,1949年实行评分套任务的征收方法。1950年实行查帐征收、民主评议、定期定额三种方法,每户只采用其中的一种。
  对国营、集体企业,1956年后,实行查帐计征纳税。1958年后,基本实行“三自”纳税,即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交款书、自行到当地银行或税务所交款。
  农村税收,采取巡回征收、查帐征收、定期定额、查验征收、查定征收、代扣代交、代征、设立检查站征收以及税务部门开据自产自销证和外销证明等方法。
  2.货物税征收50年代初期,采取方法之一为查定征收,依工厂实际生产和市场销售情况,按日查定产量,分期征收;方法之二起运征收,对农村产制的零散应纳税货物,于起运时经过搬验征收;对大宗土产在集中市场征收,并于车站、邮局、交通要道设站检查。货物税有一套完整的完税“证、照”制度。
  3.所得税征收1983年利改税后,国营企业纳税单位按月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所核定税款开据交款书,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交款。
  1956年前,集体企业中会计制度健全的企业采取自报查帐,依率计征,按季交纳税款;会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采取自报公议,民主评定,税务所审核,按月交纳税款;较小企业,实行定期定额,按月交纳税款,1957年后,所有企业基本上实行按帐征收,分季予交,年终结算,多退少补。
  个体工商户,从50年代开始,对帐册比较健全者,采取查帐征收,按月予交,年终结算交清,其余由税务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季核定税额,分月交纳。1984年以后,实行按帐核实征收所得说。
  4.地方税征收对电影、戏剧及其它娱乐税收,由税务所在其所售票券上加盖税局戳记,按售票收入计征税款。
  车船使用牌照税,每年征收一次,开征时先由各乡、各单位和村委会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尔后由税务专管员深入所辖单位,边发放牌照,边收交税款。
  屠宰税,由税务所直接征收和委托村委会、信用社代征,纳税人在屠宰前向税务所或代征单位交纳税款,取得税票;宰杀后,征税人员在肉上加盖“验讫”戳记,方可出售。
  牲畜交易税,由税务所直接征收和委托农村代征员或交易员代征。
  三、征收管理制度
  1.税务登记制度新中国建立后,驻县工商企业均须在开业前将店号、资金、经营项目等,如实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税务部门登记造册,掌握税源。1982年后,凡在本县从事工商企业的,均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税务登记证。
  2.税务鉴定制度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于鉴定前如实填写纳税鉴定申报表,
  经税务人员审核,依照税法规定,写出书面鉴定书,交纳税人依照执行。\
  3.纳税申报制度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税务机关核定期限,如实向税务所申报纳税品种、课税数量、缴纳金额、税率等,作为开具纳税凭证的依据。
  4.纳税辅导制度辅导方法分为重点上门辅导和集中上课辅导。辅导内容,讲解国家税收政策、法令和纳税手续,提高纳税人的政策观念和纳税自觉性,帮助纳税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传授财务管理基本知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5.纳税检查制度以纳税人自查与专管员检查、税务部门互查、全县税收大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6.违章处罚制度对纳税单位和个人违犯税法的行为视为违章,对违章处理分为:对漏税者,限期照章补交所漏税款,逾期未交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对欠税者,除限期照章补交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所欠滞纳金;对偷税者,除限期照章补交外,并处以五倍以下的罚金;对抗税者,除强制其补税和处以五倍以下罚款外,可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罚款,
  对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使用税务登记证,不申报纳税鉴定,不办理纳税申报,不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帐册、票证,不按规定提供纳税资料,不接受税务检查的,税务机关除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纠正外,还可酌情进行罚款。
  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法的单位和个人催交税款、滞纳金、罚款无效时,可通知开户银行扣交入库;也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停止其营业,限期交纳。以上措施均无效时,提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发货票管理制度自1949—1966年,实行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货票,1983年以后,统一发货票分甲、乙、丙、丁四种,甲种发货票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乙种发货票适用于城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丙种发货票适用于个体工商业户;丁种发货票适用于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节 工商税减免
