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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一、解放前地主的剥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246
颗粒名称:
一、解放前地主的剥削
分类号:
F320.2
页数:
2
页码:
149-150
摘要:
解放前,封建经济制度世代相传,生产资料为私有。土地占有极不平衡,地主阶级占有土地最多,仅占全县户数3%的地主、富农,就占有土地总数的20%。
关键词:
邢台县
地主
剥削
农业
内容
解放前,封建经济制度世代相传,生产资料为私有。土地占有极不平衡,地主阶级占有土地最多,仅占全县户数3%的地主、富农,就占有土地总数的20%。据山区将军墓、南沟门、梁元店、内阳、折户、王庄等10个村调查,1937年前806户,耕地6960亩,地主、富农15户(占总户的1.7%)就占有耕地1320亩,占总耕地的23%。据1946年平原区7个村的土地占有情况统计:7个村共有1557户,耕地15032.95亩,其中占总户数11.9%的地主、富农就占去35.9%的耕地;而占总户数88.1%的中农和贫雇农仅占有64.1%的耕地;地主人均耕地8.4亩,富农人均5.55亩,中农2.34亩,贫农和雇农人均只有1.75亩和0.69亩。地主、富农凭借着所霸占的大量土地,对广大无地或少地的农户实行着残酷的剥削和压迫。其剥削形式主要是:
1.租佃剥削:地主将部分土地租给贫雇农耕耘,坐收地租。租佃方法分两种:一种是“活租”,按当年收成确定租佃分成,少者为“业佃各半”,多者达“佃二业八”,租地者纳租后所剩无几;二是“定租”。按租种地亩定租,每亩租额三斗、五斗不等,如遇灾年景欠收,土地所获全部交出还难以抵租,只好以粮折款,以钱抵租,或以工抵债,受其雇佣。
2.雇佣剥削:这是地主剥削农民的一种主要手段。用廉价雇佣劳力为其耕耘土地。一般分长期雇佣(长工)和季节雇佣(短工)两种,还有针线工、厨子工、务农工等。地主对雇佣者报酬很少,甚至以役顶债,只管吃饭不给报酬。
3.“高利贷”剥削:是一种以贷放货币或实物高利的剥削活动。一般趁春季青黄不接或灾年时,向农民放高利贷,利率三、四、五分不等,甚至有借一还三的。不能如期偿还的,则利滚利。借粮一般是春借一斗秋还一斗三升,或一斗五升。借贷时还需有保人,以房屋土地作抵押。民国时期,本县分“老三分”“臭虫利”“细利”等数种高利贷,致使许多贫苦人家债台高筑,迫于无奈,只好卖房、卖地、卖妻小、倾家荡产,妻离子散。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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