  在税收中,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各个时期都对某些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并对某些企业和生产,实行一定数额的减免。
  抗日时期,为粉碎敌人的经济封销,晋冀鲁豫边区规定内地贸易运销一律自由并予以免税。对入境之枪、炮、子弹、火药、炸药、指南针、望远镜、照相机、电话机、电池、中西药、土布、火柴、棉花、粮食、牲畜、盐、土碱、汽油等,及出境之石器、西瓜、杏、桃、葡萄、玩具、烟袋杆、木梳、扫帚等免纳出入境货物税。
  解放战争时期,为繁荣市场,加强城乡物资交流,规定市场购买粮食在三市斗或50市斤以下,土窄布一匹或土宽布72方尺以下,籽棉在30市斤和皮棉10市斤以下的免纳交易税。自宰自用牲畜者免纳屠宰税。
  新中国建立后,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规定过一些减免税的办法,如1973—1983年间,对新兴工业、五小企业、社队企业、综合利用、协作生产以及新建企业在投产初期,暂时发生亏损的可给予减免工商税照顾。
  农村人民公社及生产大队的工业、手工业产品,凡是直接出售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品,如铁木农机具、化肥、农药、农用石器、农用陶器、车马挽具、扫帚和荆、柳、秸杆等编织品,免纳工商税。
  生产大队、生产队按照国家规定,以粮、棉、油、麻为原料,为农业生产和社员生活加工的油坊、粉坊、豆腐坊、挂面坊、米面加工、弹轧花坊、农用麻绳加工、饲料粉碎等所得加工费收入免纳工商税。
  社队企业生产经营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农药、兽药、农机具修造、编织品、砖瓦、石灰、井管以及直接为农民生活服务的豆腐坊、粉坊、油坊、酱醋坊、粮油加工、理发、缝纫等所得到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对减免税的项目又作了新的规定:
  凡新办乡、村、联户和其它合作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免征所得税三年。
  凡新办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一律免征所得税一年。
  国营企业之投资大、利润低、社会效益好的技术改造项目,纳税有困难的,可减免产品税,增值税;新产品凡经国家科委、经委确认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凡经国家各部或省科委、计经委确认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二年,凡经地区、省辖市科委、经委确认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
  对一般新办的县以上集体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对为安排待业青年所办的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对校办工厂的产品免交所得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如安排残废人员、孤寡老人所经售的产品收入,免征产品税和增值税。
  第六节 工商税务机构
  明代县衙署设有“户房”,专管赋税等事务,明成化年间又在南关设“税课局”。
  清代,县衙仍设“户房”,光绪二十八年(1902)设“筹款局”,专征烟、酒税,并稽征土药过境及落地税。
  抗日战争时期,本县论陷区税收由县公署财政科负责征收,但亦有归省税务局征收的,有的属石门统计局掌征,甚至警察局、所也有权要捐、派税。
  在抗日根据地,抗日政府财粮科内设税务股,管理税收工作。1939年冬,税务股改为经征处,1940年冬始建税务局。1942年1月,为加强对敌经济斗争,县贸易局、税务局合并为工商管理局,1944年10月,该局又同冀南银行邢台办事处合署办公,1945年3月,税务工作归政府财粮科负责。在此期间,在接敌区的交通要道滹沱、黄店、皇寺、东川口、西黄村、张安北、石槽等村设置过税卡,专管征收出入境货物税,并成立缉私队,专司缉私征税工作。1943年秋,缉私队改为经济工作队,工作范围扩大。1945年9月,本县论陷区解放,税卡及工作队随之撤销。
  1949年1月,本县税务局复建,并在羊范、皇寺、宋家庄等重点集镇建三个税务所。局、所共有工作人员33名。
  1953年2月,建立东汪、南大树两个税务所。
  1958年11月,县税务局并入县财政局,局内设税政科,负责工商税务,全县七个人民公社,建七个税务所。
  1962年5月1日,县税务局复设,东汪、晏家屯、南石门、皇寺、西黄村、路罗、将军墓七个税务所,由税务局领导。
  1968年4月,税务与市场管理合并为邢台县税务市场“三结合”领导小组,1972年8月,税务市场“三结合”领导小组改名为邢台县财税局。1981年3月3日,本县税务局再次复建。
  1983年6月,又建立浆水、龙泉寺、会宁、羊范、豫让桥、县直六个税务所。
  1987年9月25日,县直税务所改为邢台县直税务分局。
  1988年末,县税务局辖县直税务分局、予让桥、东汪、晏家屯、南大树、石相、羊范、南石门、会宁、皇寺、龙泉寺、西黄村、路罗、浆水、将军墓15个税务所。局、所共有工作人员219名,形成全县工商税收管理、征收系统。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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